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军人才建设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方案”。
长江师范学院文件
长师院发 „2014‟45号
长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长江师范学院领军人才建设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青年科研人才成长,建立有利于青年科研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加速培养造就一批青年拔尖创新人才,学校制定了《长江师范学院领军人才建设计划实施办法》,并经2014年第2次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江师范学院
2014年4月20日
长江师范学院青年科研人才成长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青年科研人才成长,建立有利于青年科研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加速培养造就一批青年拔尖创新人才,增强学术队伍发展后劲,提高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实施“长江师范学院青年科研人才成长支持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现结合学校建设教学应用型大学的目标要求和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计划的目标任务:10年内选拔和培养50名左右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专业水平、年龄在35岁以下并有较好发展潜力的青年科研人才,重点扶持、跟踪培养,促进青年科研人才健康成长,使之成为本专业领域品德优秀、专业能力出类拔萃、综合素质全面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形成国家、重庆市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后备力量。
第三条基本原则
1.坚持专业潜力优先。计划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专业发展潜力。在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等重点学科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并在科研创新中表现出较强发展潜力的青年人才,是计划重点支持的对象。
2.坚持好中选优、优中选强。建立严格的考核淘汰制,做到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确保入选计划的青年科研人才必须具有较强的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具有较好的发展势头和较大的成长空间。
3.坚持学科导向。计划入选人应有明确的学科方向,鼓励其在所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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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领域内自由探索。计划优先资助符合学校重点发展学科领域的申请人。
第四条学校设立“青年科研人才专项支持项目”,加大对青年科研人员科研经费支持力度。由科技处负责组织、管理。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五条计划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结协作精神。
2.申报当年1月1日止,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
3.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在所从事的学术领域崭露头角,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大的发展潜力。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申请人近五年内所取得的学术成果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及以上,或主持省部级研究项目2项及以上。
2.自然科学类申请人以第一作者或可确认的通讯作者发表被SCI、EI收录的论文不少于5篇,其中SCI影响因子处二区以上(含二区)1篇及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申请人以第一作者发表CSSCI来源期刊论文不少于5篇。
3.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前1名;或是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参加者。
4.以第一发明人身份取得授权国内外职务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
第三章选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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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学校每年组织一次选拔评审工作。
第七条申请人填写《长江师范学院青年科研人才成长支持计划申请书》,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候选人材料,并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在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充分讨论并公示后,向科技处推荐候选人。
第八条科技处组织同行专家评审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确定入选人名单并面向全校公示。经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九条审定通过后,学校与入选人签订合同,启动相应项目。
第四章资助与管理
第十条计划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入选者合同期内的科研工作,专款专用,专项管理。计划资助额度人文社会科学类8万元/人,自然科学类10万元/人。
第十一条计划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计划资助周期为3年。经专家考核和评估,对成果突出、有较大培养前途的优秀青年科研人才可以连续支持2个周期。
第十四条在资助期内,学校根据合同要求对入选人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跟踪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终止资助协议,停拨资助经费,追回剩余经费。考核对象每年应向科技处提交年度科研进展报告,资助期满递交终期考核总结。
第十五条三年后实施期满考核,以长江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项目、成果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为主,分合格与不合格两档。完成以下条件认定为考核合格,如考核不合格,学校追回已拨付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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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主持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总经费30万元、主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总经费10万元及以上。
2.自然科学类入选人以第一作者发表被SCI、EI收录的期刊论文不少于5篇,或以第一发明人身份获得国内外职务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入选人以第一作者发表CSSCI来源期刊论文不少于6篇,或被省部级政府采纳、肯定性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1篇。
3.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成果转化应用、技术转移推广经济效益300万元及以上。
第十六条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我校科研岗位的受资助助者,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科技处提交书面报告,由科技处提出中止或撤销资助建议报告,主管校长批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长江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6 — 2014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