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制度建设,遏制司法腐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1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②它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危害国家政权的法治基础,导致公众法律信念的淡薄。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动摇了党的执政根基,危及国家政权的稳定和发展。
美国著名的研究发展中国家腐败问题的专家罗伯特·克利特加德通过分析大量的腐败案例认为,造成发展中国家腐败现象猖獗的原因主要是:其一,腐败动机=贿赂-道德损失-(被发现和制裁机会×所受罚金)>薪金+廉洁自律的道德满足感。也就是说,当非法或非正常之所得减去从事该行为所承受的道德损失和法律风险后,仍大于正常的工资收入和廉洁清正带来的道德满足之时,一些人(主要是掌权者)就会产生从事腐败行为的动机。这种大于值越高,从事腐败行为的动机就越强烈。按照罗伯特·克利特加德分析得出的结论:“动机”是掌权者私欲膨胀的结果,是产生腐败行为的内因。其二,腐败条件=垄断权+自由裁量权-责任制,官员享有垄断权、自由裁量权而不须对滥用权力负责任时,从事腐败行为的条件就具备了。③这就说明利益诱惑所导致的思想上的堕落,制度缺陷所导致的权力的滥用,惩治无力所导致的违法成本的降低是造成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根源。
因此,遏制司法腐败应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方针,特别要注重从源头上治理。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讲话的精神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要从以下几方面抓起:3作表率。又要抓好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以案施教,以案明纪,教育和警醒广大党员干部能够引以为戒,警钟长鸣。使大家真正能够在政治上做到“正心、正行、正身、正风”,工作和生活中做到“慎权、慎欲、慎微、慎独”。同时,要特别防止教育过程中的形式化倾向,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其次,加强司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建设。为了使司法权得到正确、合法、及时、有效的行使,司法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特别是业务素质。为此,要从三方面入手,一是进行基本的法学理论学习,法学理论的学习应该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相统一,从而使大家真正领悟“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深刻含义,能够自觉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树立公正司法的责任感和自豪感。二是进行基本的法律知识,主要是法规法条的学习。三是加强实践经验的再积累。为此要定期举办各种业务培训和评比活动。
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加强监督制度建设。
监督是防范腐败,源头治腐最有效的措施。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讲到:“权力不受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要防止掌权者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去制约权力。”因此,要预防和控制司法腐败,就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5二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正确有力的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腐败的防范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新闻舆论监督司法活动应当把握大局,符合现行的政策和法律规定,应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司法机关也应当尊重并支持媒体的正当监督,它对于消除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是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通过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与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公民对司法监督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形成一个有利于社会监督的氛围,使社会各界勇于和敢于进行监督,并通过得力的措施和有效的机制促进社会监督规范化、制度化、大众化。
三,遏制司法腐败,必须加强预防制度建设。
加强预防制度建设,最重要的就是加快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因为改革中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必须也只有通过深化改革去解决。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首先必须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在我国,司法独立的含义主要是相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而言的,即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目前,坚持司法独立,就必须建立一套真正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司法系统,改变目前地方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过多依赖于地方政府的倾向,将各7基层法官、检察官人才断档问题。同时建立法律职业人才流动制度。形成一种人才合理进出、选拔、任用的制度。一方面通过良性循环,优胜劣汰,不断提高队伍素质,遏制腐败;另一方面形成竞争氛围,避免庸懒散和铁饭碗的保守心理,促进司法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做到公正执法,避免滥用司法权力。
第五是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针对法官、检察官这种社会地位比较特殊,工作内容相当敏感,掌握司法执行权的群体,必须设立有保障的特殊薪酬制度,比如,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实行法官终身制与高薪制。同时要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定期保健制度,使队伍管理与工作特点相适应,塑造一支健康精干高效的司法队伍。
四,遏制司法腐败,必须加强惩治制度建设。
教育、监督、预防和惩治是相互配套的一个完整的体系。事实证明,只有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要一查到底,在处理上要严格,决不手软,决不袒护;要结合群众反映多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人员,抓好有影响的大要案的查处工作。
加强惩治制度建设。首先要尽快制定一部惩治腐败的单行刑事法规,即反贪污贿赂法;要适时修改刑法典,以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犯罪的新情况和新特点,比如增加新的刑9-法罪名等。
第二,在查处、审判司法腐败问题时,要严格遵守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相适应三个基本原则,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正确定罪量刑。同时,又要坚持对司法人员腐败犯罪实行“重惩”的原则,因为司法腐败是典型的知法犯法,危及着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对司法人员违纪犯罪,应作出比一般人更加严厉的处罚。而且从权利和义务相适应的思路出发,在提高司法人员待遇的同时,增加其司法腐败的风险和成本,也符合法理的基本要求。
总之,通过这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设,要逐步建成一个使司法人员不想贪、不敢贪、不能贪、不必贪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真正能够有效的遏制司法腐败,维护国家司法的尊严。
参考书目:
①《社会转型期反腐败研究》——杨彧编著,第21-22页 ②“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八次全会上的讲话” ③《近年来我国反腐败理论观点综述》——姜向红编著,第56-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