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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物理學系初聘專任教師作業細則
87.11.25所系會議通過修訂 88.12.30系教師評審會通過 92.10.29系教師評審會通過 93.06.09系教師評審會通過 97.03.26系教師評審會通過 97.6.12校教評會核定 98.5.21校教評會核定
1.本細則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一條訂定。
2.原則上每學期可辦理一至二次初聘作業,並擬妥廣告之內容(包括擬聘之人數,研究領域,及截止日期等,申請人需於截止日期前完成博士學位。)。隨即於國內外相關媒體及學術刊物刊登廣告。
3.系主任定期公佈申請人簡要資料,詳細資料置系主任室供本系專任教師查閱。本系專任教師得推薦傑出申請人來系訪問。國外申請人如需系補貼旅費及生活費,由人事委員會於衡量本系經費狀況後,決定補貼方式。
4.申請截止後,由人事委員依照申請人之研究領域個別向人事委員會召集人推薦各申請人之外審審查人選。召集人彙整人事委員之推薦人選後(召集人不推薦),擇定至少五人為審查人(審查人不公佈),其餘為候補人選依順序遞補。如票數相同而必須就中擇定時,由召集人決定之;審查表格由理學院製訂。
5.本系專任教師得以書面方式對申請人主動提供意見,交系主任轉人事委員會參考(不公佈,不列入紀錄)。
第 1 頁,共 3 頁 6.審查完畢後,由人事委員以不記名方式投票決定初選入圍者名單。隨即對本系專任教師公佈初選推薦名單及其審查意見(審查人姓名不公佈)。
7.本系專任教師對未入初選之申請人如有異議,得書面舉出具體理由,以個人推薦方式,與人事委員會推薦之初選名單一併考慮。未獲人事委員會或個人推薦者,不再繼續考慮。
8.本系專任教師對作業過程如有任何疑義,得隨時以書面方式提出,由系主任轉人事委員會考慮。
9.本系新聘專任教師之聘請由系主任召集本系全體專任教師開會,進行同意投票,投票時,出席人數需達應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討論後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同意投票。同意票多於投票總數二分之一(含),且反對票少於投票總數四分之一者為通過。通過者名單送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做最後決定。
10.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由系主任召開,出席人數需達應出席委員之三分之二(含)以上。對前條通過者名單上的人選先進行不記名同意投票,同意票多於投票總數二分之一(含),且反對少於投票總數四分之一者為最後通過人選。再進行不記名優先順序投票,以平均優先順序決定聘用順序,若有平均優先順序相同者,經討論後,再進行優先順序投票至決定順序止。依聘用順序,排名在年度聘請名額內者為錄取人,其餘為備取人。最後通過人選的擬聘職稱,以不記名方式投票,以多數決定之。
11.錄取人選依優先次序呈請學校聘為本系之專任正、副或助理教授。錄取者不克應聘時,於備取人選中依優先次序遞補。
第 2 頁,共 3 頁 12.各次初聘作業之票選結果,不適用於下次之初聘作業。
13.本系專任教師得隨時向人事委員會推薦特別傑出之初聘專任教師候選人,經人事委員會審查通過,推薦至系務會議及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同意投票。投票時,出席人數須達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含),同意票多於投票總數三分之二(含),且反對票少於四分之一者為通過。通過者推薦至理學院。
14.本細則於系教評會議擬訂,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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