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类建筑类型可不强制执行《公建节能标准》和《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_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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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种建筑类型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

《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http://www.daodoc.com 2007-7-17 文章点击数为:7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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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消息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和《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试行)》(2005-12-01)发布以来,我省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试行)》开展节能设计工作,但在实际执行中遇到标准和导则未明确的一些问题。省建设厅经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结合我省实际,形成了《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补充意见》。

该补充意见共确定了18种类型的建筑在实际执行中需要遵循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其中有14种建筑类型可不强制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这十四种建筑分别是:新建文物古迹保护、寺庙、教堂等;不设集中空调、采暖的独立建设的机电设备用房、动力站房以及为其服务的、面积不大于200m2附属用房;独立建设的特定功能要求的技术实验室、测试房间等;厂房内附设的办公、餐厅、宿舍;地下二层及以下建筑;国家级贫困地区的不设集中空调、集中采暖的公共建筑;汽车库、自行车库(设置采暖);不设置采暖和空调设施的中小学学校教学楼;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下的独立公共建筑(如小区的商店、饭馆,汽车站,单位的大门传达室、值班室等);公共厕所;地铁入口门廊;不设置采暖、空调的体育建筑(如自然通风的体育场馆、体育场馆的休息室、更衣室等);住宅楼临街底层或不超过二层面积在300m2以下的商业服务网点;托儿所、幼儿园(不含的大于500m2服务用房)。(梁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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