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租车收费计时费的调查报告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出租车计时收费标准”。
关于出租车收取计时费用的调查报告
当你乘坐的出租车堵在拥挤的大街上,等候表一秒一秒地跳动时,你会更深刻地感觉到“一寸光阴一寸金”的含义——此时的你,不仅要承担光阴的损失,还须承担金钱的损失;而出租车司机却毫无金钱损失。这种损失分担或者称社会财富分配,合理吗?
答案是否定的,道理很简单,交通堵塞既不是司机的过错,也不是乘客的过错,既然如此,为什么乘客一方承担不利的结果呢?或许司机会说,计程表的计价交管部门规定的,且乘客同意上我的车,就意味着同意接受这种计价方式;不然他就不会上我的车。
这个道理对吗?
乘客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关系本质是一种合同关系。从法律上讲,此合同是乘客和司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当乘客向出租车招手示意时,他就向司机发生了订立合同的要约。而当出租车司机停车完成让乘客上车等一系列行为后,就与乘客订立了合同。
这个合同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好像是来源于乘客的自愿接受,不是别人强加的。其实,从此合同订立的过程来看,除了目的地由乘客选择之外,计价方式、标准、条件等都不是乘客与司机协商的结果,更不是更不乘客所能左右的,在法律上这叫订了一个
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虽然也是合同,并建立在自愿基础上,但是,由于诸如乘客这样的消费者很多情况下无可选择,只能被动接受。所以法律对这种合同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有明确的限制: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不能为所欲为,一个人说了算,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合同法第39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得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地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合同法第40条)。否则,白纸黑字的约定也就是无效的。
那么,司机所提供的合同条款公平吗?
答曰:不公平。民法里有一个重要的原则:自己对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后果负责;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的话,按照公平的原则确立各自的责任。如前所述,出租车“塞车费”产生的原因是交通堵塞,而司机和乘客对交通堵塞的产生都没有过错;要说错,也是公共设施没搞好,或者交通管理水平不高,或者是车太多了,但这都怪不到乘客和司机头上。所以,让交易中的一方承担这种不利后果,显然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另外,在这个不公平合同的背后,还有管理机构(包括行政机构及司机所属的公司)的存在,是他们共同制定了这样一份合同,并由司机和乘客签订。
司机所属的公司只是和乘客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它同样须遵守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而管理出租车的行政部门在制定部门或行业的收费标准时,应该站在中立的地位,公平、公正地对待规
章规定所涉及的主体的利益,不应偏袒任何一方。同时,如果该事所涉及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行为,也不得与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基本民事法律相违背。违背了,就是行政机关强行进入民事领域,将民事主体财富强行掠夺,赠给不该得到该财富的人,这种社会财富的分配,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同时也损害了管理机关公平、公正的形象。
因此,有关行业及其管理部门应该认真考虑一下,制定一个公平合同的出租车“塞车费”分摊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