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建设矿井、停产关闭矿井及露天煤矿检查要点_露天煤矿事故隐患排查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3:56:2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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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建设矿井、停产关闭矿井及露天煤矿检查要点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露天煤矿事故隐患排查”。

附件六

自治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建设矿井、停产关闭矿井及露天煤矿检查要点

一、建设煤矿

建设矿井(含停止施工建设矿井)指已经开工的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开工标准为井巷工程明槽开挖。

(一)开工手续

1、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证照和批准文件。

2、编制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经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会审。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保障安全施工的措施,确定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顺序,应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

(二)资质管理

1、建设单位:建设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经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2、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和挂靠资质施工。承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米、斜井垂深大于200米或斜井长度大于1000米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一级及以上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同时具有相应的煤矿建设工程施工业绩。

3、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

(三)主体责任落实

1、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2)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期间领导带班下井等安全管理制度,按专业配足安全、技术人员,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建设单位要指派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跟班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3)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项目核准文件等要求,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投标工作,不得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招标人、非法转包或违规分包,不得压低涉及安全的工程造价,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4)对于资源整合项目,建设单位要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资料,重点查清采空区分布区域、面积及积水、积气等情况。

(5)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瓦斯、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水文地质类型等条件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提升、运输、— 1 — 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以及首采区、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委托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其中,涉及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等有关内容调整的,还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部门报批。矿井瓦斯等级、水文地质类型升级,应当重新考核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业绩,确保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6)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编制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人员及全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定期演练,使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2、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上级管理单位承担领导责任。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技术负责人,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及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2)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项目部领导和管理人员现场带(跟)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

(3)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备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装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项目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持证上岗。

(4)保证建设项目安全投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满足安全施工需要。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5)施工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应当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不得少于4人)及监理设备。要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制定和落实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严格监理程序。

(2)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监督落实,开展工程质量现场巡视检查和工程情况监理。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报告建设单位;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监督施工单位予以排除,待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填写监理日志并做好监理报告。

4、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是否按规定派驻了现场服务人员,并按规定开展工作。

(四)各大系统 — 2 —

1、通风系统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主、副(风)井贯通后,应尽快改装通风设备,安装建井风机或地面主要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

(2)低瓦斯矿井施工二期工程,建井风机可根据实际情况安装在井下,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实现全风压通风,确保通风安全;

(3)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不得将建井风机安装在井下,且在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形成地面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

(4)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地面主要通风机必须投入使用并保持正常运行,实现全风压通风。

2、抽放系统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揭露突出煤层前形成瓦斯抽放系统,高瓦斯矿井必须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形成瓦斯抽放系统。

3、供电系统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水患严重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其它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必须形成双回路供电。

4、排水系统

井巷施工各阶段的临时排水系统,应在矿井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矿井必须优先建立永久排水系统,在永久排水系统未形成之前,不得施工三期工程。

5、安全避险系统

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并按规定的施工顺序组织施工,按工程进度逐步完善“六大系统”并投入使用。

6、消防系统

建设单位应结合生产、生活供水,建立消防管路系统,保证足够的消防用水。消防管路可以与防尘供水系统共用。

二、自愿停产停建煤矿

指业主自愿停止生产、停止建设的煤矿,包括两类:一是自2014年以来一直未生产、未建设且目前没有恢复生产、建设意愿的煤矿,二是2014年内自愿停止生产,并符合《关于改、扩建和停产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新煤安监发﹝2014﹞119号)要求的煤矿。

1、井口已经完全封闭的煤矿

检查要点:核查各井口封闭是否完整、可靠,工业场地是否存在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从业人员是否遣散,是否存在私自打开井口偷偷入井现象等。

2、未封闭井口,保留通风、排水、瓦斯检查作业的煤矿

检查要点:核查证照情况;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供电系统、提升系统;各密闭是否完整、完好;必要的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及落实情况;火工品情况,从业人员是否遣散,是否存在擅自启封密闭,偷偷生产情况等。

三、关闭煤矿

指2014年以来予以关闭的煤矿,包括两类:一是依法应当关闭的煤矿,二

— 3 — 是煤矿业主自愿闭坑的煤矿。

1、已关闭矿井是否已经关闭到位。

2、待关闭矿井停产措施是否到位,关闭工作计划是否明确,是否按计划实施。

四、露天煤矿

1、采剥台阶高度、平盘宽度、排土段高,道路的宽度、坡度、转弯半径,最终边坡角、工作边坡角等主要技术参数是否与设计相符。

2、是否建立了岩移永久性观测线(网),对边坡进行定期观测;是否对非工作帮定期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和评价;是否制定防治边坡滑动的安全技术措施。

3、是否建立地面、采场防灭火系统,是否制定了防灭火措施;是否建立防排水系统。

4、汽车运输道路是否根据具体情况(弯道、坡道、危险地段)设置反光、限速、道口等路标;是否进行洒水降尘,是否按规定设置护堤。铁道运输道路、信号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5、穿孔设备是否配备除尘设施并正常使用;是否按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

6、爆破工作是否符合相关规程、标准等。

7、排查组认为其它应该排查的内容,如证照是否齐全,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健全,管理机构是否完善,管理人员配备是否齐全等。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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