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文件深圳大学计划财务部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深圳大学博后待遇文件”。
深 圳 大 学 文 件
深大〔2014〕151号
关于印发《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大学
2014年7月9日
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2014年1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工作,保证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产生,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三条 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计划内采购项目,需经本单位采购决策领导小组论证审批后方可实施。临时追加的采购项目,必须经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查并报学校批准,由财务管理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前款所指各单位,是指学校各党政部门,教学、教辅单位,研究、直属机构等。
第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计划进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七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本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由深圳市有关部门集中组织实施。
学校集中采购是指学校使用教育事业财政拨款资金、专项资金、捐赠资金和自筹、自有资金(经营收入、单位建设基金和发展基金)等,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在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学校集中采购由学校集中组织实施。
单位自行采购是指校内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或者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如下:
(一)货物包括: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办公设备、实验器材、实验材料、通讯及网络设备、医用医疗器械、消防与监控等设备;劳保用品、办公家具、办公用品、学生公寓用品、学生军训用品等物资。
(二)工程包括:主体工程所需配套设备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等的安装,房屋建筑物的装修、装饰、修缮、维护保养,道路、路灯、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改造等所需主材及辅材的安装,设备安装所必需的土建施工,以及园林、绿化工程等。
(三)服务包括:服务承包、印刷、卫生保洁、设备维护、设备租赁服务和会计、审计、法律中介服务、保险、咨询等。
(四)特殊采购包括:图书、教材、药品等归属难以明确的项目或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五条 学校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一)预算金额为1万元至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
(二)预算金额为2万元至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
(三)图书、教材、药品等特殊采购项目由学校制定具体采购管理办法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价、跟标采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每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三章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分别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和招投标管理部门确定。
(一)一般项目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竞价、跟标采购等,由招投标管理部门与采购申请人商定;
(二)需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八条 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由各单位遵照相关管理办法和程序自行采购。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由深圳市政府管理的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章相关条款。
第二十条 由深圳市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招标程序参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六章相关条款。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上述建设工程招标的前期以及后期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由采购申请人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相关业务部门同意采购的审批意见;
2.财务管理部门下达或核实经费来源的文件; 3.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 4.学校立项批示。
(四)收受投标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内容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两年之内,不得参与学校的采购活动;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学校采购当事人员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向学校采购当事单位和个人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七)擅自变更或终止采购合同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招投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大〔2013〕54号文件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校领导、综合档案室。
深圳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