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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庭(就韩某盗取王某5万元一案一审开庭)法官:现在开庭
公诉人:经检察院核查,认定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份,应当追究被告刑事责任。
辩方:我当事人仅是一个14周岁的少年,在离家出走的时候分文没带。我当事人对潜入王家盗走5万元,供认不讳。请注意当时我当事人的处境,他是饥寒交迫啊。他出于不饿死街头的目的,才潜入了王某家中。所以请求法院判我无罪。法官:现在由公诉人发问
公诉人:被告你当时是饥寒交迫的情况下,才想去王家的吗? 被告:是
公诉人:你当时仅想要几件衣服,一口食物那么简单吗? 被告:是 公诉人:你在撒谎。如果你当时仅想的如此简单,那么你为什么不拿几百就走呢? 而你为什么要取走王某家所有的存款呢?你不知道这很有能是王某所有的积蓄吗?
你真的仅仅是拿一件衣服,弄些食物这么简单吗? 被告: ……(沉默)辩方:我反对
法官:反对无效,公诉人可以继续。
公诉人:被告你在拿钱后,总计花了9999。请注意被告三天后就落网了。三天花了9千啊。
我绝对有理由相信你潜入王家的目的是非法盗窃财务,来满足自己的私欲,是不是?
被告:不是不。。不是(慌了)
公诉人:这有一份你的购物清单,上面有烟酒,薯片,一件西装还有一张演唱会的门票。试问一个流浪的人哪有这心情吃薯片,看演唱会?你的动机就是用盗窃来满足你的挥霍,对吗?
被告:你胡说,这不是我买的(结巴了)公诉人:法官阁下,我问完了 法官:辩方你可以开始了
公诉人证人(商店售货员)进场
辩方:证人你认得当日来你店中购买这张清单上商品的人吗?是他吗?(被告已经提前离场)证人:是,辩方:你为什么记得这么清楚呢?
证人:因为他购买的数额够大,我就多看了他一眼了。
辩方: 你能肯定吗?法官阁下,我想这位女士不严谨的行为足以说明这张清单不足以成为呈堂证物。更不足以成为抹黑我当事人,证明我当事人有不良动机的证据。
…………………..辩方: 法官阁下,请关注我当事人的年龄,他仅有14周岁啊。他还有美好的前程,有为国家,为社会尽力的伟大理想啊。根据《刑法》精神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较低的应予以从轻量刑。我恳请法官判我当事人盗窃罪名不成立。公诉人:法官阁下,清不要被表面现象所蒙蔽。清单上有被告的指纹,而且被告无法解释9999元的去处分明是搪塞。根据《刑法》被告盗取数额巨大,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是故意犯罪。”我恳请法官阁下判被告方范盗窃罪。法官:被告还有什么要呈述的吗?
被告:法官阁下,各位我为自己的犯错误感到深深的后悔,我请各位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跪下,留下了眼泪。。)……………..法官: 全体起立,有鉴于控辩双方的各自举证,本法庭判决如下: 根据《刑法》规定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不予刑事处罚。故被告(韩某)盗窃罪名不成立。由于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被告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庭(就老乡吴某藏匿韩某一案一审开庭)
法官:现在开庭
公诉人: 法官阁下,老乡吴某的藏匿行为构成了窝藏罪。辩方:吴某无罪。………………….法官: 请控方发问
公诉人: 被告在2020年1月1日,你做了什么? 被告: 我让韩某在我家中住宿了。
公诉人:当时你是否知道韩某已经被通缉了?
被告:我不知道,我是个画家。平常不出门的,而韩某是我的远房亲戚我很自然应尽地主之宜。
公诉人:在缴获的余款上有你的指纹,证明你接触过这笔钱,甚至你还得到过好处。韩某曾买过一个2222的表给你对吗?你难道对14周岁的孩子携带巨款不怀疑吗?
被告:他们家很富,孩子带钱多,也就不足为奇了。
公诉人:难道你就不知道他离家出走吗? 据警方调查,案发前你和他们家通过电话,韩某的父母也承认告诉过你这件事。被告:我….我不……知….到
公诉人:法官阁下,我没有问题了 …………………….法官:全体起立,现判决如下
根据《刑法》规定窝藏、包庇是故意犯罪,过失构不成窝藏、包庇罪。行为人是否应知道他人犯罪,如从他人的言谈举止和向行为人提出的种种要求中推断出来。而吴某在推断出韩某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藏匿。视为故意,现判决吴某窝藏罪名成立。
犯罪构成的心理论
我们理解的“犯罪心理结构”不是一个静止的、即成不变的结构。而是把它看成是一个不断生成、建构的动态演变过程。这一特点将贯穿于我们整个犯罪心理结构理论的始终,体现在我们对犯罪心理结构分析的各个环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