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62号沪规法《关于严格依法审批、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合规管理规划”。
关于严格依法审批、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沪规法〔2004〕1262号
各区(县)规划局: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区两级规划管理部门认真贯彻市规划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规划条例》),中心城坚持“双增双减”,郊区推进“三个集中”,规划管理不断加强,各项工作初见成效。但个别管理部门仍存在法制意识淡薄、执行力度不强的现象。在今年市人大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澳门路660弄建设项目违规审批事件中,暴露出个别管理部门的规划审批、行风政风建设和居民信访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个别管理人员还存在服务不热情、作风不踏实、工作不到位等现象。全市规划系统必须高度重视,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规范管理。为了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规划工作会议精神,严格依法审批,特对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四条必须遵守并不可逾越的规定(“高压线”),请严格遵守执行:
一、严格按规划审批建设项目。
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批准的,必须严格按规划执行,不得以项目改规划。
中心城规划建设,要坚持“双增双减”,禁止在项目审批中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建筑容量、建筑高度;郊区规划建设,要切实推进“三个集中”,禁止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控制线等各项强制性内容。
需对经批准的规划做修订和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二、严格执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下简称《技术规定》)。
2003年12月1日新《技术规定》执行以后,除划入清理的历史遗留项目外,无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的或规划设计要求尚未核定的新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定》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执行。内环线以内的住宅建筑容积率控制在2.5以下,商业办公建筑容积率控制在4.0以下;内外环线之间的住宅建筑容积率控制在2.0以下,商业办公建筑控制在3.5以下。
严格执行《技术规定》关于层高控制的规定,住宅层高不得高于3.6米,层高大于等于2.2米的建筑部分必须计算建筑面积,并纳入容积率计算。层高大于等于5.6米的商业(影院、剧场、独立设置的大卖场等大型公共建筑另有规定的除外)、办公建筑,在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必须按每2.8米为一层折算建筑面积,纳入总建筑面积合计,禁止擅自内部插层建设。
通过出让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出让合同核定的建筑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指标控制,不再适用任何道路、绿化、开放空间等奖励政策。
三、严格按清理意见处理历史遗留项目。
历史遗留项目,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已明确清理意见,必须严格按清理要求,调整、优化方案后执行,不再适用任何道路、绿化、开放空间等奖励政策,不得擅自提高建筑容量。对擅自提高历史遗留项目建筑容量的审批行为,一经发现,即按照《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和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严格实施规划监督检查
要严格执行规划监督检查巡查制度,全面掌握所辖区域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认真监控新建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发现、坚决制止违法建设,把违法建设行为扼止在萌芽状态。
严格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规划确定的绿地、风貌保护区、建设敏感区和生态敏感区等特定区域内违法建筑,一律拆除,不得补办有关规划手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必须严格核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规划条例》修正实施以后建成的项目,因擅自插建、扩建导致建筑间距、日照、规划控制线保护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必须予以拆除。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拆除的,必须以实物或市场价格予以没收,不得以罚代拆,以罚代没。
市规划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审批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