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养服务岗位职责(精选5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托养服务管理制度”。
第1篇:残疾人托养服务
残疾人托养服务
残疾人托养服务
主讲
张 瑶
第一节
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残疾人事业得到空前发展,残疾人状况明显改善。但受多种因素影响,长期以来,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这些残疾程度重、残疾类别特殊的残疾人,由于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行为方面的欠缺,在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面临着比其他残疾人更为突出的问题,深层次的需求长期难以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关注,成为残疾人民生改善方面的“短板”。他们人数众多、接受有针对性的康复服务少、文盲率高、就业机会缺乏的情况普遍存在;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极端情况时有发生;家庭在抚养或赡养、长期看护、治疗与康复、精神压力等各方面的付出,已大大超出一般家庭所应承担的义务。应该说,对于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而言,托养和护理的需求同温饱需求一样是他们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这项工作必须开展起来。
近年来,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亲属通过多种渠道向各级政府、残联反映,强烈希望通过政府和社会解决其生活照料和养护托管的问题,社会方方面面,特别是基层组织,也纷纷呼吁帮助解决托养问题,认为这是政府应当为他们提供的特殊保障、是对残疾人家庭的解放、是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有效措施。
中国残联经过多番调研和研讨,于2007年7月在广州召开了全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会议,广州是托养服务工作起步较早的城市。这是首次托养服务方面的全国会议,对全国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当时除了各省残联的有关领导,还特别邀请了部分省会城市的政府领导参加会议,正式将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提上各级政府和残联的工作日程,先在一些条件较好的城市进行试点。
由于没有太多可借鉴的经验,地方各级财政也暂时没有托养专项经费支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在起步之初遭遇了一定的困难,但党中央和国务院及时对这项工作予以了大力支持和关注,2007年10月和2008年8月,胡锦涛总书记亲自视察了上海市残疾人“阳光之家”和北京市残疾人“温馨家园”,了解残疾人进行生活技能学习和康复训练的情况;2008年在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2008年中央7号文件中规定要“依托社区开展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推广阳光之家经验。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201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中明确将托养服务作为一部分写入纲要,这是托养服务工作首次写入五年纲要,同年民政部、财政部和中国残联共同并发布了《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托养服务正式成为残联组织的一项业务。
第二节
阳光家园计划
在国家对残疾人工作的大力支持下,借着2008年残奥会召开、国家4万亿投入拉动内需的良好时机,中国残联积极协调财政部对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予以补贴,2009年8月,中国残联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共同下发了《关于印发〈阳光家园计划〉的通知》,明确从2009年至2011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共6亿元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阳光家园计划”是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发展至今最浓墨重彩的一笔,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民生项目,中国残联和财政部都十分重视,2009年8月“阳光家园计划”文件正式下发之后,9月全国残联系统实施“阳光家园计划”部署会议就在陕西西安召开,11月中国残联和财政部在北京共同举行“阳光家园计划”启动仪式。为确保中央财政资金管好、用好,使广大残疾人直接受益,为树立公共财政用于最困难残疾人的“阳光”品牌,中国残联专门开发了“阳光家园计划”数据库管理系统,统一设计制作了项目标识,为了树立典型、推荐经验,2010年4月中国残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阳光家园”示范创建活动,目前已确定了10个地区和24个机构作为首批示范地区和机构。“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投资10个亿,继续支持“阳光家园计划”第二期的实施,任务目标是资助200万人次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
“阳光家园计划”资助范围
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残联兴办的公益性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享受低保且无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家庭。具体资助标准由省级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参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因素,结合本地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进展、年度任务分解、资金匹配等情况研究确定。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得到切实帮助,居家托养的资助标准应不低于500元/人年,资助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的资金支出比例不得低于资金总额的40%。2012年起,标准调整为居家 托养的资助标准应不低于600元/人年,入住机构的资助标准应不低于1500元/人年。申请资助的托养服务机构应符合的条件
依法建立、手续完备、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确认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具备基本的托养设施设备,配备满足基本服务的工作人员,规章制度健全,且正常运营三个月以上;与托养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了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建设要求;托养服务对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资助的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应符合的条件
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且无业,长期需要专人照料;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具体的认定工作是由当地的残联来完成,有的地方残联自己也设计了表格,有需要的就申请填写。具体操作流程上的差别,具体咨询当地残联就可以。
大家应该明确的是,“阳光家园计划”只是中央财政支持的一个有期限的项目,不能把它等同于托养服务工作全部,期限结束,就没有钱了。各地方政府应该想办法从根本上解决当地人民最基本的生活困难的问题,而不是简单把中央的钱花出去就完了,以后中央的项目结束,但托养这项工作还是你这个地区的问题,长期来看,只有各地建立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才能真正解决托养的问题,有的地方就已经把托养服务工作的经费补贴通过文件固定下来了。
第三节
托养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是残联系统相对较新的业务,不同于残疾人就业、康复等已经形成一系列政策法规政策体系和相对统一的工作模式,在很多方面都有待进一步探索和规范。2007年广州会议以来,各级残联因地制宜,不断学习探索,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大大充实了托养服务工作内涵。根据各地的实践情况来看,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已经形成了三种主要的服务形式,即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托养。集中托养
主要是一些较大、有工作基础的机构,可以为一些愿意寄宿的残疾人或者没有亲属和家庭的残疾人提供寄宿制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也涵盖日常生活技能训练、劳动功能康复训练、就业前适应性训练等。江西省综合服务中心、福建省福乐家园、哈尔滨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等都是比较有代表性的机构。有的同志会认为没必要建设集中托养机构,在集中托养机构的建设上,一定要消除疑虑,要充分认识到骨干机构是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长期、规范发展的必要载体,是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政策资金、人才培养、服务标准、管理制度、资助制度的平台和阵地。我们现在起草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机构建设标准等都在依托这些托养中心,由他们提供一些实际有益的经验和意见。但大型托养服务机构运营成本比较高,对人员编制、资金等都有较高要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需要这样的机构但不可能每个市县都有条件进行建设,也解决不了更多没有生活在中心城市的残疾人的托养服务需求。因此,集中托养机构是起一个示范作用,大量的需求还必须依靠日间照料和居家托养解决。日间照料
在乡镇和社区一级,涌现出了大量的日间照料机构,对残疾人进行日间照顾,有的机构不仅仅对残疾人进行生活照料,还做到了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通过与企业合作、兴办农疗基地等途径,组织残疾人通过简单生产劳动,从事与残疾状况和职业能力相适应的工作,达到辅助性就业的目的。如北京市西城区残联兴办的“希联圆梦”工艺品销售中心,浙江省宁波市的“喜憨儿”阳光工坊等,都成为有影响的全国性品牌。居家托养
与机构托养相比,居家托养因其灵活和易操作,为更多的残疾人提供了托养服务。各地加大投入,以政府补贴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残疾人上门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心理抚慰等服务。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残联系统尤其是基层残联的社会化工作方式和工作智慧得到充分体现,各种以残疾人为本的服务手段和方式应运而生:如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依托电信平台自主研发了“残疾人托养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全区托养服务实行信息化管理,实行动态实时监控,确保为残疾人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居家服务;浙江宁波市江东区推行“家院互融”服务模式试点,尝试依托专业机构为残疾人上门提供各种专业服务。
总体来说,三种形式是形成一个金字塔形,以后大量的残疾人托养需求可能还必须依靠居家托养来解决,所以大家也就能理解为什么“阳光家园计划”中规定不得少于60%的资金要用于支持居家托养和日间照料。
第四节
专职委员在托养服务工作应发挥的作用
在日间照料和居家托养中,基层社区服务人员的作用非常重要,由于条件所限,能进入集中寄宿制的是少数,大量的残疾人都要依托社区层面解决托养需求,残疾人专职委员们应充分利用贴近残疾人的优势,积极发挥作用。要摸清情况,了解残疾人真实需求,及时向残联组织和当地政府报告,整合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在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中,专职委员的主要职责主要有:
了解政策,掌握需求。深入残疾人家庭和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本地区托养服务需求情况;因地制宜,鼓励多种形式化的探索。
及时汇报,争取支持。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和所掌握的大量第一手资料,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
落实政策,组织服务。帮助困难残疾人及其家庭,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和专项补贴政策。动员社会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
工作流程:
第2篇:托养服务券
滁州路社区托养服务券已发放完毕
近日胜利路街道滁州路社居7月份的委残疾人托养服务券已全部发放完毕,此次7月份的托养服务券发放对象一共有7位。
残疾人托养工作,是今年合肥市新增的一项惠残民生工程,该项目主要针对合肥市城区享受低保政策,在就业年龄段内(16周岁~59周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病情基本稳定且无传染性疾病的精神及肢体残疾人。托养方式包括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来开展。
对于接受居家安养和集中托养的残疾人,补贴将采用发放服务券的形式发给救助对象。
刘振兴
第3篇:解放区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主任工作职责
解放区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主任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托养中心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各项规章制
度。
二、主持中心工作,负责定期召开管理人员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1、负责传达贯彻市残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示精神。
2、负责向上级政府及业务部门汇报、请示工作。
3、负责中心的规范化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服务优质化、管理
制度化、生活规律化、设施齐全花、环境花园化”的设施,保证中心正常的生活秩序和良好的生活环境。
4、负责保护托养员的合法权益,监督指导工作人员的工作。
5、做好工作人员和托养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工作人员和
托养人员的生活,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6、负责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的考评、奖惩、调动工作人员的积
极性。
解放区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护理制度
1、为保证托养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秩序,根据托养人员特
殊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托养中心、室内外环境与设施定期消毒,托养人员的被褥一周晾晒一次,床上用品一周清洗消毒一次。
3、每日早晨起床后,检查托养人员身体情况,如有发病症状,要
及时对症治疗,做好跟踪观察与治疗记录。
4、托养人员因病需要送医院就诊的,应先送托养人员到医院检查,然后通知其家属。
5、定期检查托养人员指甲等个人卫生情况,做相应处理,注意饮
食卫生,杜绝托养人员喝生水的情况发生。
6、每日定期测量血压等身体生理指标,做好记录。
7、时刻观察记录托养人员精神情况。
解放区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入住须知
1、具有解放区常驻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及多重残疾人,可入住托养中心。
2、有暴力行为、乱跑、乱叫及影响他人住养等不良嗜好者,不能
入住托养中心。
3、托养人入住必须本人自愿、亲属同意,按时交纳生活费用及用
品费用。
4、入住前要进行体检,并备身份证、低保证、残疾证复印件个两
份。
5、入住须有常住本市的法定监护人(或亲属)签订协议,达成协
议后方可入住。
6、入住后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协议。
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让残疾人享受家庭温暖 解放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托养服务内容
一、托养对象:
1、非本市常住人口,年龄16—59周岁;
2、本
人及其家庭有托养意愿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多重残疾人;
3、精神残疾人和传染病患者不得入住。
二、托养条件:
1、被托养人本人或其家属具有一定的经济来源;
2、被托养人的监护人(亲属)具有合法的监护能力;
3、被托养人的监护人愿意承担法定的抚养或赡养义务。
第4篇:残疾人托养服务协议(推荐)
残疾人托养服务协议
甲方: 镇(园区、办事处)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或其他托养机构)乙方:(残疾人)
残疾人,残疾人证号:。根据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请求,村(居)同意,镇(园区、办事处)残联审核、批准,申请(①寄宿制托养服务,②日间照料托养服务)。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服务地点与期限
甲方为乙方提供位于(地址)的(机构名称)进行(服务形式)。服务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原则为一年,视情续签)。
二、缴费规定
1、乙方入托前自愿缴纳入托押金 元,用于托养食宿费补差、生活用品破损、零星药费及属家庭支出其他项目。
2、本人自愿缴纳食宿费、机构运行费 元/月。(如属政府重残补助、护理补助补贴对象,本人及家庭愿将原享有的财政各类补贴经费缴托养机构,累计 元。)
3、入托期间,乙方所发生的交通费、医疗费等全部由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承担。
三、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甲方根据乙方自理能力情况实施分类护理,开展有益于身心康复的文体活动,有针对性组织生活技能训练、职业能力培训和生产劳动。
2、甲方应当做好对乙方生活照料,保持居室和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按时提供餐饮服务,注意营养、合理配餐,尊重乙方饮食习惯。
3、甲方对乙方进行劳动能力评估,制定职业技能培训计划,鼓励并帮助残疾人开展洗衣服、打扫卫生、做花、穿珠子、拣择蔬菜、礼品包装等劳动技能训练;尽可能设立劳动生产项目,组织乙方开展生产劳动,获得劳动收入。
4、甲方每年帮助乙方体检 次,建立健康档案,制定康复计划,合理安排康复训练。
5、甲方登记和保管乙方自带的生活用品,协助乙方家属做好乙方的思想工作,根据乙方(或法定监护人)的要求为乙方代购物品。
6、甲方负责结算乙方享受的托养护理费补贴,抵扣托养费用,多退少补。
(二)乙方:
1、乙方在托养服务期内应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如违反管理制度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意外死亡、未请假、未征得同意外出走失等)责任自负,赔偿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乙方随身携带的钱物(杂物不准入内)应妥善保管,爱护公共财物,损坏公物按价赔偿。
2、乙方至托养机构途中往返安全由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承担。
3、乙方亲属应遵守甲方的有关探望、会客制度,配合甲方工作,及时向甲方提供乙方的思想情绪,病情变化情况和医疗要求,便于甲方及时处理。
4、乙方应预先或按时缴纳规定费用,自愿配合处理有关政府性补贴经费。
5、乙方在托养期间患病,应根据甲方通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治疗或送医院),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协议解除
出现以下情况甲方可以报经所属残联部门解除协议。
1、违反托养机构的规定,扰乱正常秩序的;
2、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
3、损毁、盗窃、侵占托养机构或者他人财产的;
4、隐瞒、造假病史,骗取健康证明入托的;
5、不履行缴费规定及其他应尽义务的;
6、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五、其他约定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方、村委会、主管残联各1份,市残联备案1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乙方监护人:(签名)
负 责 人: 家庭住址: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5篇:残疾人家庭居家托养服务
困难群体帮扶项目
项目名称
特殊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中心
项目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
帮扶对象
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
项目概况
实施托养工程已被列入《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2011年-2015年)》,同时《纲要》明确规定: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
长期以来,“照看一个人,致贫一家人,拖累一群人。”这是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生活的真实写照,这一特困群体不仅难以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给家庭和社会也带来很大的负担。为解决这部分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身体康复、医疗护理、心理健康等问题,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我们应坚持政府引导,动员社会参与,把托养服务工作纳入政府加强社会建设事业大局,积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依托、专业服务机构为骨干、家庭邻里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由于集中托养机构从硬件设施建设到托养残疾人的吃、住、管,各方面人力财力投入是相当惊人的,而采取居家托养这种方式,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组织的个性化专业服务用以照料残疾人,成本就低得多,同时能有效支持和增强家庭和社区对残疾人照料的积极性,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我区工作实际,真正做到“托养一人,解放一家,和谐一方”。
一、项目名称
特殊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中心项目。
二、项目内容
(一)项目目标
1、总体目标:
初步建立由政府部门牵头,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服务组织、志愿者、家庭邻里等为载体的居家托养服务网络。
2、具体目标:
全区特殊困难残疾人的托养服务需求得到满足。
(二)项目产出
1、通过社会服务组织送服务上门、志愿者服务、家庭及邻里支持等多种形式相结合,为全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及其家庭提供康复训练、生活能力训练、精神慰藉、心理辅导等专业性服务,以及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等日常生活服务。
2、为服务对象及其家庭建立专门服务档案,保证一户一册并实行动态管理,每次提供服务的具体信息须详尽记录于服务档案。
3、组织建立一支稳定的志愿者服务队伍,吸纳一批具有心理咨询、康复、护理、心理辅导等专业背景的骨干志愿者。
4、总结服务经验,形成一份有关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策略的年度研究性报告。
(三)项目内容
1、助残呼叫服务
服务内容:建立服务热线,按服务对象的即时需要由居家托养服务中心直接提供服务或转介到其他联合单位,使服务对象得到适当照顾。
2、送餐服务
服务内容:联合社区食堂等单位,为提出服务申请的特殊困难残疾人提供午餐和晚餐的配送服务。
定期监督和评估餐饮提供单位的服务状况。
3、日常生活服务
服务内容:联合社区家政服务中心等单位,按实际需求为基本生活无法自理(表现为长期卧床或日常生活严重障碍需专人长期照料)的残疾人提供各种家政服务。定期监督和评估家政服务提供单位的服务状况。
4、康复服务
服务内容:对生活基本能够自理但仍需一定照料的服务对象,由居家托养服务中心的康复治疗师定期上门提供身体康复服务和恢复性生活能力训练。康复治疗师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结合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居家托养服务中心和专业康复机构之间的服务转介机制,实现无缝转介。
联合残联部门,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特殊困难残疾人优先提供居家生活无障碍设施建设服务。
5、法律服务
服务内容:结合法律进社区活动,利用各相关单位的宣传优势,为服务对象及其家庭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
6、医疗辅助服务
服务内容:在服务对象及其家庭需要的时候提供陪同挂号、就诊、预约检查、取药等医务辅助服务,同时在陪同服务对象就医过程中,通过交流在一定程度上排解不良情绪。
结合精神病人免费服药项目,做好重度精神病人个案管理服务。联合卫生部门、医院及社康中心等单位,开展医疗义诊、医疗咨询、体格检查、健康讲座等服务,并发动医务专业背影的志愿者为特困残疾人提供上门诊视。
7、心理辅导服务
服务内容:对生活基本能够自理或部分自理的特困残疾人,坚持一天一次电话问候,三天一次上门探访,以专业心理咨询和个案辅导为主要服务形式。心理咨询师和社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通过电话或互联网等快捷通道,为求助的特困残疾人及其家庭即时解决疑虑,提供情绪支持或其它心理辅导。
8、精神慰藉服务
服务内容:组织志愿服务者,对部分缺乏家庭照料的特困残疾人开展“爱心手拉手”结对帮扶活动,为特困残疾人提供生活上的帮助,如亲情陪护等。
联合社区服务中心等单位,对特困残疾人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提供学业辅导和课后看护服务。
9、临终关怀服务
服务内容:对因重病或高龄而进入临终阶段的特殊困难残疾人及其家庭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维护服务对象的个人尊严,提高生命质量。
(四)执行方案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委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意见》(深龙委〔2011〕6号)要求,为建立和完善我区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提高对残疾人的服务水平,探索多元化社会福利服务供给方式,不断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的需求,对因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安置就业的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提供居家托养服务资助。
1、资助条件
(1)具有龙岗区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
(2)无业,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
(3)“重度残疾”或“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
2、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资助居家托养服务补贴300元/月。
3、资助形式
区民政局以购买服务方式拨付居家托养服务补贴,确定社会服务组织为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残疾人提供居家托养服务,区残联提供居家托养服务中心场地和其它资源支持,三方签订《龙岗区特殊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责任协议书》,权责清楚,并制定明确具体的居家托养服务内容、标准、流程、价格,在全社会公开。
居家托养服务补贴由区民政局按照审批确定的资助方案按时足额将资助资金拨付到提供托养服务的社会服务组织,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社会服务组织每季度将服务支出费用的凭据上报区民政局供存档备查。
4、年审
特殊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贴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每年申请一次,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服务对象人数及经费预算
(一)项目实施地点——深圳市龙岗区
(二)服务对象人数
全区现有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需要托养服务的特殊困难残疾人共计xxx人。(区残联2012年一季度数据)
(三)经费预算
特殊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贴为每人300元/月(即每人3600元/年),符合条件人数为xxx名,年度经费预算共计xxx元/年。区民政局以购买服务方式,将居家托养服务补贴有计划、有步骤拨付给社会服务组织,为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残疾人提供居家托养服务,项目经费必须确保专款专用,经费支出限于以下范围:
1、生活服务
包括配餐送餐、家政清洁、物品代购、修理以及其它上门便民服务。
2、专业服务
居家托养服务中心配备康复治疗、心理辅助、社工、护理等具备职业(执业)资格和专业知识人员,按特殊困难残疾人及其家庭的需要提供个性化的专业服务。
3、队伍建设
在区残联的统筹和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及志愿者参加专项培训班,建立较为完整的岗前培训制度。
4、办公经费
包括办公设备、耗材、水电、通讯和活动物资等,以及服务人员上门服务的交通费用。(居家托养服务中心办公场地由区残联协调解决。)
5、社会宣传
通过召开专题会议、慈善捐助、义演等专项活动,借助新闻媒体宣传,结合公益广告、宣传栏、宣传橱窗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关注残疾人民生、支持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事业的重要举措。
四、政策依据
(一)相关文件
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5]140号):
对重度无业残疾人、一户多残的残疾人家庭要给予特别救助,积极开展社区“居家助残”活动。
2、《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深发〔2009〕6号):
着重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救助。
3、《深圳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3.1 重点加大对60周岁及以上残疾人和一户多残家庭残疾人的津贴补助力度。
3.2 建立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以政府为主导,重点开展居家安养服务。
3.3 加强部门联合,充分利用资源,逐步整合残疾人、老人居家安养(养老)的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等,形成老残一体的服务项目。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区残疾人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但绝大多数重度、高龄残疾人仍然仅靠家庭或亲属看护照料,长期处于封闭状态,基本的物质及精神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照看一个人,致贫一家人,拖累一群人”成了这些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生活的真实写照。
(三)意见与建议 近年来,我区平湖街道残联针对重度残疾人不便于到职康中心接受机构托养服务的情况,结合服务对象日益增长的托养服务需求,探索出一套“1+1+1”上门服务模式,即由1名职康中心工作人员、1名专业社工和1名社区残协专职委员共同上门为残疾人提供居家托养服务。这种模式将职康中心工作人员的专业康复技术、社工的个案辅导与支持技巧、社区残协专职委员的实地经验三者有机结合,为居家托养残疾人提供了更舒适、更全面的个性化服务,同时能够指导家属学习有效的家庭康复治疗训练,得到了广大重度残疾人和家属的好评认可。
开展居家托养服务,能改善对特殊困难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减轻家庭负担,解放家庭生产力,残疾人得到了生活照料、清洁卫生、康复、工疗、心理咨询、文化娱乐等服务,还有利于身心康复。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中心可以真正做到“托养一人,解放一家,和谐一方”,这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上是一大进步,或将成为今后残疾人托养的新趋势。
五、执行单位
(一)区残联、各街道残联
1、统筹管理,组织协调
(1)组织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调查,登记造册、底数清楚,对托养服务对象基础数据实行动态统计管理,为龙岗区特殊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项目的开展提供数据参考和技术指导。
(2)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组织协调和资源整合。为居家托家服务中心提供办公场地,对社会服务组织提供居家托养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相关经费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到最需要托养服务的特殊困难残疾人身上。
2、申报与审核
(1)由托养人或其抚养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深圳市龙岗区特殊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申请表》,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第二代证)、家庭收入凭证(低保、低收入证、居委会证明等相关凭证)。
(2)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核,原件核实后退回申报人,将材料复印件及申报表加具意见后报街道残联;
(3)街道残联复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区残联;(4)区残联核定(每年度一次)。
3、资助停止
(1)托养人死亡的次月,停止资助;
(2)经查核已不符合托养条件的即刻停止资助。
(二)社区
1、配合残联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的调查,协助居家托养服务中心在辖区内开展服务。
2、积极整合社区的基层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及其他社会团体等现有资源,为扶助特殊困难群体项目提供支持。
(三)社会服务组织
1、建设居家托养服务专业化队伍
居家托养服务中心必须选配能够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需要的医疗、康复、社会工作、心理辅导等具备职业(执业)资格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正式工作团队,同时要建立稳定的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背景的志愿服务者队伍。
2、根据服务对象需求提供个性化专业服务
整合社会资源,联合各单位和部门,通过社会服务组织送服务上门、志愿者服务、家庭及邻里支持等多种服务形式相结合,为全区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提供康复训练、生活能力训练、精神慰藉、心理辅导等专业性服务,以及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等日常生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