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现行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的几点不足 我国现行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
地利用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三个层次组成,形成了
全国、省、市、县、乡五级土地利用。它的主要特点是层次
性强,结构严谨,赋有明显的行政色彩,非常便于实施与落
实。但由于受到整个国家经济体制的影响,再加上其规划本
身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难免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
在各级规划的职责分工不够明确,规划体系不够灵活,规划 协调与衔接性差等。
(一)各级规划分工不够明确
我国现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地)、县(市)、乡五级,从国家的角度看,国家级的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越细,规划的适用性越低。县、乡一级的规划应当是 具体落实的规划,县级土地利用规划主要应注重用途的分区,而乡级规划应注重落实。事实上,在我们审批用地时,主要
依靠的是县乡级规划。其实,对于面广量大的用地项目,全
国和省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能实现数量控制,而不能在图上进行具体控制。目前,在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中明显
存在宏观过细、中观流于形式、微观过粗的现象,各级规划的核心职责分工及编制内容不够明确,不利于规划的实施。
(二)规划的协调与衔接性较差 在我国规划体系中,客观上存在着既相互依赖又各有侧
重的发展规划和空间规划两大系列。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同属于不同地域层次的综合性的空 间规划系列,在不同地域层次的空间规划之间,也有一个需
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互反复协调与衔接的问题。当前,核心问题是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与衔接明显不 够,尤其是两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和
总体规划的图件比例尺、图件现实性与用地规模指标及用地 界线等,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矛盾较大。同时,土地利用规划
体系内部协调性也较差,各级总体规划与其相应的专项规划
之间的定位、定量、定性、定序四个方面的协调明显不够,尤其是总体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之间的协调,在许多方面图、数与实地相矛盾,不便于规划 的实施。
(三)规划体系不够灵活
主要表现在土地和规划的种类较多,全国规划体系千篇
一律,规划形式死板,不便于规划操作,各级政府没有一定
范围内灵活编制和实施规划的自主权,规划编制不能做到因
地制宜。同时,存在重复性规划的现象,规划问的宏观、中
观、微观衔接性较差。
二、国内外规划体系的借鉴与启示
(一)国外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的借鉴与启示
1、美国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美国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分为三大类和六个层次。三大类是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用 地增长管理规划,用地增长管理规划主要是对建设用地加强
管理,控制市区规划的一种方法。六个层次的规划是国家级、区域级、州级、地区级、县级和市镇级。美国的全国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目前还没有搞出来,联邦土地管
理局曾想编制,但由于各州的意见不一致,至今尚未成功。国家级的专项规
划已搞了一些,如全国自然保护区规划等;区域级是跨州的土地利用规划,在美国开展较早,其规划的范围可大可小;
州级规划主要是控制州内土地利用。各州的做法不尽相同,不少州是州、县同步进行,但有些州是先搞县、市规划,然 后综合成州级规划;地区级是按自然界限规定范围,一般包 括几个县,县级规划是美国土地规范中一个重要的层次。其
注重资源经济情况的分析和用地分区的划定,大部分县已进 行了规划;市(镇)级规划的内容比较具体,属城市规划,并有相应比例尺的规划图。
2、德国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德国从联邦议院到乡政府,从大城市到乡村,都已形成了规划体系。按照城市的作用和
影响,将整个国家分成不同层次的规划区,不同层次规划区的规划有不同的规划内容和粗细不同的规划方案,并将全国
划拨为若干个高级规划中心、中级规划中心、低级规划中心
和小的规划中心。整个规划分为四个层次,国家级从宏观管
理上对全国进行区域性规划,属框架性、原则性规划;州级
根据国家级规划的精神和本州的情况,制定本州的规划,属 结构性规划;地区级规划起承上启下的作用,市镇村规划则
比较具体,包括土地和计划(F 规划)、地区详细营建计划(B
规划)。根据规划方面的法律条款规定,低层次规划必须服
从高层次的规划,同级、同层次的专业规划必须服从整体的 区域规划和发展规划,各级政府都设有专管规划的机构和人 员。
3、日本国土地的利用规划体系。日本的国土规划体系分
为四级,全国综合开发规划,三大都市、七大地区和特殊地
区(岛屿、山村、欠发达地区等)等区域规划,都道府县规
划、市村町规划。国家根据《国土综合开发法》(1950 年)及其相应配套法规,相当集权地制定全国综合开发规划(第5
次)、大地区和特殊地区规划;都道府县规划即土地利用基
本规划,将地域划分城市、农业、森林、自然公园、自然保
护等五种,它落实全国综合开发规划精神,听取市村町的建
设要求,起承上启下的作用;市村町根据地方自治法制定规
划并听取都道府县的建议。规划内容比较具体,属实施性详 细规划,在市城町下面还专门设有城市规划与农村土地利用
规划,且各市村町的情况差别也较大。
(二)国内相关规划体系的借鉴与启示
1、国土规划体系的借鉴。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存在不
同的国土规划体系,从规划行政区域范围的角度来看,通常
划分为全国、省级、县(市)级三个层次;从规范详细程度的角度来看,可将规划分为国土总体规划、国土专项规划和 国土详细规划。国土总体规划是一种纲要性或政策性规划,主要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国土资源配置问题,专项规划是
在总体规划的框架控制下,针对某一专门问题而进行的规划;
详细规划又称国土规划设计,是国土规范的深入和细化,对
建设项目做出具体的安排,要求将各规划项
目布局到大比例
尺地图上。从国土详细规划的作用来看,又有控制性和开发
性之分,前者控制国土资源的使用条件、方式等,后者针对
某区域进行开发设计。根据国土规划体系改革的方向,国土
规范的法定层次由全国、省级、县级三层次组成,在法定层 次之外,辅之以跨省的大区域重点地区规划、省(区、市)
内跨地区规划,简单示意为:全国(必须)-大区或重点地区
规划(视需要)-省级(必须)-省内跨地区规划(视需要)-县级(必须)。
2、区域规划体系的借鉴。区域规划是在一个地区内对整
个国民经济建设进行总体的战略部署,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
同属于国土开发利用和建设为中心的,从战略高度进行的地 域性综合规划,在区域层次上有相当的规划复合性,除了全
国一级的国土规划外,以省、地(市)、县为主的区域性田
地规划亦可以叫做区域规划。因此,区域规划是国土规划的重要类型,是区域性国土规划的同义词,其性质、内容和方
法与国土规划基本相似。它与国土规划的关系是局部和整体 的关系,各种不同类型的区域规划都是国土规划的组成部分,在国外,国土规划与区域规划这两个概念也可相互通用。
3、城市规划体系的借鉴。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 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要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的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
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详细规划主要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详
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
直接对建设做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详细规划分为控制
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 制分区规划。设市城市应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政府所
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三、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优化与完善的路径探究
(一)明确界定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的核心目标职责
国家级规划的核心目标职责是确保我国的用地安全或粮
食安全,实现全国性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省级规划核心目
标职责是在国家级规划指导下,确保国民经济建设的用地需
求,尤其是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用地,有条件地实现全省耕地 总量动态平衡。国家及省级规划以政策精神的文本形式为主,以图件为辅。县级规划核心目标职责是划定用地管制区和耕 地保护区,制定用地管理制和耕地保护的政策,并标定在规 划图件上。县级规划以文本和图件结合为主;乡级规划核心
目标职责是具体落实职能规划的指标,进行土地利用规划详 细设计,做好图件上的定位控制和定量控制,乡级规划以图 件为核心。
(二)重点开展县、乡两级土地利用规划工作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重点,应该加强县、乡级
规划的研究力度,注重县、乡级规划的人才和技术设备的投
入,逐步实现县、乡级规划的一体化进程(包括编制与实施)。
县级规划作为总量控制的最基层,其规划内容要具体体现定
位、定量、定性、定序的要求,核心内容是合理控制城镇建
设用地规模和切实保护耕地,要求乡(镇)级规划在县级总
量控制和分区控制下对具体地块的用途进行编定,为土地管 理提供直接依据。
(三)注重规划之间的衔接与协调,提高规划的质量
从目前来看,将国土规范、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与土地
利用规划等整合为一体是不现实的。因此,当务之急是做好
各种规划之间的协调工作,重点是做好县、乡两级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工作。首先应注重图件比例
尺的协调,这是“两规划”衔接与协调的基础。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测较大比例尺的土地和现状图,保持图件的现实性,只有这样,用地范围和用地界线才能协调好。其次应注重用 地发展方向、用地规模及用地性质等实质性内容的衔接与协
调,在有条件的地方可同时编制“两规”。再次要注重“两
规”在时间与空间上的衔接,既定序与定位的衔接,修正“两
规”编制的不同点,修正“两规”的城镇用地规模界线。同 时,还要注重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内部的协调,即各级总体规
划与其相应的专项规划之间的协调,当前重点是做好总体规
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则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协调,包括
定位、定量、定性、定序四个方面的协调。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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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济大学.城市规划原理[M].中国建设工业出版 社,1991.
5、王静.日本、韩国土地规划制度比较与借鉴[J].中国
土地科学,2001(3).6、安萍莉,张凤荣.土地和总体规划的理论体系研究[J].资源科学,2000(3).7、但承龙,王群.西方国家与中国土地利用规划比较[J].中国土地科学,2002(1).(作者单位:李伟,贵阳市土地开发中心;姚岚,四川
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