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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快速反应机制的建构之浅析
食品安全是一个全世界都比较关注的话题。在现阶段,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所以对食品安全方面也有了比较大的关注。作为工商管理部门,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是我们工作的一个重点方向。当食品安全方面出了问题,那一定是大问题,这样的时刻就需要我们工商部门快速反应、快速面对、快速有效的加以解决。如果解决的速度慢或者解决不了,就可能对群众的消费安全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损害,同时对我们工商部门的执法权威和管理能力也会形成严峻地挑战。
目前我们天津市工商部门应用的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食品安全台帐制度;
2、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制度;
3、食品安全专管员定期巡查上报制度;
4、局所三级监督巡查制度。
这些制度和措施的应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使属地群众在食品消 费方面可以享受到比较安全的产品。但是在实际的实施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需要快速解决和加以改进。
概括的来说,我们工商系统目前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1、食品安全台帐建立不完善;
2、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配置不足;
3、食品速检面对群体过于分散和总体比例偏小;
4、速检结果不能得到所测群体的谨慎认可;
5、速检结果不能快速公布与众;
6、问题食品检测出以后不能立即大范围下架销毁或者处理;
7、巡查制度执行力度部分缺失。
8、部分地区工商所人力资源不足,后勤保障不到位。当然,这些问题有些是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但是如果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不尽快加以解决的话,其往往会酿成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所以这就需要我们认真面对和建构食品安全快速反应机制。
针对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和众多一线执法同事们的交流,我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整顿,尽快建立起食品安全快速反应机制:
1.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配置不足方面,可以要求地方政府财政予以大力支持,配合我们工商系统把必要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车、快速检测箱、快速检测仪器和设备、快速检测药剂、试纸等等硬件设备配置齐全。或者把企业会费、个体会费的一部分拿出来支援这项采购工作。只有齐全、快速、高效的设备能够得到保证,至少要做到每个职责岗位辖区的管理执法人员每人都能配置一套,才能在平时的巡查和检查中保证好对于食品质量的即时、快速的检测。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如果我们不主动要求地方政府给予支持,他们是不会主动配合我们工作的。在目前的形势下,对于这样一项民心工程,做好了也是地
方政府的一项政绩,只要我们运作得好,我相信地方政府会积极支持我们的。
2、食品速检面对群体过于分散和比例较小方面,主要的解决办法是把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的受众和检测范围扩大,把检测对象扩展到每一个执法法人员能检查或者巡查到的角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和第七章第三十五条,我们工商执法人员具有食品管理职责。现在的食品速检工作基本上是以乡镇为基本单位来推行的。虽然保证了每个乡镇有一到二台速检箱设备,但是这样的安排能够覆盖的检测范围实在是太小了,保证不了每户一年至少一次的食品检测。所以一定要想办法把此项工作尽力拓展开来。如果设备得到保证,可以把每名执法人员都做一次快速检测的培训,这样就能保证我们系统有足够的人力后备力量来进行这项工作。
如果人员和设备都能得到充足的保证,我们可以把速检工作面积拓展到每一户食品经营者。结合我们执法人员平时的企业和个体巡查工作,在合适的时机尽量多的开展快速检测工作。这样就能保证速检工作的范围有广泛性。
即便目前开展这项工作我们回面临很多硬性困难,可操作性不高,但是我们也要把这个工作作为一项战略部署,作为长期的工作性指导,随着以后我局实力的加强,要不断的推进这项工作。
3、速检结果不能得到所测群体的谨慎认可方面可以加强对速检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尽量做到每一名参与工作人员都能按照所测的标准流程进行检验工作。同时要保证所用设备的定时消毒和定时清洁工作,因为在速检的过程中如果不能保证这方面的准确性,那么速检的结果不被认可就是我们执法人员本身所造成的失误了。
由于专业性的原因,我们不可能把每名速检工作参与者都培养成化学实验工作者。同时如果在速检结果受到异议时把所有检测结果有问题的食品送到卫生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参加专业检验也不太现实,因为涉及到大量经费和人力物力的问题,所以只有提高我们的检测精度才能最大可能的得到被检测者的认可。
此外,在有可能的前提下,也可以邀请被检测者参与进来,甚至对于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员进行简单的培训,让他们亲自参加速检实验,或者负责某一个小型地区的食品户的速检工作,也许这样有了他们自身的参与,我们的工作开展的会更加顺利,测量结果也就会更容易得到被检测者的认可。
4、速检结果不能快速公布与众方面的问题的解决需要市工商局协调地方政府的公共信息机构加以解决。
在地方政府的参与下,我们可以联系当地的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和我们工商部门对外网站、报纸、杂志等部门,争取开展联合项目,解决速检结果的公布问题。由于这些部门比较有公信力,所以发布出来的信息比较容易得到大家的认可。
比较好的开速发布办法是:
和当地电台建立特别空中食品安全节目,在一个比较好的时段播出,会影响一大部分受众。
和电视台建立合作电视项目,可以考虑邀请记者现场参观并现场直播食品速检工作,并同时发布相关不合格信息。
由地方政府出面要求报纸杂志专门设立食品项目专栏,定时刊登相关信息。
网站是最好的交流平台。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工商部门的专块温馨提示,把速检食品工作的相关信息即时发布在上面,同时要有记忆存储功能,把每次检测的相关信息都保存在上面,以备来访者查看记录。
政府管辖下的这些平台可以设立这样的特殊交流平台,我们工商部们自己办的报纸、杂志、网站自然也可以在这些项目上做的更好。
其实这是一个双赢的办法,因为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现在的消费者都特别注重食品安全问题,但苦于无法获得相关信息。如果开展了此项工作,我们可以通过平台把信息发布出去从而提高我们工商部门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声誉,平台机构可以增加收视率、收听率或者杂志、报纸发行量,消费者也可以轻松的找到这些有用的信息,结果是皆大欢喜。
5、问题食品检测出以后不能立即大范围下架销毁或者处理方面的快速解决办法是建立各工商分局的密切合作。
如果检测出的不合格食品是本辖区企业生产的,那么可以直接联系到生产厂家,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同类、同批次的产品。
如果是不同地区工商局辖区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本区工商局就最好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和外地区工商局联系并通报情况,要求立即解
决不合格商品的生产厂家。这是一个涉及到群众食品安全的重要工作,问题食品的解决刻不容缓,外地区的工商部门应该会予以积极快速的配合。
或者由市局出面设立这样一个专门的联系机构,或者上报国家总局出台相关管理办法要求不同地区分局之间在此事件上必须予以配合,等等。配合得好的应该由总局定时通报表扬,不予配合或者糊弄了事的由总局通报批评并且予以严办。
我们可依据的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章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6、台帐建立不完善的问题一定要建立起长效监管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我们要求经营者做好食品经营台帐。但是实际检查中发现,大部分经营户不认真或者不愿意记录台帐。
必要的一个解决办法就是由我们市工商局出台相关“特别规定”
惩恶扬善,给予我们执法人员以必要的处罚权,只有在法规的威严下加大违法成本,当事人才会重视并且做好这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的工作。
台帐的建立需要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参与指导并且定期检查,并要求食品经营者也要指定出专门的人员来参与记录。如果不好好记录,我们就可以没收其没有登记的食品或者来源不明的食品,给以适当程度的处罚,这样可以加大食品经营者不记录食品台帐的违法成本,涉及到其自身利益,其必定严格遵守。
如果没有相关的规定出台,我们的工作就照样不好开展,那么食品台长工作的建设就依旧任重道远了。
7、巡查制度执行力度部分缺失。
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做好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因为我们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可能会整齐地达到完美的境地,所以只有在工作中不断地完善和改正,才能最大可能的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整体水平。而完善和规范的巡查制度恰恰是一个最好的保障。
巡查制度就是要有执法人员的上级机关定期巡查,主要检查食品户的台帐记录和执法人员的监督情况,也包含食品快速检测的现场指导和巡视情况。这些工作要由上级执法机关安排人员来完成。同时,上级机关在一定时期内也要进行定期的通报表扬和批评,只有这样,工商系统的工作人员才会更加注重竞争和提高素质,把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做的更好。
8、部分地区工商所人力资源不足,后勤保障不到位。这些问题还得由市局、分局领导多想办法,多出策略,综合解决。
对于总体快速反应机制建构工作的重要性来说,举例例证如下:安徽阜阳假奶粉事件是食品安全方面的全国大案。因为阜阳地区的一些企业用淀粉和白糖生产假冒劣质婴儿奶粉而导致了大量的“大头娃娃”的出现。我们工商部门受到的指责是为什么我们没有对这样的劣质奶粉没有及时发现。其实如果当地工商部门建立了快速反应机制,完全可以作出相应的申辩。比如在报纸上发表声明:我们工商系统只是企业的进入许可企业,只能管理他的营业执照问题,他的商品的生产问题不在我们的监管范围之列。这样的假商品生产过程是一个重要环节,是归属卫生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监管的,责任不在我们这边。同时,我们只是管理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可是流通领域当时的监管只是凭管理人员的现场观察来甄别的,当时还没有化验仪器,也没有实行食品速检工作,我们怎么可能知道产品的质量问题呢。所以归根结底责任首要在于卫生和技术监督部门,他们没有把好生产这一关。我们完全可以深程度地免责。但是同样遗憾的是两名在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被控涉嫌渎职犯罪的原阜阳颖泉区工商分局周棚工商所副所长白启祥、李亭君被当地检察机关正式决定逮捕并公开审判。这就是快速反应机制没有推行的苦果。
在我们的具体工作中涉及到的可以应用的其他法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索证索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第四十八条(产品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药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章第四十一至四十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第四十条(食品经营企业处罚)。以上相关法规可以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方面参照执行。
总而言之,上面的观点是我个人在从事基层工商所工作四年来对于现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一些片面理解和浅显认知,某些观点可能还很幼稚,很不成熟,甚至很激进,但是我相信,随着我们工商工作的不断进步和更加完善,食品安全快速反应机制的建构也会更加完备更加有可操作性,我们工商部门的信誉也一定会得到更大程度的提高。
以上诹议只是我个人的一点见解,一家之言,还有很多理解不完善、提议不正确的地方,还请各位领导多多斧正。
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小淀工商所 武兴华
指导人: 冯* 付蕴秋
200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