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总论 上编 要点总结_刑法总论要点归纳

其他工作总结 时间:2020-02-29 00:18:4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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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1979年7月6日正式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国第一步刑法典正式诞生。1997年3月14日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部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共15章,将1979年《刑法》的192个条文,增加到452个条文(填空)

《刑法》第一编总则分设五章,即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设十章,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民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务罪。章、节、条、款、项 第四节

刑法的解释

按解释的效力分类,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按解释的方法分类,刑法的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和理论解释。

立法解释:国家最高的权利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有法律效力)

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组织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法理上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第二章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又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想适应原则)第三章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原则

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普遍原则。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时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时触犯刑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有的惩罚性。

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护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者使用特定的方法。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有的犯罪构成还要求特殊主体,即具备某种职务或者身份的人。少数犯罪,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金额能成为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醉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动机。第五章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念: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

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 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的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

3、犯罪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物质性犯罪客体与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第三节

犯罪对象概念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为刑法规定而具有法定性

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4、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犯罪客观方面要件,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事件、地点、方法(手段)、对象。

第二节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不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第三节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得构成要件。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了解)第七章

第一节

犯罪主体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罚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两要素:一是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第五节

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就干、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多数双罚、少数单罚)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二节 犯罪故意

刑法第十四条 直接故意

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间接故意:可能发生+放任发生

是指行为额五年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第三节 犯罪过失 类型:过于自信

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装态。不可抗力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认识错误

第九章

正当行为 种类:(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自救行为(4)正当业务行为(5)履行职务的行为(6)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7)法令行为 第二节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纸质其不法侵害且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防卫意图

1、正当防卫意图内容

① 防卫认识。② 防卫目的。

2、不正当防卫意图

① 防卫挑唆 ② 互相非法侵害 ③ 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二、防卫起因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行为

3、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

三、防卫对象

只能是不法侵害人

四、防卫时间

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

防卫不适时,事先防卫,事后防卫

事后防卫:一是侵害者自动中止不法侵害行为

二是不法侵害者已经被制服

三是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四是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危害结果已经发生,无法挽回。

五、防卫限度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第三节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条件:

一、避险意图

正当的避险意图

包括

避险认识

避险目的二、避险起因

1、自然的力量

2、动物的侵袭

3、非法的侵害行为

4、人的生理、病理过程

三、避险时间

危险已经出现而又尚未结束的这一时间条件下进行

四、避险对象

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五、避险限度

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

六、避险限制

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

七、避险禁止

不适用于在职务业务上负有特殊责任的人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二节

犯罪既遂形态

所谓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1、结果犯

2、行为犯

3、危险犯

4、举动犯

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施行为。

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2、其他未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犯罪未遂形态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犯罪构成要件未完备而非是未产生结果)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犯罪未遂形态类型:

1、实行终了与未实行终了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犯罪中止特征:

一、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特征:

1、时空性

2、自动性

3、彻底性

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积极的作为形式来预防和组织既遂结果的发生)

三、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 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

1、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的中止与实行终了的中止

、2积极中止与消极中止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成立要件:

(一)、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二)、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方式:

1、共同作为

2、共同不作为

3、作为与不作为结合按共同犯罪的分工可以分为:

1、实行行为

2、组织行为

3、教唆行为

4、帮助行为

共同实施的犯罪时结果犯并翻升危害结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三)、共同犯罪故意

1、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如下因素: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

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行为性质,并且人死后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以及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

2、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即共同犯罪人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引起的结果和共同犯罪行

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

3、在共同的犯罪故意要件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了成立公共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

存在意思联络(或称意思疏通)。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2、同时反,不是共同犯罪。

3、二人以上实施犯罪行为,罪过形式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4、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6、事后通谋的窝藏行为的,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从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为标准进行划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 必要共同犯罪有以下几种:

一、对向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的构成的犯罪。特点,第一,触犯的罪名可能不同,也可能相同。第二,各自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如一个送一个收。第三,双方的对向行为互相依存而成立。第四,一方构成犯罪,另一方可能不构成犯罪

二、聚合性共同犯罪。

三、集团性共同犯罪

从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进行划分的,为事前通牒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牒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进行划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从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的紧密程度为标准进行划分为,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别的共同犯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一、)主犯、从犯、胁从犯 主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一、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在公共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胁从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对于被胁迫参见犯罪的(二、)教唆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构成教唆犯得条件:

1、从客观方面说,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教唆犯教唆的必须是有刑事责任能力人,如果教唆的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则成为间接正犯。如果行为人误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为有刑事责任能力人,也构成教唆犯。教唆加传授数罪并罚

2从主观方面说,必须有教唆他人的犯罪的故意。因素,1必须是有刑事责任能力人

2、认识到他人还没有犯罪故意,如果认识到已经犯罪故意,从而为其提供犯罪计划,构成从犯,传授犯罪技术,算传授犯但不构成教唆犯。

3、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人产生实行某种犯罪故意并实施该种犯罪。教唆犯得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一罪的类型:

1、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2、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3、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数罪的类型:

1、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

2、异种犯罪与同种犯罪

3、并罚犯罪与非并罚犯罪

4、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也称持续犯。Ⅲ

继续犯的要件

Ⅰ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

Ⅱ必须是持续地作用于同一对象

Ⅲ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行为状态同时继续 Ⅳ必须是从着手实行倒行为终了继续一定时间 继续犯与有关罪数的刑态

1、继续犯与状态犯

2、继续犯与即成犯

3、继续犯与连续犯

2、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通说认为,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的要件: ⑴ 行为人指实施了一个行为 ⑵ 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从一重处断原则

3、结果加重犯,也成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哟啊见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的要件 ⑴ 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⑵ 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⑶ 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非刑法。

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二、法定的一罪

1、结合犯,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结合犯的要件 ⑴ 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规定为数个独立的犯罪 ⑵ 结合犯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独立的新罪。⑶ 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独立的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犯的处断原则,新罪一罪论处

2、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集合犯的要件 ⑴ 集合犯是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⑵ 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⑶ 集合犯必须是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 集合犯的种类: ⑴ 常业犯 ⑵ 营业罪

集合犯 一罪论处

三、处断的一罪

1、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连续犯的要件: ⑴ 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 ⑵ 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⑶ 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⑷ 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连续犯的处断原则

⑴ 刑法规定只有一个量刑档次,或者虽有两个量刑档次但无加重构成的量刑档次的,按照一个罪名从重处罚。⑵ 刑法对多次实施某种犯罪明文规定终于基本构成的量刑档次的,符合这种情况的连续犯,依照该加重构成的量刑档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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