英国律师_英国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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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律师制度介绍与思考

铭达律师事务所 朱永锐

2005年北京市的执业律师人数突破了一万名,并以每年一千人的数量上升。社会对于律师职业素质的关注也随之日甚一日,使热心律师事业的业内外人士,尤其是以自身职业为自豪的律师们深感紧张。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或说提高门坎、或讲控制数量、或曰严惩违纪,都在探索之中。本文通过介绍英国①的律师制度,希望能对同仁有所启发。

选择英国进行比较研究,是因为英国司法界在民众心目中具有很高的威信,而律师业正是其司法的核心,并且英国的律师业十分发达。一般地说,整个的司法界在各国都是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集合体。而在英国,法官完全是律师出身,检察官也基本如此,且出庭从事控诉工作的多是在职律师,可见律师构成了整个英国司法界的核心与基础,律师的素质决定了整个司法界的形象。英国司法界的民众威信在凯利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2003年英国政府用兵伊拉克,朝野上下及国际舆论沸腾,军情机构的情报成为政府为战争辩解的主要依据,可是与情报工作有关的核心人物凯利突然死亡。凯利事件震惊世界,布莱尔首相匆匆结束了对我国的访问回国料理。那一刻,全世界的人们都在注视英国如何处理凯利事件,英国政府和布莱尔本人将是何种结局。法官赫顿临危受命,调查凯利之死。有舆论认为,调查结论如果有利于政府,则难逃袒护政府的干系,如果有利于反对派,就难免引起政府不满。总之,在这个政治旋涡里面,司法界的威信面临考验,赫顿法官如履薄冰。不久,有利于政府的《赫顿报告》出台。令人惊奇的是,《报告》一出,本来沸沸扬扬的舆论顿时鸦雀无声。各界人等,按照《报告》的结论,辞职、道歉„„法锤落处,盖棺论定。申诉、上访、喊冤、指责赫顿法官可能官官相护等等,一概未见。赫顿法官的调查结论被各界接受,人们对于司法的信任度在英国可见一斑。此外,英国律师业十分发达,全世界每年前十强律师事务所的排名,英国都有4家左右入围。

司法界的威信、律师业的繁荣和律师的基本素质是分不开的。英国历来崇尚精英司法,其律师资格的获得途径也别具特色,与其他国家有明显的不同,就是没有统一的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换言之,它不是“一考定乾坤”。英国律师分为律师和大律师②(Solicitor和barrister),各有不同的资格取得方式,互相不能替代,优秀的律师和大律师可以被册封为御用律师③。律师从事各类非诉讼业务,在诉讼业务中主要充当大律师的助手,无权出席高等以上的法院。大律师受律师的委托,从事诉讼业务,出席各级法院,也接受非诉讼业务的委托,给律师提供法律意见。

一、成为律师的途径

律师资格的取得方式是为三种不同学历的申请人而设:有法学学位的、有非法学学位的、没有任何学位的。

在英国,法律的学术教育和律师的职业教育是严格区分的。拥有再高的学术成就,即使是教授或者博士生导师,也不能被“特批”成为律师。对于有法学学位的申请人,首先要将其学历证明提交律师协会(law society),经过认证后由律师协会把申请者接纳为协会的学生会员,才能进入下一必经程序,即法律实践课程(英文简称为LPC)的学习,而律师协会的学历认证并不能保证申请人可以必然地进入这一环节。法律实践课程与法学的学术教育不同,除了法律知识还主要传授律师的职业准则、行为规范、工作方式、处事礼仪和执业技术,从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到如何检索一个案例等等,旨在培养申请人作为一个未来的律师所需要的技能。课程为期1年。顺利完成法律实践课程的学习之后,申请人需要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作为实习律师一般要带薪实习两年,在导师的带领下学习执业经验,其日常工作是充当导师的助手,从事辅助性工作,导师会为实习律师进行指点、讲解,并做出评语。实习

期满,经过律师协会审核认可实习成果之后(大型律师事务所自身也有权做此认可),实习律师将正式成为律师。但是有学位的申请人需要认识到其学位只在申请资格前的7年内有效,因此要及时申请。

有的申请人虽然具有较好的法律学历,但是未能达到法律实践课程的入学要求,或者未能达到律师事务所要求的实习律师标准,从而与律师资格无缘。

对于持有非法学学位的申请人,要求首先进行普通职业考试(CPE)或者法学学历教育的学习。这一部分的学习包括合同、侵权、信托等7门基础课程。学习顺利结束后,其学习成果要经过律师协会认证并发给证书。然后按照从法律实践课程到实习的程序获取律师资格。

对没有任何学位的申请人,如果是在法律部门工作且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可以参加Institute of Legal Executives的学习,相当于我们的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用律师协会的话来说这一学习是“漫长而艰难的”。首先要通过考试成为学院的成员,而后晋升为研究员。在通过法律基础知识考试后,需要律师协会的认可,这样才能进入法律实践课程环节,并且在学习期间,申请人不能离开受学院承认的法律部门。

没有任何学位,也不在法律部门工作的的申请人,如果符合“成年学生”的标准或者拥有其他学术资质,可以参加普通职业考试(CPE)或者法学学历教育的学习,顺利通过以后由律师协会认可并发给证书,然后进入法律实践课程等程序。可见,对于没有任何学位的申请人而言,成为律师是遥远且困难重重的事情。其中成年学生的标准要经过律师协会的审核加以确认,可见律师协会的核心地位。

二、成为大律师的途径

律师与大律师资格之间互相不能替代转化,且不能同时拥有。律师欲成为大律师,需要放弃律师资格,按照取得大律师资格的路途从头开始,同样大律师要成为律师也必须从头再来。

成为大律师首先是学位要求。对于有法学学位的申请人,其法学学位只在申请资格前的7年内有效,如果错过这一期间,就必须提交可靠的证据证明其能力,或者参加基础知识的考试,一般指普通职业考试(CPE),并且还要提供关于欧盟法律知识的证据等等。如果申请者的学位是兼职(part time)获得的,那么所获得的必须是包含所有7门基础知识的荣誉学位,普通学位是不可以的,并且这一学位应当是在4年以上6年以下的学期内获得的。学位必须是大律师公会(Bar Council)认可的法学院授予的,否则无效。

对于拥有非法学学位的申请人,需要参加普通职业考试(CPE)或者法学研究生学历的学习,但是这种考试以及获得学历,最多只能参加3次,3次通不过就不得再试,并且成绩也同样只在申请资格前的7年内有效。

拥有上述学位或学历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加入四大律师学院之一,以便进入下一个程序。在英国只有被四大律师学院之一接受成为成员,才有可能成为大律师。四大律师学院分别为格雷、林肯、内殿和中殿,都位于伦敦,环绕在皇家高等法院的周围。每年向律师学院提出申请的有千余人,审查标准严格、竞争残酷,能够入选的只有三分之一左右。

成为律师学院成员之后,申请人要参加大律师公会的法律实践课程(BVC)的学习。内容包括辩论技巧、出席法庭、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工作方式、处事礼仪、执业技术,还包括如何与律师接触等等。顺利通过1年期的BVC学习之后,申请人需要向某一个大律师事务所申请成为实习大律师,实习大律师在英文中叫“小学生”(pupil)。在实习期间,通常在一名大律师的指导下工作,同时律师学院会定期组织讲座、研讨会等活动进行辩护技术的培训。成为导师的大律师必须有至少6年的执业经历。谋求实习大律师职位的竞争十分激烈,有时是几十人竞争一个位置。实习期为1年,在第一个6个月的实习后,导师将签发证书证明实习大律师的学习成果,实习大律师在此会获得一个临时的资质证书。1年期满后,导师

签发另一份证书,以证明实习大律师全部实习的顺利完成,教育和培训委员会将向这些实习者颁发完整的资质证书。期满后,实习者仍可以根据需要自愿选择再进行6个月的实习。顺利完成实习,申请人方可被授予大律师资格,获得在各级法庭出庭的权利。

三、御用律师的册封

英国司法界的成功人士们有着令人羡慕的各种头衔,比如勋爵、爵士、御用律师等等。理论上优秀的律师和大律师都可以被封为御用律师,但在实践中大律师获此封号更多。一般来说,大律师通常在工作10年左右之后,会考虑申请晋升为御用律师。与我们评定高级职称时候只提交几本案卷大不相同,申请程序复杂而严谨,包括提出申请、筛选、筛选后程序、推荐、面试、审核小组评议、册封。评定机构由其自身的秘书处管理,独立在宪法事务部、大律师公会和律师协会之外。具体程序简要介绍如下:

提出申请。申请人完成申请表格的同时,需要提交一份自我评价,并可以为此提供证据,此外还要如实披露犯罪记录和执业过失。

2.筛选。秘书处负责审核申请表,将明显不符合标准的予以否决。顺利通过筛选程序的申请人名单将被提交给首席大法官、上诉法院院长、副司法大臣、巡回法院首席法官和家事法庭庭长。在这一程序中如果发现申请人没有披露某个曾被投诉的事实,允许申请人对该隐瞒行为进行解释。

3.推荐。推荐程序十分引人注目,推荐人的组成包括法官,律师推荐人中要包括对过庭的律师,还要有当事人。申请人需要列出在过去的两年内审理过他所代理的重要案件的全部法官和仲裁员名单。从中由申请人选择一人参加听证,另由审核小组选择3人,一个为当面推荐人,另两个为书面推荐人。申请人需要列出在过去的3年内,在重要案件中领导过他工作或与他对过庭的6名律师的名单。挑选两个为当面推荐人,另两个为书面推荐人。申请人还需要列出在过去的3年内,在重要案件中的6名当事人的名单。挑选两个为当面推荐人,另两个为书面推荐人。

4.面试。由1名审核小组成员和1名人事管理专家进行面试。

5.审核小组评议。小组由9名成员组成,主席为非法律专业人士,其余8人包括3名非法律专业人士、1名资深的退休法官、2名资深大律师和两名资深律师。审核小组决定是否授予御用律师头衔。

6.册封。由审核小组评选出的人员名单交付秘书处,安排由首席大法官或司法大臣主持册封典礼。

以上只是一个概括介绍册封御用律师的程序。还有诸如审核小组成员的产生程序、申诉程序等等,可见其认真与严谨非同一般,其权威性也就不言而喻。需要顺便提到的是,英国的法官都是从当选御用律师10余年的优秀人士中任命,结合前面关于取得大律师资格的漫长时间,可见成为法官仅时间上就至少得二十五六年,并且充满了艰难险阻。

也就难怪英国的司法界在民众中有崇高的威信,以至于赫顿勋爵的调查报告一出台,就能把那样一个集政治、战争、阴谋、情报、谋杀于一身的凯利事件一锤定音。

四、英国律师、大律师资格

获得路径的总结与启示

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此为第一个特点。无论何等学历,都必须参加实践课程(LPC或BVC)的学习。即使是伦敦大学的资深教授、知名学者若想成为一名大律师,也必须先做小学生,做老师的也可能只是一名初级大律师。可见英国对于律师职业教育,视之为学术教育所不能替代的必经阶段。在我国律师界也有这一说法,“博士不一定能做好律师”。显然已经认识到了律师职业的自有特点,并非学术成就所能代替,但是偏重学术教育的现象始终如一。

在我国的律师资格取得过程中,对于作为律师的职业技能教育缺乏重视。拥有学位并且

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成为实习律师,经过1年大多为形式上的实习,就成为独立办案的律师了,即使是管理严格的实习,也往往不系统和不深入。结果使许多新律师进入了想赚钱、有机会赚钱、却不知如何赚钱的境地。有的表现为不懂得与当事人打交道的分寸,有的不知道执业中的风险所在,有的缺乏律师风度,有的不懂得尊重同行。

英国在律师的职业教育上给予的重视值得注意,这种教育大到职业道德,小到接听电话的礼仪,内容丰富,是成为律师(和大律师)的必经之路。

第二个特点是注重培养过程,而非单纯的考试成绩。

获取律师资格从学历学习(或CPE)到实践课程(LPC),再到实习,过程缺一不可。做大律师,从学位教育到实践课程(BVC),再实习,步步为营。学习包含考试,考试是用来证明学习的经历和成果的。我国注重考试,没有法学学历的其他本科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同样可以成为实习律师。在司法行政和学术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司法考试已经日臻完善。考试难度很高、通过率很低,但是只以考试论英雄是否科学,值得商榷。英国制度注重职业培训,并且律师行业自律机构的角色十分重要。律师协会负责认可学历,四大律师学院的门坎也是必经之路,同时律师协会和大律师公会的律师实践课程是获取资格的不可替代的关口。可以说,律师协会的工作是一个人能否成为律师的决定因素。从取得资格之前的培训到执业之后的继续教育,律师协会的角色是贯穿始终的。申请人成为律师,经过3年学历学习或者CPE、1年实践课程、2年实习,连贯下来需要4~6年。成为大律师需要至少5年。中间如果考核成绩有不达标的,时间就更长。

我国的职业培训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实习,一般为1年;二是继续教育,例如北京律师协会的培训课程。目前实习制度执行有的欠到位,有的流于形式。继续教育在许多地区尚属空白,即使有,也与取得或保持律师资格无关。当然,职业教育并非能够杜绝律师工作的不规范,但是没有职业教育却会让想规范者不知何为规范,也使优秀律师的经验传承缺乏途径。英国的职业教育的教官多数是由执业律师来担任的,可以把一代代律师积累的经验以系统化、规模化的方式传授给申请人和新进律师。这种系统化、规模化是简单的实习制度无法达到和无法持之以恒的。

第三个特点是高级职称的评审过程严谨而周密,构筑了等级森严、且颇具激励作用的职业阶梯。

在英国,是否保留御用律师制度是有争论的。激进派认为这一古老称号和现代社会脱节,同时绝大多数的御用律师是从大律师中选出的,律师对此常有抱怨。英国司法界权衡再三,认为任何职业都该有自己的职业阶梯,就像医生要有主任、副主任医师一样,从而使律师们保持积极向上进取的工作态度。本文所介绍的御用律师评选制度是新近改革的产物,2005年是施行的第二年。新的评选程序过程严谨,从要求的推荐人就足见评审的权威性。推荐人不仅要有法官,还包含对过庭的律师,还要有当事人,可谓代表性广泛。审核小组由非法律专业人士担任主席,且独立于律师行业和司法行政机构之外。在新程序施行的第一年,组成人员的专业人士由律师协会和大律师公会等机构推荐,以后全部由公开竞聘产生。

成为御用律师是晋升法官的必经环节,其他在政界任职的律师也通常是御用律师。从竞争律师资格到正式执业,到获封御用律师,再到晋升法官,英国的制度为司法界构筑了一个金字塔,职业等级森严,目的在于实现精英司法的理念。处在金字塔最顶端的是法官,要做十几年的御用律师才能有机会晋升初级法官。这样严格的高级职称评审和法官的选任,赋予了司法界自信与尊严,使民众产生了敬畏与信任,也让律师对自己的职业无比自豪。相比之下,我国司法界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恐怕不尽如人意,这与我国司法界的门坎低矮不无关系。

本文对英国的律师制度做了粗浅的介绍,其精英司法的理念、其注重职业教育和培养过程的律师资格取得路径或许值得我们思考。

我国的国情不能回避,固然与有近八百年律师历史的英国所处的起跑线不同,但是社会

在进步,国情在变化,适应特定时期的国情的阶段性举措在经过一个特定阶段之后,人心思变也是必然的。

① 在本文中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

②Solicitor和barrister有多种翻译,本文选择了较普通简练的译法。

③Queen’s counsel也译为王室法律顾问,简称QC。大律师更多获此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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