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局关于科技发展计划与项目管理的规定_青岛科技局

工作计划 时间:2020-02-28 11:23:3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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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技局

关于科技发展计划与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发展计划与项目管理,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科技项目实施成功率,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我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科技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总称。

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计划,以市级科技经费为引导和支持,由独立法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市和区(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部门。第四条 计划项目管理依法遵循科学、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验收制度、监督检查和审计评价制度。

(一)公开制度。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公开计划指南、征集项目、工作流程及管理制度。

(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根据本规定和任务书要求,定期报告项目进展、经费使用等情况,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三)回避制度。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验收制度。项目完成后,由市科技局按照任务书要求组织验收。

(五)监督检查与评价审计制度。市科技局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协调、解决。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有义务接受项目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审计评价。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计划由五年科技计划(规划)、年度科技计划组成。

第七条 五年科技计划(规划)主要根据全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

第八条 年度科技计划主要根据五年科技计划(规划),确定年度项目安排。

年度科技计划由技术创新开发研究计划(基金)、科技攻关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和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组成。

(一)技术创新开发研究计划,应当以知识、技术创新为导向,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为产业优势的科研成果和共用技术为目标,以高新技术优势领域、农业及社会发展的共性技术、创新性研究为重点,进行技术储备和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开发研究计划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人才培养项目。

(二)科技攻关计划,应当以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先进装备制造、农业及社会发展中的共性和关键技术问题为目标,以企业、高校、科研单位联合实施项目形式为主。科技攻关计划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三)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应当以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重点支持科

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能耗低、污染少、处于快速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以产学研为纽带建立多种形式的科研开发机构,促进企业成为科技创新主体。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四)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应当以保障科技创新和构建科技支撑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良好环境为目的。主要包括: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体系、科技创新体系、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体系等公共科技体系建设项目。

第九条 计划的实施具有稳定性,不得随意改变。计划的重大调整由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十条 项目立项程序为:申请、评审、审批、签约。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发展计划,于每年底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申报方式、申报时间、资助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开征集项目,主要是指对技术创新开发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的部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项目、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项目等采取公开征集。

招标投标项目,主要是指对科技攻关计划的重大项目和部分重点项目及其他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或会同有关单位联合提出招标投标项目,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项目课题组人员结构合理,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四)同一年度内没有同一项目申报其他类型的同级计划。

(五)项目课题组成员最多担任2个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申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者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网上公开申报。科研院所、高校、市直大企业集团的项目由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申报推荐;市直部门负责所属单位项目的申报推荐;区(市)科技局负责所辖区域项目的申报推荐。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实行统一接收,对项目内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按照专家评审、初审、局长办公会审核的程序办理。专家评审由评审组织单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项目的预期成果价值、创新性、可行性、产业化前景、实现目标和融资方案的可能性等情况进行网上评审。

初审由业务处室按照计划指南确定的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对通过网上评审的项目进行考察、筛选和推荐排序。

拟立项目按照不同管理领域经科技局分管局长同意后,由综合计划处汇总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核。

第十七条 根据局长办公会研究意见,由综合计划处编制计划项目草案,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及市主要领导审定后,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会签、印发。

第十八条 对实施招标、投标的项目,按照《青岛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对国家、省或市政府决定的立项项目,按照上级的批示文件进行立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立项项目要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任务书约定组织实施、管理经费、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限为1—3年。其中:重大、重点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一般项目不超过2年。

第二十二条 项目任务书应当明确项目起始时间、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年度计划进度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

项目任务书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市科技局为甲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为乙方,项目主管部门为丙方。

(一)甲方的责任:

1、按计划下拨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任务书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任务书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验收。

(二)乙方的责任:

1、按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

2、按甲方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3、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4、负责提供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三)丙方的责任:

1、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报告年度执行情况,协助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申报知识产权;

3、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4、参与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若确需变更任务书内容的,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任务书的,由甲方确认后做出终止或撤销任务书的决定。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结题验收制度。项目实施期限到达或者提前完成项目的,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经甲方批准后组织验收。对不能如期验收项目的,应当在实施期限到达之日前30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延期验收报告,经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五条 重大、重点项目由甲方组织验收,一般项目可以由甲方或者甲方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具体组织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计划下达文件和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四)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五)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项目经费决算表;

(七)项目的应用和建议;

(八)其它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指标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任务书约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知识产权情况;

(三)经费使用情况;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的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任务书约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的;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者结果无科学、实用价值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四)擅自修改任务书考核指标内容的;

(五)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的。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在半年内经整改的,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章 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完成人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十一条 以市科技经费为主资助的项目所形成的成果及知识产权,市科技局享有优先使用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中涉及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行季度报告、年度检查制度。重大项目由市科技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项目监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填报上季度的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单,报市科技局有关处室。

年度检查采取抽查和委托专家、中介机构评审(估)的方式进行。重大、重点项目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中介机构评审(估)的方式为主,一般项目以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抽查的方式为主。

第三十四条 年度检查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任务书;

(二)项目实施进度报告;

(三)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项目经费年度决算表。第三十五条 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

(三)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年度检查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任务书约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的;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四)擅自修改任务书考核指标内容的。

第三十七条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停止拨付科技经费。在6个月内再次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任务书约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项目负责人、项目主管部门、咨询专家和中介机构、市科技局项目责任处室及相关人员在项目管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实行数据库管理,建立信誉档案,实行绩效考核。

项目主管部门应对推荐项目的组织管理情况以及任务书约定的其他义务履行情况记入信誉档案,作为下年度推荐项目的审查内容。

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推荐的项目与项目实施结果挂钩,实行绩效考核。应当把推荐立项的准确性、项目的实施效果、是否正确履行任务书等内容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执行情况良好、验收合格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今后年度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对违反任务书约定、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予以通报,项目主要承担单位

和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接受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不得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条 专家和中介机构对项目的评审(估)结果与项目实施结果挂钩。在评估、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评估、评审资格。评估、评审结果与实施结果差异较大的,减少其参与评估、评审的项目数量,直至取消评估、评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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