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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综合协调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有关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与工作机构
第一条 根据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一城两区、双心结构的带形组团式城市”结构,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的目标,按照塑造“生态、文化、和谐、精致”城市特色的要求,努力打造“经济强区、文化大区、商贸旺区、旅游名区”,建设“现代化生态型副中心城区”。
第二条 依照《湖州市城市化发展纲要》、《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辖区各镇城镇总体规划、《南浔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民主讨论,集思广益,精益求精,科学决策。
第三条 根据南浔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坚持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统筹城乡,以人为本,为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进一步搞好城乡规划管理,按照科学、民主、依法的要求设立南浔区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规委会)。
第四条区规委会由20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由区长担任;副主任1名,由主管城乡建设的副区长担任。区
人大、区政协工委各一位领导及区府办、区经发局、区社发局、区财政局、区城交局、区旅游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水利局、区农林局、区环保分局、区国土分局、南浔规划处、区消防大队、南浔经济开发区、新区指挥部、南浔镇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区规委会视项目情况邀请有关顾问、专家和公众代表列席区规划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区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区城交局局长担任;副主任3名,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城乡建设的副主任和区城交局、南浔规划处分管规划建设的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区规委会聘请市内外资深专家组成规划委员会顾问组,由规划、交通、水利、建筑、文保、旅游、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顾问受区规委会的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章工作职能与职责
第七条 区规委会的工作职能是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综合协调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有关重大问题。
第八条 区规委会的工作职责:
审议城市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历史保护区规划、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审议南浔城区的重要建筑及环境设计方案、古镇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各建制镇的重大建设项目;
审议南浔区域内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和重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
审议因建设需要调整经济技术指标、用地性质、功能布局以及其它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的建设规划项目;
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区规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承担区规委会日常工作。
负责区规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项目汇报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
监督规划实施情况。
反馈规划实施情况。
第三章审议程序
第十条 区规委会会议实行会前预先准备,适当组织现场视察,集中讨论,领导审议决策。
第十一条 规划方案审议采用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原则。
第十二条 重要的规划项目必须提供两个以上方案,进行多方案比较论证。
第十三条 南浔规划处应会同区城交局对规划方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区规委会办公室应组织专家对规划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纪要,并负责向区规划委员会汇报。
区规委会对规划项目进行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重大规划和项目应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及市规划委员会决策。
第十四条 会后实行规划公众展示制度。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区规委会工作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原则上两月一次。如遇到重大事项需要进行讨论审议的可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行。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区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