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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二OO九年度用水计划的通知
各取用水单位,镇(办)水利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的规定,各取用水单位申报的二OO九年度用水计划予以核定。经研究决定下达二OO九年度用水计划,望能够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申报计划用水的单位为年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2.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的用水制度。各取用水单位,要严格执行下达的年度取水 计划,不得随意增加用水量。确需增加者,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展和改革局、水务局批准后方能增加。
3.严格执行核准的计划取水量,不得招计划用水,不足部分从节约用水中解决。对超 计划用水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和《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
4.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用水必须依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 理条例》和水利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取用水手续。否则,按违法取水处理。
附:主要用水单位二OO九年度用水计划表
二OO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