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事项”。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需要出具独立意见的事项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可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利润分配: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八)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重大资产重组发表独立意见。
(九)对外担保事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十)关联方以资抵债: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十一)溢价收购:上市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易,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十二)回购股份: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十三)股权激励: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十四)审计机构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交所提交的文件包括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十五)审计机构的薪酬: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前,披露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决策程序,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独立董事对这一决策程序的相应意见。
(十六)募集资金的使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十七)上市公司被收购:在管理层收购中,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收购的资金来源、还款计划、管理层收购是否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批准程序、收购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对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在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收购单独发表意见。(十八)员工持股计划: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十九)上市公司退市或者转换交易所:上市公司应当在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交过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交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的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发布之前,充分披露主动终止上市方案、退市原因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重新上市安排、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等。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充分征询中小股东意见,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一并公告。
(二十)年审期间改变审计机构: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二十一)现金分红: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二十二)资产评估: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对于因设立、变更、改制、资产重组等涉及资产评估事项时,独立董事应对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单独发表明确意见,并予披露。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事项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三)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间接收购方式(管理层收购)收购的,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