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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报请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新农合工作领导或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多次发生违规行为,影响新农合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未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标准,发生分解收费、乱收费及其他违反国家价格政策行为的。
三、未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延误病情造成不良后果的或放宽入院指征、滥用大型物理检查设备的。
四、未严格执行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采取出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变相骗取新农合补助资金的。
五、医务人员不验证、登记而诊治,导致冒名就医的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六、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以基本用药名义实发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八、选用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非基本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医疗费用的。
九、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