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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规范全市地方煤矿采掘工程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 郑煤〔2011〕114号
关于印发《规范全市地方煤矿采掘工程
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规范全市地方煤矿采掘工程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全市地方煤矿现有采掘工程在2011年9月1日前要按照《规范全市地方煤矿采掘工程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内容完善相应手续,逾期仍没有完善手续的,将停止采掘工程作业,强制进行完善手续;今后,地方煤矿凡新开采掘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相关审批、备案、验收,否则,严禁开工,违者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规范全市地方煤矿采掘工程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规范全市地方煤矿采掘工程技术管理
暂 行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加强煤矿双基建设,对人员相对集中的采掘工程实施精细化管理,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结合我市地方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全市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所属煤矿(含年产30万吨以上单独保留地方煤矿,下同)采掘工程技术管理工作,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技术管理体系和职能
第三条
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及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应为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和地测副总工程师, 高瓦斯矿井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设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要设立采掘生产技术、矿井“一通三防”、地质测量、水害防治、工程设计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技术管理和工作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机构。矿井的采煤、开拓(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生产区(队)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专门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
明确技术管理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落实各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业务部门和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条
强化技术管理决策机制。总工程师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和布置企业技术管理工作,研究确定矿井开拓巷道布置,抽掘采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措施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提取使用方案等技术问题。
第六条
完善技术管理制度。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等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重点包括:企业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等的编制、审查和决策;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的制定和审批管理;专项工程和专业系统等的设计、审批和备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等各专业的技术管理;各专业技术管理事故的追查分析、责任追究;各种资料存档、保管、借阅、保密、登记及销毁等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第七条
完善技术标准。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及煤矿企业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紧密结合自身实际,以工程设计、“一通三防”、地质测量、防治水害、防灭火、顶板控制等为重点,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形成满足本地区、本企业、本矿井安全生产工作需求的安全技术标准体系。要紧密结合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动安全技术标准的落实。
第三章
采掘工程技术基础管理
第八条
煤矿改建、扩建、水平延深、采区接替、系统环节改造以及变更采煤工艺等技改项目,应聘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组织编制设计,必须按规定获得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
煤矿提升矿井生产能力或新上井筒的煤矿技术改造设计,必须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预审、市煤炭管理局初审通过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查批复。
第十条
煤矿水平延深、采区接替、系统环节改造以及变更采煤工艺等技术改造设计,必须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煤炭管理局审查批复。
第十一条
立井井筒、斜井井筒(暗井井筒)、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等井巷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应报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第十二条
接替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煤炭管理局审查批复。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编制采区设计时,必须有相应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
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初验通过后,报市煤炭管理局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季度和月采掘生产作业计划。
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煤炭管理局审查备案。季度采掘生产作业计划,由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报市煤炭管理局备案。月采掘生产作业计划(包括采掘作业地点、工作面编号、产量、进尺、时间安排、井下劳动组织定员、设备检修计划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等),经主体企业或煤矿企业审查通过后,报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要求,配备煤矿作业规程编制软件,并按照规定内容规范编制采掘作业规程。
第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均应实行正规循环作业,井下生产现场的通风、供电、运输、排水、安全避险等各系统必须符合煤矿井下生产技术管理规范和有关规定。掘进工作面在按规定安装各类监测传感器的基础上,均应增加视频传感器与安全监控主机联网。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考核制度,矿井采掘作业必须按照设计、作业规程要求施工,井巷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不合格工程必须当班处理。煤矿企业必须认真收集采掘巷道地质资料,及时进行各种巷道素描,及时修改修编各种地质图件。
井下巷道、硐室的断面必须满足运输、通风和行人安全需要及有关规定,巷道失修率和严重失修率不得超过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要加强对采掘区域机电运输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要制定检修计划和措施;在用机电设备要保持完好状态,确保运行安全可靠,电气设备严禁失爆。
煤层厚度≥0.8米、地质条件简单到中等复杂的水平、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应实现机械化采煤;掘进工作面应实现机械装载(自溜、高突矿井及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煤巷、半煤巷实现机械化掘进;采区实现带式(或刮板)输送机运煤,减少串车运输。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二条规定的11种图纸(图例及采区、采掘工作面编号应符合有关规定),其中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井上下供配电系统图、安全监控系统图(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增设抽放系统布置图)必须每月与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至少交换一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下旬与市煤炭管理局交换一次。
第十九条
采掘工程技术管理涉及到的有关审批、备案内容有重大变化时,应按照原程序重新进行有关审批、备案。
第四章
回采工程技术管理
第二十条
矿井应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开采,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开采必须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二十一条
矿井开采应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必须编制回采工作面开采设计和作业规程。回采工作面开采设计由矿设计单位或聘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组织编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自燃煤层等的回采工作面和特殊情况下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工作面,必须按规定编制开采设计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无经批准严禁开工。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要针对煤层条件逐面编制回采工作面开采设计和作业规程,工作面开采设计必须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总工程师组织初审通过后,报市煤炭管理局审查批复。回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初验通过后,报市煤炭管理局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放顶煤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批和验收。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经专家论证可行后编制相应的开采设计,逐级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查批复;试采结束后,必须提交试采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
第二十二条
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老顶周期来压、过地质构造带、过老窑(巷)、过瓦斯异常带、过水文低阻异常区、工作面收尾等,必须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分管生产的副矿长必须组织安检、生产、通风、技术、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人员和区(队)长分班次到现场指挥,至正常生产为止。
第二十三条
采区、工作面开采完毕,应提交采区、工作面采后总结,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存档,并及时报市、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完成永久封闭,并定期对采空区的气体、温度等进行检测。
第五章
开拓掘进工程技术管理
第二十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应每月召开采掘平衡分析会议,解决落实有关问题。矿井水平、采区和工作面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现正常采掘接替,确保“三量”平衡。
第二十五条
开拓掘进工作面开工前,除编制专门设计外,还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含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 矿总工程师必须对作业规程编制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开拓掘进工作面应建立巷道素描制度。煤矿有关技术机构负责巷道素描(断层、煤厚、构造变化、地质参数等)工作,应根据地质变化修编相关地质报告,并及时修改煤层底板等高线。第二十七条
开拓掘进过断层、集中应力区、冒落带、石门揭煤附近的三角区等地段,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分管副职必须组织安检、生产部门人员和掘进区(队)长分班次到现场指挥,至正常作业为止。
第二十八条
巷道贯通要严格按照《煤矿地质测量规程》要求,建立联系通知单制度,通知单要经矿总工程师签字后下发。巷道贯通必须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分管副职必须组织安监、通风、地质测量、调度等部门人员和掘进区(队)长分班次到现场指挥,至巷道贯通为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煤矿企业未按照本暂行规定进行相关审批、备案、验收私自开工的采掘工程,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施停止采掘作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郑州市煤炭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