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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按照《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国科发计〔2013〕6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48号)的有关规定,加快建立我省科技报告制度,推动全省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集中收藏、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报告是科技工作者按照标准化规范,对其从事的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进行详实记载的重要科技资源。建立我省科技报告制度,将科技报告纳入科研管理程序,进行科研成果的持续积累、档案化集成管理,有利于实现浙江科技自主创新战略性资源的有序保存、共享使用、转化应用,充分展现浙江科技创新实力与成果。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资金资助的浙江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科研项目的科技报告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总体目标
第四条 我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实行“协调一致、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基本原则,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将逐步全部纳入统一的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和科技报告系统。
第五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科技报告管理体系。科技系统率先试行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按要求呈交科技报告制度。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覆盖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科技计划项目。条件成熟时,将市、县(市、区)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全部纳入管理体系。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建成覆盖全省各级、各部门、各类科技计划的统一的科技报告呈交、收藏、管理、共享工作体系,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全省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科技报告工作的开展,并对各级各有关部门科技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规章制度等相关政策制定、科技报告组织体系建设等工作,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二)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及绩效考核与信用评价体系,推进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报告资源的开放共享。
(三)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承担科技报告日常管理工作,并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七条 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内设相关机构,作为省科技报告管理中心,负责全省科技报告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接收、审核、保存、管理科技报告,开展科技报告的集中收藏、统一编码、加工处理和分类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负责“浙江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 的开发建设、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开展科技报告的共享服务,做好与国家科技报告系统的数据对接工作,定期向国家科技部报送非涉密和解密的科技报告;
(三)协助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四)开展科技报告资源深度开发和增值服务,服务于我省立项查重、科技项目进展监控、研发产出跟踪、科技发展态势监测等,促进科技成果利用和转化。
第八条 省级科技项目实施管理部门应担负属地省级科技项目的科技报告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等管理程序,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推进科技报告工作;
(二)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宣传培训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组织撰写科技报告,并统一提交省科技报告管理中心。
第九条 省级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切实做好本单位的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项目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组织本单位科研人员参加科技报告培训,督促项目负责人组织科研人员按照合同要求和相关规范撰写科技报告;
(三)负责本单位所承担项目科技报告的形式、内容、密级等审核工作,并及时向省科技报告管理中心呈交科技报告。
第十条 省级科技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在规定时间节点,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时撰写并提交相应类型的科技报告。科技报告类型应符合合同(任务)书中的要求,包括: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报告及最终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工程报告、测试报告、评估报告等蕴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专题报告。
(二)对科技报告中所有的研究内容和数据信息真实可靠性负责,如有失实,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任务)书时,应根据项目的研究性质和资助强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明确项目承担单位须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时间节点和最低数量等有关条款,作为项目实施的考核指标和验收(结题)的必备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任务)书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科研人员撰写、提交科技报告,签署《科技报告承诺书》。
(一)科技报告使用范围原则上应标注“公开”,涉及技术秘密以及需要进行论文发表、专利申请、成果转化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报告可标注“延期公开”,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非涉密项目产生的科技报告如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等相关内容,应进行脱密处理;
(二)对科技报告延期公开时限超过5年的,或对原定延期公开时限进行延长的,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开展科技报告的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密级审查后,通过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呈交非涉密项目的科技报告。涉密项目的科技报告按照国家、浙江省相关保密规定另行处理。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担负属地省级科技项目实施的管理责任,在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中同步检查科技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浙江省科技报告管理中心对呈交的科技报告进行审核,对未获通过的报告退回修改,直至审核通过;对通过审核的科技报告进行统一编码、分类编目、主题标引和全文保存,通过“浙江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面向社会发布共享,并定期对各计划科技报告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五章 开放共享与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 省科技报告管理中心应根据分级分类原则,通过“浙江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报告,提供浏览、检索、分析等在线服务。“公开”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摘要向社会公众提供检索查询服务;“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向实名注册用户提供在线浏览和推送服务;“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实行专门管理和受控使用。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和省科技报告管理中心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切实做好科技报告的安全保密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科技报告的延期公开时限,实时跟踪科技报告的使用日志,保障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科技报告用户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确保科技报告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举报的科技报告撰写或使用中涉嫌学术抄袭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十九条 科技报告撰写、呈交与管理所需费用统一纳入相应项目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对未按要求完成科技报告任务的科技项目,不予通过验收结题;对科技报告存在抄袭、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纳入科技信用记录;对科技报告撰写和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科技报告的共享使用情况将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成果奖励和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积极参与科技报告培训,增强科研人员的责任感,提升科技报告的撰写能力和共享交流意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