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鲁价费发〔〕179号_山东省工业用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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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超计划(定额)用水 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1〕179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现将《山东省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山东省超计划(定额)用水

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推动用水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和服务业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超计划(定额)用水,是指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用水超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标准核定的计划部分。

第四条 超计划(定额)取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工作。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严格执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各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水量不得超过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年度取用水计划不得超过取水许可水量。

第七条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用水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或当地有关用水定额标准核定并下达年度用水计划。

第八条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取用水情况和下年度取用水申请。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核定并下达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当年的取用水计划。取用水计划应当逐月分配到年内12个月份。

第九条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因生产计划变动需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准机关提出用水计划调整申请,原核准机关应当及时批复。

第十条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实际取用水量按取用水计量设施实际计量值确定。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按季核算。未按照规定装置取用水计量设施或取用水计量设施损坏未及时更换的,按照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取水量。

第十一条 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超计划10%以内(含)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1倍加收;超计划10%至30%(含)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2倍加收;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3倍加收。

第十二条 超计划(定额)加价征收的水资源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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