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辩中的反驳法(李敏李文管)_法律论辩中的反驳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3:48:1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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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辩中的反驳法

李敏(2004级法学研究生)李文管(“法律逻辑研究”课程教师)

由于普遍实践论辩的程序不能保证有某个决定,或者说:尽管有完善的理性程序,但由于参与论辩者的规范性确信有时是不相容的,因而不能最终达成一致;而法律争论必须要有一个最终清楚的结论,使得法律论辩成为必要。

法律论辩所讨论的是实践问题,即什么应做、什么不应做或什么允许去做、什么不允许去做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的讨论与正确性的要求相关联。所以它与普遍实践论辩在正确性要求上存在着局部一致性,在规则、形式方面存在着结构上的一致性。它并不要求所断言、建议或作为判断表达的规范性命题绝对地符合理性,而只是要求它们在有效法秩序的框架内能够被理性地加以证立。

法律论辩法有演绎证明法与归纳确证法、反证法与选言证法、反驳法和破斥诡辩法四种方法,这里主要介绍一下反驳法。反驳法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多种情形。下面主要介绍一下直接反驳法、间接反驳法和归谬反驳法三种常用的反驳法。

所谓直接反驳法就是用论据从正面说明某一命题是不正确或不合法的方法。直接反驳的对象可以是对方主张的论点,也可以是对方提出的论据或其辩护方式。直接反驳可以借助各种推理形式进行。例如:

美国大律师赫梅尔在一件赔偿案中代表一个保险公司出庭辩护。原告声称:“我的肩膀被掉下来的升降机轴打伤,至今抬不起来。”赫梅尔问道:“请你给陪审员看看你现在能抬多高?”原告慢慢地将手抬起,举到齐耳的高度,并表现出非常痛苦的样子,以示不能再举高了。“那么,你受伤以前能抬举多高呢?”赫梅尔又出其不意的发问。他的话音刚落,原告不由自主地一下子将手臂举过了头顶,引得旁听席上一片笑声。原告的赔偿诉求因此不攻自破。

此例中,赫梅尔巧妙地通过原告本人的表现以事实直接反驳了原告的谎言。所谓间接反驳法是先提出一个所要反驳的论点具有矛盾或反对关系的命题,并独立地证明它的真实性,然后根据矛盾律关于两个相互矛盾或反对的思想必有一假原理,从反面说明对方主张的论点是不成立的。

间接反驳的思维过程可以用公式表示如下:

反驳论题:p 反驳:(1)设非p(2)证明非p 真

(3)根据矛盾律,由“非p”真,推出“p”假。

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定抗诉的陈某故意杀人案中,反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时就运用了间接反驳法。

被告人陈某于1980年某月某日晚7时许,在某市家中,因嫌妻子徐某做饭太迟,辱骂徐而引起夫妻争吵。陈先砸伤徐的前额,继而举长凳猛击徐的头顶,致使头骨破裂,脑浆溢出,当即死亡,陈的儿子(8岁)、女儿(5岁)见状,吓得号啕大哭,求陈停止行凶,陈即用长凳猛击其子女的头顶,将两个孩子头颅砸裂,当即死亡。陈某故意杀死妻子、子女的犯罪事实清楚,有现场勘察笔录,收缴的凶器,法医验尸单,证人证言,证据确实充分。

该案由某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80年某日开庭审理,一审判处陈某死刑。陈不服上诉,该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考虑上诉人被迫辞退工作,得不到妥善安臵,一家人生活来源断绝,因而厌世自绝等被迫犯罪原因以及全部犯罪事实”为由,撤消原判,改判陈某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对此,该省高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从宽改判,量刑错误,于是提请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在抗诉中针对该省高级人民法院从宽改判的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举事实和证据加以反驳:经调查证实,陈某原去某地插队,后上调为正式工人,陈某之妻徐某当小学老师,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案发时,陈某有存款2340元。事实证明陈在上诉中所说的犯罪原因纯属虚构,省高级人民法院将陈某虚构之词作为从宽判处的理由与事实相违背。

从上例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从宽判处的理由,运用间接反驳法,通过证明“因生活所迫而犯罪不成立”来否定二审判决的论据。

归谬反驳法是指,为了反驳某一命题,先假定它是对的,然后由它推出一个或若干个明显荒诞的结论,再运用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确定被反驳的命题是不正确、不合法的。

例如,在一起共同抢劫犯罪案件的法庭辩论中,辩护人在案件的定性上与公诉人没有争议,但是对这个抢劫案件谁是主犯有不同看法。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徐某是该抢劫案的一名主犯。”辩护人不同意这个指控,并运用归谬反驳法进行反驳。如果被告徐某是该抢劫案的一名主犯,那么他应组织领导了这次抢劫行动,或者在这次抢劫行动中起主要作用。而事实是:被告人徐某是在另一被告马某提出抢劫之后才产生犯意,并且另外两位同案人也是马某邀约并由马某具体分工,作案工具也是马某提供。徐某在具体抢劫行动中既没有组织领导,也不起主要作用。所以,认定徐某是该抢劫案的一名主犯不能成立。徐某不是该抢劫案的一名主犯。

辩护人运用归谬反驳法,通过指出由反驳论题导出的结论之虚假,有力地驳斥了“被告人徐某是该抢劫案的一名主犯”的指控。

归谬反驳法的思维过程通常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由被反驳论题导出一个虚假命题。即

反驳论题:p 反驳:(1)设p真

(2)推导,即

如果p,那么q; q假,所以,p假

二是由被反驳论题导出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即

反驳命题:p 反驳:(1)设p真

(2)推导,即

如果p,那么q且非q;

“q且非q”假

所以,p假

运用归谬反驳法的关键在于从被反驳命题中引出荒诞的结论,引出的结论越是荒诞,反驳的力量就越强。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法律论边中控辩双方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运用归谬反驳法来驳斥对方错误的观点,从而使案件事实更加清楚可信,使法庭对案件的定性更为准确,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以上介绍了法律论辩法中的反驳法。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更完善更新颖的方法还会应用于法律中,法庭辩论技巧是法庭辩论中一门不可或缺的综合艺术,是科学性、艺术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掌握必要的方法技巧是一项基本功,同时对于准确认定和处理案件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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