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及注意事项_所得税汇算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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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及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凡在2011年度内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1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2年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程序

(一)纳税人申报程序

1.准备阶段。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事先备案、事先申报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可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daodoc.com/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全面检验,各级税务机关要精心组织,成立由分管局长负责的汇算清缴工作班子,明确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全面掌控本单位汇算清缴整体进度、工作质量、把握难点,以及相关问题解决办法等情况。各分局、科、所要落实专人,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各分局应将汇算清缴工作班子的组成人员名单于2012年2月15日之前上报市局企业所得税处。

(1)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进行分析,统筹安排,部署汇算清缴各项工作。加强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

(2)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组织纳税人培训,帮助纳税人自核自缴。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

(3)各征管分局应按规定受理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的备案、申报事项,按规定的时限、程序,并在纳税人年度申报之前办理完毕,确保纳税人享受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4)各征管分局应按照沪国税所〔2010〕155号规定,对综合征管软件中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系统中的本市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做好清理、完善工作,确保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

2.受理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跟踪纳税人申报情况,对已完成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督促纳税人及时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资料以及相关的涉税事项需要报送的资料,并认真审核是否齐全有效,如发现未按规定报齐申报资料的,应限期补齐;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予退回并限期补正;对已受理的纳税申报资料应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

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申报阶段。为保证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数据的准确、有效,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纳税人的年度纳税申报信息后,应及时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实。重点包括:

(1)年度纳税申报表与企业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2)已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的资产损失是否已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中填报。

(3)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金额(纳税调减金额或减免税额)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是否按照税收优惠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备案,属于事后备案的是否已经报送相关资料。

(4)本年度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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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认真核对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的纳税申报资料,发现其分支机构相关资料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收到反馈信息后作相应的处理。

4.结清税款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年度的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退税手续。

5.数据汇总阶段。各级税务机关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汇总数据的审核、调整、汇总工作。在汇总过程中,对数据反映出的纳税人基础信息不全或错误的,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国别、纳税人所属行业与征收方式的匹配、纳税人征收方式等信息,应及时与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沟通,协同做好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完善工作,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

6.总结分析阶段。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本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各项管理工作、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情况、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做好纳税申报资料的归集、整理,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即组织领导工作、对内培训工作、对外宣传服务工作等;汇算清缴户数、企业所得税数据总体情况。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主要从企业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布情况,着重分析本地区的重点税源。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等原因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

(4)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主要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政策、各项征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5)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后续管理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在2012年6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并在2013年1月15日前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2011年度汇算清缴后续管理面为应参加汇算清缴的查账征收企业的10%,其中随机选择面为30%。其他后续管理对象主要包括连续亏损二年及以上或年亏损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历年税收检查中问题较多的;同一法人控制关联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不同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较低且异常变化的;发生企业重组业务等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较大的;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等。

四、考核内容

市局将对汇算清缴户数占应参加年度纳税申报户数的比重、企业所得税预缴比例、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市局反映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附件: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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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情况表(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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