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虚假诉讼的分析与思考研究与分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虚假民事诉讼研究”。
民事虚假诉讼的分析与思考研究与分析
一、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
1、名为借贷,实为赌债。在部分借贷案件的审理中,一些被告在接到法院的应诉材料后,来法院反映他们所写的“借条”中所称债务其实是赌债,并且一些当事人在借条形成后也曾至公安机关报过案,但最终因缺乏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认定。如原告赵兵起诉被告范武案,赵兵诉称,范武向他借款2万元,却迟迟不肯归还;而范武却大喊冤枉,他说只是在打牌时陆续欠下赵兵赌债1万元,后赵兵带人将他挟持到一酒店逼迫他写下2万元借条,并因此向他要挟。虽然第二天范武即至派出所报案,但终因没有证据,最终不了了之。法院在向公安机关调查时,也只能确认范某报案的事实,对于借款系赌债以及被迫写借条的事实则无法取证认定,最终范武输了官司。后该院又审理了几起类似案件,有些经过法院调查确系赌债恶意更改为借贷。
2、“专业”放贷人现身。据不完全统计,在法院审理的“问题”借贷案件中,有近三成的案件当事人都是“老面孔”,他们重复出现在不同借贷案件的原告位置上,这些案件被告均不相同,同一原告的数个借贷案件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另外在一些类似案件中,还出现了一种间接的“专业”放贷人——律师。个别律师一段时期内专门代理数个放贷人的民间借贷,同时有迹象表明律师在放贷人实施放贷行为的初始阶段即对债权人进行法律指导,这类案件在对债权保障的前期工作上做得十分周全,有的甚至与金融机构的专业化操作相当。
二、经调解结案的案件中诉讼欺诈 民事调解制度的固有局限性成了民事虚假诉讼的温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根据该条规定,法官在民事案件调解中,既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要事实清楚,分清是非,但在民事调解过程中,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法性审查之间存在矛盾。“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往往因“扼杀了调解的固有属性,抑制了调解功能的发挥”,因而在理论上遭到批判,在实践中也完全遭到否定,在调解中要尊重当事人合意,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已经成为司法界的共识。所以在调解时,争议的最终解决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是以当事人放弃部分权利来实现的。这种调解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同时,在没有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即达成调解协议,是其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法院没有必要依职权禁止。正因为如此,民事调解很容易被虚假诉讼者利用,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
目前笔者所在的人民法庭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其中30%的案件,被告辩称借贷关系中存在赌博之债、高利贷、强迫写借条等非法因素,该30%案件中80%左右的案件经过调节结案。这些案件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非法因素发生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反应,只是一度的容忍,在诉讼过程中便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或是当事人本身的违法行为导致其在诉讼过程中,投鼠忌器,不敢阐明事实或提供相关证据。综上这些情况,导致这些案件通过诉讼调节程序,将非法之债披上合法的外衣,并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