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岗位动态管理指导意见_员工岗位动态管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3:57:1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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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岗位动态管理指导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实施员工岗位动态管理,是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公司管理提升的重要手段。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围绕内部用工及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员工岗位动态管理,实行竞争上岗、离岗培训、待岗管理、岗位退出等动态管理形式,逐步形成“上岗靠竞争、在岗有考核、离岗有培训、退出有保障”的动态用工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开,竞争上岗。建立科学、严谨的岗位动态管理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岗位选拔和聘用过程中,实施竞聘上岗,畅通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渠道,加大干部交流培养和员工职业生涯管理,营造出“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氛围。

(二)双向选择,能岗匹配。坚持任人唯贤、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推行各级组织和员工双向选择的措施,实现个人和岗位的优化组合。

(三)强化考核、优胜劣汰。加强对各层管理人员的考评,围绕公司发展战略目标,按照年度经营任务,构建适合本企业的导向清晰、体系科学、标准明确、全面覆盖的绩效管理体系,引导干部、员工树立正确的绩效观和荣辱观,形成“优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竞争用人环境。1

(四)统一标准、加强监督。构建统一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岗位设置和选人、用人标准,加强监督作用。

三、员工岗位动态管理的主要形式及具体措施

(一)竞争上岗

依据公司“三项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中层管理岗位、一般管理岗位竞聘办法,逐步实现全员全岗位竞岗。

(二)离岗培训及待岗

1、公司各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组织员工进行离岗培训。

(1)工作量不饱和,出现短期内人力资源过剩;

(2)员工经双向选择或在企业定岗定员过程中未能上岗,企业出现结构性缺员和总量超员矛盾;

(3)经公司研究认定,报集团公司批准,需要离岗培训的。

2、公司所属各单位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科学制定本单位培训计划,通过离岗培训,宣贯公司发展战略及规章制度,强化专业知识、岗位技能等内容的学习,积极开展转岗培训和综合性培训,提高员工工作技能和专业素养。

3、公司所属各单位要认真策划培训内容、方式,严肃培训纪律,提高培训效果。

4、离岗培训阶段,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培训期满没有工作安排或不能胜任工作无法上岗者转入待岗阶段或解除劳动合同。

5、待岗阶段期限自转入待岗阶段之日开始计算,一般

不超过1年(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低于1年的,待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内的员工待岗期限可不受最长1年的限制。

待岗期满仍不能上岗的,经员工本人书面申请,公司审核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可继续待岗。符合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6、离岗培训阶段、待岗阶段员工待遇。

离岗培训阶段:

员工离岗培训阶段,前三个月保持原基础薪酬不变(员工调单自调入离岗培训人员后,次月1日起执行)。

员工离岗培训阶段,第四月起执行石家庄最低工资标准。

离岗培训阶段,公司各单位应积极为离岗培训员工提供复岗岗位或参加公司内部岗位竞聘工作,对因个人原因不能复岗或不能参加公司内部岗位竞聘的员工,员工个人书面写清原因,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⑴视为不服从工作安排;⑵直接进入待岗,执行待岗生活费待遇,待岗生活费为石家庄最低生活保障。

待岗阶段:

员工待岗期间执行待岗生活费待遇。待岗期间前三个月,待岗生活费为石家庄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三个月后待岗生活费为石家庄最低生活保障。

员工待岗期间,公司各单位应积极为待岗员工提供复岗岗位或参加公司内部岗位竞聘工作,对因个人原因不能复岗

或不能参加公司内部岗位竞聘的员工,视为不服从工作安排。

对参加内部岗位竞聘两次(或所在单位提供复岗机会一次),未能上岗的,执行待岗生活费待遇,待岗生活费为石家庄最低生活保障。(包含社保费用个人扣款部分)

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因个人或家庭困难需要照顾的,个人撰写书面待岗申请,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直接待岗,执行待岗生活费待遇,待岗生活费第一年(从办理待岗次月1日执行)为石家庄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一年后待岗生活费为石家庄最低生活保障。

双职工家庭(双方均为公司在册员工),女员工配偶目前在公司前方工作,因个人或家庭困难需要照顾的。个人撰写书面待岗申请,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直接待岗,执行待岗生活费待遇。待岗生活费为石家庄最低生活保障。

7、其他说明

取消原休一岗政策,原休一岗人员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暂执行待岗生活费待遇,待岗生活费为石家庄最低生活保障。公司各单位按以下原则规范:

⑴原休一岗人员符合待岗政策的,可提出申请。

⑵原休一岗人员符合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⑶原休一岗人员所在单位应积极为待岗员工提供复岗

岗位或参加公司内部岗位竞聘工作,对因个人原因不能复岗或不能参加公司内部岗位竞聘的员工,视为不服从工作安排。

⑷可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审核,上报集团公司批准,与公司签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个人缴纳社保费用(个人部分、企业部分)。

(三)员工退出管理

1、公司按照“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原则,建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制度。

2、员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评价不合格或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管理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规定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减员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员工岗位动态管理取得实效。各单位要切实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推进竞聘上岗、在岗考核、岗位交流及离岗待岗等岗位动态管理形式。加强对员工岗位动态管理的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员工岗位动态取得实效。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保持企业和谐稳定。实施员工岗位动态管理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改革工作,事关企业生存与发展以及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注重以人为本,充分保障员工切身利益,认真做好员工的教育和疏导工作,保持企业和谐稳定。

五、以上指导意见,如与集团公司将来制订的相关管理办法存在冲突的,以集团公司制订的制度为准。

六、本意见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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