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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定期检查管理制度
(1)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2)定期(每月1日和十五日)排查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需上报的及时上报,从而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3)排查重点:校园周边、实验设备、计算机装备、教室门窗、食堂设备、学生宿舍设备、校园设施等。
(4)注意平时的维修保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