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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
项目名称: 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
办理机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理地址: 人民大道200号
联系电话: 23111111转
办理时限: 受理后15个工作日答复意见,每年分批次下达计划
申办对象资格: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
申报材料:
1、投资计划申报表;
2、附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
3、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
4、项目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等。
审批条件:
新开工项目:已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已经按投资管理和项目建设要求办理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手续,在年内能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续建项目:列入上一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已开工尚未竣工的项目。办理程序:
在规定时间内,市级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统一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报;区级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其他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报,经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核后,转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汇总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平衡下达。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第3项
2、《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
3、《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计计[1978]234号,1978年4月22日)第五大段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