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正大学者人才计划实施办法_人才工作计划实施方案

工作计划 时间:2020-02-27 20:17:4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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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范大学“正大学者”人才计划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要求,为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力度,进一步吸引、稳定、培养和激励学校一线优秀教学科研人员,建设和培育一支高水平、与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队伍,提升我校的学术地位和综合实力,学校决定实施“正大学者”人才计划。

第二条

“正大学者”人才计划是指,未来通过3至5年左右的时间,引进(双聘)和培育几名院士,遴选20名左右的“首席教授”,选拔100名左右的“特岗教授”,分批择优资助150名左右博士。

第三条

通过实施“正大学者”人才计划,本着“坚持标准、宁缺毋滥、引培并举、动态调整”的原则,遴选资助一批教学科研业绩突出,在省内外乃至国内外具有一定学术影响的高层次人才或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骨干,对计划入选者进行精神和物质鼓励。

第四条

院士的引进或培育常年进行。“首席教授”、“特岗教授”每3年遴选一次,一般与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同步进行。“青年英才”每年遴选一次。“首席教授”、“特岗教授”和“青年英才”均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可续聘。

第二章

院士及院士培养对象

第五条

院士的引进和有关待遇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执行。第六条

院士培养对象的遴选按照我省院士后备人才选拔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入选了我省“院士后备人才”,在职在岗期间每年给予岗位津贴20万元。有关考核任务由科研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首席教授

第七条

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需要,可在学校重点发展学科、优先发展学科、省高水平学科和省重点学科等学科内设置首席教授岗位。每个一级学科原则上只设1个首席教授岗位。首席教授岗位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聘期内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不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截至选聘当年的12月31日,年龄小于57周岁。

第八条

首席教授的职责职权、遴选条件和程序、考核与管理等按《江西师范大学首席教授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1]132号)执行。

第九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首席教授受聘人员的激励力度,自2014年1月1日起,首席教授岗位受聘者每年享受15万元的岗位津贴;或享受年薪(突出成果奖励按学校有关规定另外计算)30万元。学校每年为每位首席教授提供3万元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本人及所组建的团队成员调研和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等;首席教授还可指定1名本学科青年英才作为助手,并报人事处备案;所在学院提供1间工作室,配备电话和计算机;所在学院配备图书馆兼职信息资料员,提供信息资料的个性化全程跟踪服务。

第十条 对空缺的首席教授岗位,学校将通过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形式组织选聘,其中对校外应聘的首席教授,同时按学校当年的人才引进办法享受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及配偶安置待遇。

第四章

特岗教授

第十一条

依据入选者的人才荣誉称号、学科责任和业绩,“特岗教授” 岗位分为四级:即“特岗教授”Ⅰ岗、Ⅱ岗、Ⅲ岗、Ⅳ岗。

第十二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二)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团结协作,甘于奉献;

(三)身心健康,在职在岗,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

(四)个人聘期考核各项指标(教学、科研等)均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

(五)截至选聘当年12月31日,年龄小于57周岁。第十三条

业绩条件

(一)申请“特岗教授”Ⅰ岗、Ⅱ岗须具备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或低职高聘教授),同时符合以下1、2项,并分别符合第3、4项:

1、人才称号(学术影响力):中组部“千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学科规划评审组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评专家,国家“973”或“863”领域首席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级教学名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模范教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教育部高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江西省突出贡献人才、“赣鄱英才555人才工程”入选者、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跨世纪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级教学名师、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江西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江西省文化艺术学科带头人、江西省青年科学家(井冈之星)培养对象;

2、学科建设领头地位:国家级科研平台负责人、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站长、一级博士点学科带头人、二级学科博士点学科带头人、省高水平学科负责人、省高校重点一级学科负责人、省高校示范性硕士点负责人、省部级工程(技术)中心和实验室(研究基地)负责人、一级学科博士点方向带头人、硕士点一级学科带头人、二级学科博士点方向带头人,或符合“特岗教授”Ⅰ岗、Ⅱ岗学科建设领头地位条件;

3、“特岗教授”Ⅰ岗科研业绩条件:

(1)必备条件:近三年内以江西师范大学为第一成果单位(下同)主持立项或完成重要项目或课题2项,且发表本学科高水平论文1篇(皆为第一作者,下同)

(2)选择条件(近三年业绩符合①-⑥任选其一;选择条件所述论文、项目或课题均不含必备条件所列)

①发表高水平论文2篇,或出版高水平专著2部; ②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项(第一完成人);

③发表高水平论文1篇且出版高水平专著1部;或发表高水平论文1篇且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第一完成人,下同);或出版高水平专著1部且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

④立项重要项目或课题1项;

⑤获得省级科研二等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部级科研三等奖2项,或者获得省级科研一等奖、部级科研二等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均为第一获奖人,下同)

⑥获得省级科研二等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部级科研三等奖1项,且发表高水平论文1篇或出版高水平专著1部或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

4、“特岗教授” Ⅱ岗科研业绩条件:

(1)必备条件:近三年内主持立项或完成重要项目或课题1项,且发表高水平论文1篇

(2)选择条件:按“特岗教授”Ⅰ岗科研业绩条件的“选择条件”执行。

(二)申请“特岗教授”Ⅲ岗、Ⅳ岗须具备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或低职高聘教授),须符合以下第1—2项,并分别符合第3、4项:

1、人才称号(学术影响力):符合“特岗教授”Ⅰ岗、Ⅱ岗人才称号(学术影响力)条件;

2、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且近三年每年主讲本科生(研究生)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程2门次以上;或负责省级本科(研究生)质量工程项目;或获得学校教学“十佳百优”称号;

3、“特岗教授”Ⅲ岗科研业绩条件:(1)必备条件 近三年内主持立项或完成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招标)项目(课题)1项,且发表本学科高水平论文1篇以上;

(2)选择条件(近三年业绩符合①-⑤任选其一;选择条件所述论文、项目或课题均不含必备条件所列)

①发表高水平论文1篇;

②立项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招标)项目(课题)1项; ③出版高水平专著1部; ④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

⑤获得省级科研二等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部级科研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

4、“特岗教授” Ⅳ岗科研业绩条件:近三年内主持立项或完成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招标)项目(课题)1项,且发表本学科高水平论文1篇以上。

第十四条

岗位待遇

(一)“特岗教授”Ⅰ岗、Ⅱ岗、Ⅲ岗、Ⅳ岗在聘期内按实际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享受绩效工资,考核合格,可另外分别享受岗位津贴8万元/年、7万元/年、5万元/年、4万元/年。岗位津贴的50%随绩效工资逐月平均发放,剩余50%在聘期考核合格后一次性补发,考核不合格不补发。

(二)“特岗教授”可指定1名本学科“青年英才”作为助手,并报人事处备案;所在学院提供1间工作室,配备1部电话和1台计算机。

第十五条

聘任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江西师范大学“特岗教授”候选人申请推荐表》,并递交相关材料;

2、单位推荐。(1)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规定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在《江西师范大学“特岗教授”候选人申请推荐表》相关栏目签署意见;

(2)党政联席会会议推荐同意后,连同有关材料由学院一并报人事处;

3、资格审查。人事处、教务处、科技(社科)处、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

4、学校公示。学校对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5、学校评审。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如有必要可聘期校外专家参加),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议;

6、会议确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专家组评议结果,学校会议决定“特岗教授”聘任人选并下文。

第十六条

聘期管理和考核 “特岗教授”聘期三年,聘期届满,聘约自行终止。如需续聘,须按本办法重新申请竞聘。

“特岗教授”Ⅰ岗、Ⅱ岗受聘后第一年内须就个人所负责的学科点(科研平台)撰写发展和建设规划,并经所在(挂靠)学院学术委员会或科研部门审核通过,否则视同年度考核不合格,聘期自动终止。“特岗教授” Ⅲ岗、Ⅳ岗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依据其实际技术岗位聘任等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年度考核不合格,聘期自动终止。

“特岗教授”聘期期满须进行聘期考核,“特岗教授”聘期聘期考核不合格不再续聘。聘期考核合格标准为:

1、“特岗教授”Ⅰ岗、Ⅱ岗:

(1)聘期内个人所负责的学科点(科研平台)在接受上级部门或学校的定期考核评估中达到“合格”以上标准;

(2)聘期期满,学院学术委员会或科研部门对其所负责的学科点(科研平台)的发展和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综合考核为“合格”以上。

(3)个人年度考核合格,且三年内个人至少主持立项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招标)项目(课题)1项,或发表本学科高水平论文1篇。

2、“特岗教授” Ⅲ岗、Ⅳ岗受聘人员聘期考核合格标准为:个人年度考核合格,且三年内个人至少主持立项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招标)项目(课题)1项,或发表本学科高水平论文1篇。

第十七条

“特岗教授”可面向校外人员招聘,入选“特岗教授”的校外应聘人员同时按学校当年的人才引进办法享受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及配偶安置待遇。

第五章

青年英才

第十八条

遴选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二)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团结协作,甘于奉献;

(三)身心健康,在职在岗,年龄在37周岁以下(人文社科类可放宽至40周岁)博士,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

(四)受聘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且未享受年(底)薪制或未享受校聘教授岗位待遇;

第十九条

遴选的业绩条件 申请“青年英才”符合一下第1项;或符合以下第2—5项同时符合6-11任意一项:

1、近三年获得过校教学“十佳”称号;

2、发表本学科高水平论文(理工类2篇,人文社科类1篇);

3、立项主持或主持完成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招标)项目(课题)1项;

4、每年主讲本科生公共课或专业基础课程1门以上,所有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均为“合格”以上;

5、积极参加所在学科或相关学科学术团队的科学研究工作,并取得良好成绩,在团队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6、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奖励(有个人获奖证书);或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三等奖(排名第一);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排名前三);或省教学成果二等以上奖励(排名第一);或获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排名第一);或获教育厅高校科技成果二等以上奖励(排名第一);

7、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本学科学术专著或主编(第一)教材1部;

8、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

9、发表本学科高水平论文1篇(不含第2项所述论文);

10、立项主持或主持完成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招标)项目(课题)1项(不含第3项所述课题)。

11、近三年获得过校“教学百优”称号 第二十条 岗位待遇

“青年英才”在聘期内按实际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享受绩效工资,同时可额外享受岗位津贴2万元/年。岗位津贴随绩效工资逐月平均发放。

第二十一条 “青年英才”的聘任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江西师范大学“青年英才”候选人申请推荐表》,并递交相关材料;

2、单位推荐。(1)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规定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在《江西师范大学“青年英才”候选人申请推荐表》相关栏目签署意见;

(2)党政联席会会议同意推荐后,连同有关材料由学院一并报人事处;

3、资格审查。人事处、教务处、科技(社科)处、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

4、学校公示。学校对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5、学校评审。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如有必要可聘期校外专家参加),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议;

6、会议确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专家组评议结果,学校会议决定“青年英才”聘任人选并下文。第二十二条 “青年英才”的聘期管理

“青年英才”每年遴选一次,每三年的第一次遴选最多不超过80人,其他两次每次最多不超过50人。聘期三年,聘期届满,聘约自行终止。如需续聘,须按本办法重新申请竞聘。青年英才如聘期内低职高聘或成功晋升为教授,聘期自动终止。

“青年英才”不进行单独专门设置的年度考核,其年度考核标准、程序和办法按照其实际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等级进行。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聘期自动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述“高水平论文”是指:理工类为SCI源期刊论文,人文社科类为A类论文;“重要项目或课题”是指:国家级项目(课题)或省部级重大(招标)项目(课题);“省部级科研奖”是指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部)科学技术奖;本办法所述的“高水平专著”是指:国家级机构资助基金,即国家出版基金资助或国家社科基金成果文库或境外著名出版公司出版或获得国家图书奖提名奖以上等,或省级机构资助基金出版专著.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述的教学科研业绩,除有特定注明外,皆为以江西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为申请人独立或第一署名获得本学科职务成果。申请人所指导的本校学生为第一作者且个人为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视同申请人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续聘“正大学者”人才计划各岗位,科研项目只计上一个聘期新主持立项项目。

第二十五条 已与学校签订人才引进协议并按有关协议已享受额外津贴或者年(底)薪制人员,可申请受聘“院士培养对象”、“首席教授”、“特岗教授”岗,津贴或年(底)薪就高享受;受聘“正大学者”人才计划岗且同时受聘“井冈学者”或“长江学者”的,津贴就高享受。

第二十六条

按照《江西师范大学青年英才培育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校发[2011]131号已入选为“青年英才培育资助”计划的人选可按原规定继续予以培养资助,也可申请放弃原资助计划按本办法申请受聘“青年英才”。学校今后遴选和资助“青年英才”按本办法执行,《江西师范大学青年英才培育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校发[2011]131号)自动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其中有关科研业绩界定由科研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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