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姆侵权的侵权责任_侵权责任法家政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0:53:4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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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姆侵权的侵权责任

法学院095班

叶翠玉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步伐的加快,对小孩的抚养和对老人的扶养更多的人把目光投向了家政公司。然而,现实总喜欢在人们预想的美好的轨道上杀出一些不如意的事情。如今,许多小孩和老人也因为家政公司里的职工受到了常人无法想象,也无法容忍的虐待行为。一些小孩和老人遭受虐待后,总因为实施虐待者是弱势群体、受虐者无明显伤害后果、取证困难等问题而不知如何应对。其实,当他们遭遇虐待,无论是否造成后果,保姆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案例一:

72岁的夏奶奶因脑血栓瘫痪在床,丧失语言能力。儿女因工作脱不开,只好与“爱心”家政服务公司联系,雇用服务人员张某照顾。一天,夏奶奶的女儿回家,发现母亲脸上有几处淤青和伤痕,张某说是蚊子咬的。当女儿询问时老人痛哭不止。女儿为弄清真象,安装录像设备后发现,一次张某喂饭时老人弄脏衣服,其不停打骂老人。案例二:

74岁周老伯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在外地工作的儿子将老人送到养老院。一天,儿子接到养老院打来的电话,说老人上厕所摔倒受伤。儿子赶到养老院发现,父亲脸部摔伤、两个门牙脱落。老人在纸上写道:别问了,送我回家吧。原来,服务员给老人换衣服时,老人咳嗽弄脏了服务员的裤子,遭到服务员打骂。案例三:

在公园看到一幕:一位40多岁的家政服务员推着一辆轮椅,上面坐着一位痴呆的老婆婆,老人手刚伸出来不知道要摸什么,立即听到家政人员的骂声:叫你的手不要摸„„接着一巴掌打到老人脸上,毫无还手之力的老人好像习惯被打,不动了。案例四:

今年76岁的杨伯(化名)生活不能自理,家人为他从老家请来一名男保姆。一天晚上,家人发现杨伯满口是血,3颗牙齿掉落。“他先打脸部,后又打我的胸部,最后打大腿,我的牙齿也(被打)脱落3颗。”杨伯在纸上写道。男保姆还威胁杨伯不要告诉他女儿,否则不放过他。案例五:

苏北人民医院心脏科病房6床住着一个80岁的老太太。老人几个儿女都比较忙,就请来一个50多岁的保姆,每月700元工资,另加生活费,请她在医院照顾老人。刚开始还可以,两天下来就变样了。儿女每次来病房都发现母亲身上有粪便或者尿液,保姆说,老人经常大小便,换尿布来不及。实际并非如此,保姆为了图省事,用塑料布把老人下半身捆扎起来,这样老人大小便就不会溢到外面。而每一次拉到床上,老人又会被保姆打骂。老人的大女儿说,母亲的大腿和屁股上有着明显被打和掐的痕迹。案例六:

75岁的老母亲因患脑血栓瘫痪在床,家人与爱侬家政签订家政服务雇佣合同,为贾老太聘请保姆,该公司指派家政保姆张某对其照顾。2009年4月时,贾老太的儿女们陆续发现母亲一系列反常情况:身上有不明伤痕、健康每况愈下、精神抑郁„„由于贾老太语言表达能力有限,儿女们就询问保姆张某,得到的回答是碰撞导致。但贾老太处处畏惧保姆的情况,引起了儿女们的怀疑,于是他们在房间安装了监视器。监视结果让家人大吃一惊:果真是保姆张某虐待贾老太,并对其进行殴打,甚至张某还按住老人的头往床上撞。案例七:

在台州中心医院5楼,有一个人劈脑手术后在这里住了两年多了,他的老婆和儿子只是偶尔来看下,大部分就他一个人在医院里。家里请了个陪护照顾他,那个陪护经常打骂病人,那陪护如果心情不好的话就高高提起病人的脚然后重重放下,有时还打病人巴掌。人们看不过去喊了护士过来他不打,护士走后就变本加厉打骂那病人。案例八:

在一個小农村里,有个孤独的老人无儿无女,长期卧病再床不能自理。他的兄弟姐妹就凑钱为他请了一个保姆。因为老人的兄弟姐妹都很忙很少回来,因此保姆经常把老人一个人放在家里,自己跑去老人会馆里打麻将,或者跑到戏场里看戏。因保姆的失职,老人的身体状况下降得比较快,长期大小便的堆积使得老人下体长创。案例九:

2011年6月29日以来,一段“育儿嫂虐待婴儿”的视频在网上疯传。视频中,育儿嫂将仅10个月大的婴儿高高抛起,重重摔在床上;不仅殴打、谩骂婴儿,还让婴儿啃她的脚趾。

案例十:

2010年6月,李某从老家找了个中年妇女黄某来家当保姆。7月18日中午,黄某洗碗过后没有及时关好水龙头,使得,水淌满一地浸到楼下,致使楼下孙某家的电路短路,把孙某刚买的冰箱烧毁。

对于社会上这些因为家政公司里的职工的侵权案件,许多人觉得能做的就只有叹息,在选择家政公司上要谨慎再谨慎。难道面对这样的事情,我们能做的就只有忍气吞声吗?维权两个字又有多少人有真正地记在脑海里呢?其实家政公司的保姆侵权并非是无法可依的,我们可以依据法律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第一、我想谈谈《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一般的侵权案件采取的是过错归责原则,即只有证明侵权人是有错过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取证困难成为了困扰被侵权者的一大难题。例如保姆侵权案件中,即使因为保姆的虐待,小孩老人身上出现的或多或少的伤势,去做伤势鉴定也好,也只是能证明被侵权者身上有被他人侵害权益时留下来的伤疤,却无法很好地证明伤疤是侵权人所为的。

第二、我想从劳务关系的角度分析保姆侵权案件。《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向雇员追偿。”

该规定是对雇用保姆、装修工等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造成侵权责任方面的规定,此规定了雇主在劳务关系中承担的是严格无过错责任。例如案例十中,黄某和李某是一种雇佣关系。根据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保姆黄某在洗菜后忘记关水龙头,把楼下房子的天花板给泡了只是孙某利益受到侵害,雇主李某应该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我想从承揽合同关系的角度再次分析保姆侵权案件。

《人身损害赔偿》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知,法律对定作人规定的是一种过错规则原则。另外,《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4项规定:“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有些保姆侵权案件中,如案例一中所提及的,保姆是由家政公司派遣过来的,也就是说家政公司是以公司的名义与雇主签订合同并提供家政服务,二者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受《合同法》的调整。保姆是家政公司的员工,受其培训、管理和委派,两者之间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保姆可以依法享受加班加薪、最低工资、工伤保险等待遇。而保姆与雇主之间并不直接建立法律关系。而依上所提到的《劳动合同法》第62条可知,家政公司应对推荐的家政服务员的道德、品行、能力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以保证其介绍的人员符合家政服务员的基本标准及从业资格。但在许多保姆侵权案件中,家政公司并未履行对保姆的审查义务,致使孩子老人身心收到伤害。家政公司对此具有过错,承担过错责任。

上述案例中,许多都是由于家政公司没有很好地履行保姆的审查义务而导致的悲剧的发生。对这种情况下,家政公司难逃责任的承担。

第四、我想从雇主私雇住家型保姆的角度分析保姆侵权案件。雇主通过中介机构或私人关系雇佣钟点工式保姆完成一定劳务。雇主与中介机构之间以及保姆与中介机构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规定。根据《合同法》第225条第二款的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结束后,就脱离了与雇主和保姆的关系。

而雇主和保姆之间是雇佣民事关系,保姆提供家政服务的方式受雇主的指挥与分配,在饮食起居等方面也会受到雇主一定程度的管理,双方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因此适用相关雇佣的法律法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雇佣损害赔偿的规定。例如案例八中,保姆没有服从雇主的管理,而是擅自逃离自己的职位,致使老人身体受到损害。在此类案件中,被侵权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应当以保姆为被告,请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分析保姆侵权案件中,关键是要认定这个案件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因为这种身份定性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会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如今因为类似案件的层出不从,使得人们对于保姆这个行业的信心大幅度地下降。一方面,人们在选择保姆这个行业上应该慎重,选择正规的家政公司。如果是私雇的,应该选择自己信得过的人。另一方面,家政公司应当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做好保姆的审查培训工作。最重要的是,从事保姆这个行业的人应当提高自己的素质,培养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当然,雇主也应该履行保护保姆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尊重他们。只有这样,保姆这个行业才有复苏的可能,“保姆荒”也终会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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