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庭前会议的几个问题3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part3一般问几个问题”。
三、庭前会议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严格限制庭前会议制度适用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不可扩大庭前会议的调查内容。法律条文规定,“在开庭审理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辩护人等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立法明确了庭前会议是“可以”召集,这说明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要经过庭前会议阶段。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笔者认为适用庭前会议制度的范围应当除了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较为复杂的公诉案件,对于被告人认罪且争议不大的案件不适用庭前程序。相反如果每种案件都适用庭前程序则会导致案件审理过程复杂且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
(二)庭前会议的提起主体。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证人出庭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表明对已庭前会议审判人员有自由裁量权,但是仅仅依靠法院主动提起是不能满足刑事案件审理需求,因此,法律还应当赋予公诉机关提起庭前会议的建议权以及案件当事人庭前会议的申请权,法院仍有是否启动庭前会议的决定权。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庭前会议上,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对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物证据,向审判人员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公诉人要依法及时进行核实,如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明,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经核实,认为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依法应当对该证据予以排除的,应当在开庭前予以排除并通知人民法院、辩护人和有关当事人,并将确属非法的证据予以排除并记录在案,在法庭审理阶段对于庭前会议排除的证据以及回避等程序性事项不在法庭调查。认为不存在需要排除情况的应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时移送人民法院。因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导致公诉方起诉理由不能成立的,则可以撤回起诉,并终结案件。
(四)建立主持庭前会议的法官与庭审法官分离机制。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我国的起诉状一本主义恢复为案卷移送制度,因我国庭前审查程序法官与参与庭审的法官为同一人而导致法官过多的了解案件形成预判。这种同一法官及主持庭前程序又组织庭审程序的传统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案件的审理成为“走过场”。建立庭前会议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的机制,能够使参与庭审的法官在开庭审理之前避免对案件的实质性接触,以避免先入为主、先判后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