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81_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报告 时间:2020-02-27 00:50:3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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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关于蒋鹏无照经营案的调查终结报告

县局: 2013年XX月XX日,我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XXX在长沙县XXX XXX XXX上从事化肥经营活动,且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因涉嫌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013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通过湖南省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并打印出当事人未在我局注册登记的查询单。2013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经营化肥的时间、经营场所、经营状况、进货来源、数量、价格、销售收入、获利、票据和办理执照等情况。2013年XX月XX日,当事人向调查人员提供了身份证、租房协议书、进货单据、供货商执照、销售单据、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复印件。

2013年XX月XX日,当事人向调查人员提交了陈述书。2013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对证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进一步调查了解当事人从事化肥经营的有关情况。

调查人员依法取得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1、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

2、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3、对证人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4、当事人提供的陈述书1份;

5、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及供货商执照复印件3份;

6、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据复印件3份;

7、当事人提供的租房协议书复印件1份;

8、当事人提供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9、经当事人确认,办案人员在其经营场所拍摄取得的照片7张;

10、湖南省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单1份;

11、当事人及证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或证人签名认可。

三、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X年XX月XX日在长沙县XXX XXX XXX租赁门面,201X年XX月XX日在XX工商所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了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见证据2、5、8)。之后当事人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201X年XX月XX日起,从县内农资经销商处购进化肥,开始在租赁的门面对外从事化肥的销售(见证据1、2、3、4、9、10、11)。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共计购进化肥货值17418元,实现销售额852元,从中获利49.6元,经营过程中没有缴纳税费(见证据2、4、6、7)。(不能在此段结尾处总写见证据几,而应在此段其中分别写见证据几)2013年XX月XX日,当事人提交了陈述书,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提出了从轻处理的请求。

为确保查清案情,执法人员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本案已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未实施的则表述:本案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四、案件性质

无照经营是指未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以及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照经营的存在不仅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综合治理。国发„2009‟3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经营者从事化肥的销售不需取得前置许可即可办理营业执照。(此段分析是否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根据以上规定,结合上述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意识及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后认为:

(一)虽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所指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当事人所经营的化肥属于一般经营项目,不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资源环境等情况,且当事人的经营规模一般,开业时间较短,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和后果,属一般性无照经营行为。因此,调查人员认为应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千元的,并处不足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来确定对当事人的处罚额度。

六、处罚依据及建议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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