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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满足建设部第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淀东项目部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经费的提取
(一)项目每月按实际所需提取安全费用,计入成本,并设专户储存,保证专款专用。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项目部所列安措费计划提取安全费用,计入成本,并设专户储存。第三条
安全费用使用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本市相关文件规定,主要包括: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二)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
(四)危险源、事故隐患评估、整改治理、监控等;
(五)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项目部在管理的范围内按上述五条列支安全费。第四条
安全费用的管理与使用
(一)根据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按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申请专项费用,同时编制专项方案或安全措施计划和安全措施经费使用计划,报监理审核,经监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项目部安全员必须根据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表,报公司质量安全部门与有关部门主管业务部门审核,经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项目部安全员每季度末向公司质量安全部、财务部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季、年)报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季、年)报表,年底报年报表。
第五条
关于建设单位在概算中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管理。国务院法制办主编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释义》中对条例中第二十二条对建设单位列入概算安全生产费用和用途作了明确规定:
(一)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实施的采购和更新; 安全防护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绝缘鞋等。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安全网、临时用电设备等。
(二)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安全施工措施是指针对工程的特点,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方法、劳动组织、作业方法、使用的机械、动力设备、变配电设施、架设工具以及各项安全防护设施专制定的确保安全施工的措施。
(三)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释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对于保障安全生产有着重要作用,项目部必须将这笔费用用于条例规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对项目部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财务部将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确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全部及时地划转给项目部,项目部必须将这笔费用用于条例规定的用途、严禁挪用。公司质量安全部、财务部、行政部等有关部门将定期、不定期对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六条
处罚
(一)项目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制度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本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000元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0条、第81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未按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整顿并处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国务院第393号令《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项目专职安全员不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处安全部门负责人1000元罚款。
(四)项目专职安全员不按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核销,无计划随意开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处财务部门负责人500元罚款。
(五)专职安全员不按规定向公司质量安全部、财务部按时上报有关报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处两部门负责人100元/每份罚款。第七条
附则
(一)安全生产费用属专项费用,计入成本,因此不在各公司上交管理费之内。
(二)按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各主管部门划分:
1、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项目质量安全科;
2、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主管部门:材料部,协助部门:质量安全部;
3、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主管部门:项目材料科,项目质量安全科;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治理、监控等。主管部门:项目质量安全科;
5、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主管部门:项目材料科,项目质量安全科、项目总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