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大法工委依法规范公民担任代理人工作汇报1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街道人大工委工作汇报”。
二道江区司法局
关于对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办理登记情况的汇报
区人大:
二00八年二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规范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文件,为贯彻落实省高院、省司法厅的文件精神,今年四月十五日,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也联合出台了通二区法司联发【2008】1号文件关于依法规范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规定。该规定于2008年4月15日正式实施。实施一年多以来,我局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办理公民代理登记手续,避免了多起挑词架讼,无理缠讼或容易引发上访的案件,为净化二道江区的法律服务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将一年多以来的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立登记制度,规范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行为
我们根据联发文件规定建立了二道江区公民代理辩护登记制度,规定本辖区公民代理辩护案件须持相关手续到司法局办理登记,由司法局审核后开具证明才可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活动。我们制作了公民办理登记所需的登记表、登记证明、谈话笔录、调查笔录、登记回执等各种登记文书。今年10月份,我们对已办理的公民代理登记卷宗认真开展了自查,没有发现为不具备代理资格的公民办理登记的情况。在办理登记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认真审查代理人、被代理人出具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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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避免了不符合规定的代理行为的发生。办理登记件数:2008年办理11件,2009年截至目前共办理10件
二,严格按规定办事,依法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在办理登记过程中,我们严格按工作流程办事,严格审核当事人提供的手续,发现不合格或不合乎登记规定的,坚决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对每一件登记案件我们都前往出具证明的村、社区进行调查、走访,确认无误后,再出具公民代理登记证明。如2008年5月份,当事人林某拟委托杨某为其代理人进行诉讼.当时他们向我们提供了社区出具的推荐信,我们到社区进行调查时发现,杨某与林某之间没有任何亲属关系,是由于林某家庭生活困难,是低保户,想打官司,却请不起律师,通过他人介绍杨某为其担任代理人,而我们了解到,杨某是一个长期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其并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和资质,代理案件只靠挑词架讼、无理扰闹,来达到目的,了解情况后,我们向当事人林某讲明了利害关系,林某表示不请杨某担任代理人了,但又请不起律师,不知该怎么办,我们根据林某的情况,为其联系法律援助中心,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免费为其代理了案件。在工作中,经常有一些当事人对公民办理代理登记手续的规定提出一些质疑,对我们要求他们提供的一些手续表示不理解(比如近亲属关系证明),认为没有必要,有的当事人甚至大吵大闹,对此,我们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均耐心的向当事人做了详细的解释,使不理解的当事人明白了提供相关手续的必要性,同时也对我们开展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有了深刻的了解。
三、规范公民代理资质审查管理,限制公民有偿法律服务行为。
在办理登记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认真审查代理人提供的手续.如:2008年7月份,当事人李某拟委托姜某代理民事案件,到我局办理登记手续,当我们要其提供相关手续时,他说与委托人姜某是亲属关系,且态度十分蛮横,认为我们有意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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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我们向他做了耐心细致的解释,他无奈,多日之后给我们出具了相关证明,我们到出具证明的村委会、社区一了解,发现姜某与其委托人并不是近亲属关系,只是远房亲戚,不符合登记规定。并且我们还了解到姜某本人是一名长期四处上访的社会闲杂人员,经常为一些当事人有偿代理打官司,当事人找他代理,是因为他能闹、能上访,政府部门拿他没办法,我们掌握了这一情况后,找到姜某的委托人,告知其姜某为其代理的后果,姜某不具备法律知识,对案件适用何种法律关系根本不清楚,不能合理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姜某为其代理案件不但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还会损害其合法利益。我们为这名委托人联系了一名律师,由这名律师为他做案件代理人,委托人对此很满意。从而有效避免了一起无理缠讼代理行为的发生。又如2008年9月份,当事人耿某来我局办理登记手续,我们在调查时发现,他与委托人不是近亲属关系,且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费用,没有为他办理登记,事后,我们了解到耿某也是一名长期从事有偿代理的“土律师”,他根本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资质,经常为当事人代理案件,收取费用,有时,甚至为想打官司的当事人联系法律工作者,他再向当事人秘密收取介绍费,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我们对他这一行为进行了正面教育,告知他并警告其若再发生此类行为,我们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四、认真接待、办理当事人关于公民违规代理方面的投诉案件 我们在认真办理好公民代理登记的同时,还查处了坚决清理规范非法从事法律服机构和从业人员,今年2月份,我们接到一名当事人举报二道江某咨询社杜某为其到法院出庭代理案件,并收取代理费1000元,交通费100元,经过我们调查了解,当事人投诉情况属实,杜某无任何法律资格,法律规定根本不允许这样的人有偿代理案件,我们了解情况后找到杜某对其进行了警告处理,责令其退还了收取当事人的1100元费用。责令其马上停止有偿代理案件业务,指出了其这样做的非法性和危害性,通过我们的工作,使前来投诉的当事人非常满意。同时也有效的规范了区内的法律服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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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秩序
五,不断总结经验,有效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环境
在办理登记过程中,我们发现有单位委托的公民其实并不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于是我们规定,由单位出具推荐证明的人,必须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且必须是为所在单位的法律事务担任代理人,在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些公民、农民因经济条件牵制,认知程度限制,很容易被一些所谓的“黑律师”、“假律师”,而这些“黑律师”、“假律师”其知识结构、法律素质比较低,许多为当事人的远房亲戚或者朋友,甚至是他人介绍认识的,这些人不具备专业知识,即使有,也是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并没有经过法律专业教育,学历水平较低,这些代理人或辩护人在法庭诉讼中不懂得诉讼流程,不能抓住案件的争议点,有时候他们就利用他那点法律知识引导当事人来规避法律;因为对法律不喑熟,不能采取正确的方式最有利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这些人为公民担任代理人的动机,是以盈利为目的,这种代理人多以当事人亲友的名义参加诉讼,他们与当事人私下交易,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而且这些人办案时,常以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进行活动,严重损害了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社会形象,给我区法律服务业带来了不良影响,为此,我们制作了公民请人代理打官司应注意的事项宣传单,分别在二00八年六月份及今年的五月份在二道江区双龙百货大楼门前和各乡镇街集市上广为宣传,让更多的人自觉抵制黑律师,土律师的危害.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活动,收到了较好的工作效果。
经过我们一年多以来的努力工作,在我们的认真审查、调查下,有效制止了十余名以达到有偿收费为目的而不符合代理资格的公民为他人担任代理人的行为,从而有效的维护了我区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规范了公民代理行为.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认真、详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大力促进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使我区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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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行为逐步走向规范,有效杜绝挑词架讼、无理缠讼等违规代理行为的发生。从而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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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二道江区司法局 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5 —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