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规则[材料]_kaydenkross女律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4:08:2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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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我省女律师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是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女律师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

其宗旨是:团结全省女律师全面参与社会发展,维护女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女律师及其组织之间的交流,提高我省女律师的素质和地位,促进女律师在全省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二章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条 对女律师执业中的重大课题和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交流、总结女律师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业务情况和经验。

第五条 举办学术活动,编辑、出版有关专业读物,促进女律师业务的提高。

第六条 开展对内、对外交流,增进与其他省、市、自治区、外国女律师及其他女性组织的友好往来。

第七条 对各市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八条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由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熟悉律师业务,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律师公益事业的女律师组成。

第九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提名需经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委员会设办公室(设在省律师协会),由常务理事会指定

主任一名,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由各市律师协会提名或主任、副主任委员推荐,委员会主任办公会批准通过。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委员连续两次不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有权提议增补委员。

第十四条 主任、副主任不履行其工作职责,连续两次不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有权罢免其职务。

第十五条 委员会每年举办一次年会,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通过。

经十名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委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在委员会会议上享有表决权;

(二)对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参加委员会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五)忠实地履行职责,全心全意维护女律师的合法权益;

(六)履行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主任、副主任的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主任、副主任的工作职责是:

(一)制订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二)组织召开会议,举办各种活动;

(三)决定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四)代表委员会向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情况、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完善委员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章 经费

第十八条经费来源:

(一)省律师协会拨款;

(二)社会各界的赞助、捐助;

(三)自筹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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