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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律师服务团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文件)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62号文件)精神,服务政府决策、服务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组建河南省人民政府律师服务团。
第二条律师服务团的主要职责是为省政府提供法律咨询、论证、调解、代理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服务团成员由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全省范围内挑选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品行良好、在服务依法行政方面有丰富经验和突出业绩的律师组成。
第四条省司法厅负责律师服务团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省司法厅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组织对律师服务团成员开展时事政治、政策理论、法律法规、操作实务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实际需要,省司法厅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律师服务团的成员及时调整更新,更好地满足省政府的工作需求。
第五条省司法厅指派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负责律师服务团的联络工作。
第六条律师服务团的工作范围:
(一)对政府立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法规规章草案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接受委托参与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三)接受委托协助省政府起草、审查、修改重大合同、项目法律文书。
(四)对现行法规规章进行风险评估和效益分析。
(五)就省政府处理重大涉法事件和重大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起草有关法律文书。
(六)就涉及省政府的行政诉讼,或省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七)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于每年年初提出律师服务团年度工作计划。
第八条律师服务团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律师服务团成员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以及所接触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知悉范围以外的任何人披露。
第十条律师服务团成员在办理其他业务时,不得以省政府律师服务团成员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律师服务团成员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制河南省人民政府律师服务团成员的字样。
第十一条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律师服务团成员工作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考评。对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律师服务团成员资格:
(一)违法违纪执业行为;
(二)连续两次不完成工作任务;
(三)不重视、不积极参与律师服务团各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