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测试卷_最新环保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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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测试卷

得分:

日期:姓名:岗位:

填空题(共50个空,每空2分,总分100分)

1、《人类环境宣言》第19条 为了广泛地扩大个人、企业和基层社会在保护和改善人类各种环境方面提出开明舆论和采取负责行为的基础,必须对年轻一代和成人进行的教育,同时应该考虑到对不能享受正当权益的人进行这方面的教育。

2、《国际清洁生产国际宣言》中所谓的清洁生产是指将综合的、预防战略应用予生产过程、产品设计和服务中,以减少风险,寻求经济、健康、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5)建设项目对的经济损益分析;(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利益和的合法权益。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或者废液。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

8、《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条 各行业应当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发展、推广节能新技术、新、新和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和资源化水平。

1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3.3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色、色、色、红色

13、《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后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

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步报告。

15、《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一条 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

1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报告(表)。

18、《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对所排放的污染物,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

19、《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20、《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21、《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22、《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十五条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标志。

2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申请认证的组织在申请认证审核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近年内出具的该组织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

2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2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6、《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第十一条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27、《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8、《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应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仪,1998年底前必须安装污水和在线监测仪。

29、《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放射性、电磁波等公害发生源和固体废物储存、堆放、处置场所应具备生态环境采样、监测计量等工作的条件,排污单位应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立。

30、《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 危险废物标志。

31、我司产生的废水经设施处理后必须达到《江苏省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COD一级标准≤mg/L,悬浮物(SS)一级标准≤mg/L,石油类一级标准≤mg/L,氨氮一级标准≤mg/L后方可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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