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_学校三重一大管理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22:03:3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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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学院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学院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 3.学院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制订; 4.学院年度决算、预算的制订和调整;

5.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6.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7.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8.学院专业设置和调整;

9.学院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10.学院党政和教学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11.全校性规章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12.学院授予和推荐至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事项;

13.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4.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5.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16.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7.校办产业的开发和产权变更;

18.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 2.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省、市、区人大、政协委员会和教育系统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4.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各类学院内设委员会等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5.其它需要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国家和省财政支持专项资金建设项目。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3.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4.其它需要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2.经过招标的工程项目,其决算额超出本工程标的十万元以上的。

3.其它需要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

(一)集体决策机制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院全局的重大问题、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行使职权。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院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的范围遵照中办发„2014‟55号《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执行。

(二)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1.依照《高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院章程》的规定,应由教授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授委员会审议。

3.学院中层干部任免,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4.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集体决策的规则

1.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议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3.集体决策决议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4.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改变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改变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5.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6.党委会作出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对人事任免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

7.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8.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9.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的部门和负责人。10.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相应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1.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2.学院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院长办公会。

(二)督促检查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监察部门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上报的。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性质、情节等事实,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学院所属各单位、系、部、处、室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遵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七、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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