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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务工人员规章制度
为更好地加强流动人员的管理,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使本单位有一个安定团结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订以下规章制度。
1.流动人员三日内必须到派出所、单位人保科或工程项目部进行登记、申领暂住证。
2.申报时必须携带身份证,户口薄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近期免冠照片二张,同时持有流动人员外出务工证或就业证。
3.自觉遵守暂住人员管理条例,尊重本地的风俗习惯,相互团结、相互帮助、搞好环境、宿舍、个人卫生,爱护公私财物。
4.流动务工人员必须注意自已的职业、道德修养,要自觉学法增强自已的法制观念,严禁在公共场所、宿舍内聚赌、酗酒、打架闹事、卖淫嫖娼、看淫秽录像、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并对违法犯罪人员应当主动检举揭发。
5.遇公安人员、单位人保科和项目部管理人员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出示各类证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6.暂住证到期和遗失的应及时到派出所办理延期或补领手续,不得冒领、涂改、转借或者过期使用,离开本地应及时缴销暂住证。
7.对宿舍门、窗、锁等物品应爱护,严禁在墙上、吊顶上钉钉子等有损房屋行为,损坏照价赔偿。
8.宿舍内严禁烧电饭煲、热得快、电水壶、液化气灶等违章行为,违者除没收使用设备,并处200~500元罚款。
9.宿舍内严禁非施工人员、家属和小孩及不明来历不明人员住宿,宿舍内明确舍长,住宿人员名单公布上墙,宿舍内严禁男女混宿,违者罚款200~500元。
10.作息时间:22︰00~6︰00宿舍内严禁喧哗吵闹,不得有影响他人行为。22︰00后必须关灯休息(加夜班的情况除外)。
**市**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