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国有企业 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研讨思考题_人力资源管理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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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研讨思考题答案

单位:浙江省冶金研究院 组织人事处

一、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20、×

21、√

22、√

23、×

二、问答题

1,答:法律是以人的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社会规范。就《劳动合同法》 而言,其调整对象只能是劳动合同关系,而且凡是劳动合同关系都应当且只能由《劳动合同法》 来调整。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行为是劳动关系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劳动者的首要义务是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和做好本职工作;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就《劳动合同法》 而言,其调整对象就是劳动合同关系。

由于劳动合同关系所指向的是劳动合同行为,所以,劳动合同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中去,成为该单位的一名职工,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管理者,在要求劳动者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为劳动者完成双方约定的劳动行为,提供劳动条件,这些劳动条件既包括生产场所、机器设备和劳动工具,也包括劳动保护装置和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2,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并列关系,互不隶属。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第三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不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即使连续签订两次之后再签的,也无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答:1.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原因是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4条已经对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别约定。

2.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3.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依法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4,答: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

5,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可见,即使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则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其他情况下,如果系由用人单位的过错原因,由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6,答:制度工作日是指应该出勤的工作天数。“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加班时间的计算,一些机构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他们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制度工作日”规定的工作小时数即为加班。因此,“制度工作日”这一概念是判断加班的一个重要依据。制度工作日的计算扣除了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具体计算方法为: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为一年52周的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制度计薪日是指计算薪酬的有效天数。“制度计薪日”即用于日工资的计算的月计薪天数,在工资发放的时候与许多考勤项目相关,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资,加班费计算,工作不足一个月时的工资计算等等,都与“制度计薪日”及日工资数相关。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7,答:《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与全日制用工相对的概念,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类特殊的用工形式。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民事雇佣关系;家庭和个人雇佣的“小时工”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第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实质标准是: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这里的工作时间应理解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偶尔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但应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非全日制用工中工资形式以小时计酬为主。鉴于非全日制用工临时性、工作时间短且灵活等特点,无论是实行日工资制、周工资制还是月工资制都存在一些客观障碍,容易产生纠纷,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中适合实行小时计酬方式。

8,答: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的,以 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线,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旧法规定计算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分别计算,再合并相加。

9,答: “买断工龄”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

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这里所指时间,应该是职工累计工作时间。

所以,张某的累计工作时间为13+3=16年,年休10天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

[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所以,张某是实际工作年限16年,但是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算3年,医疗期为6个月。

10,王某在A公司工作9年(1989年-1998年),离职后在B公司工作7年(1998年-2005年),离开B公司后自己做生意3年(2005年-2008年),后于2008年3月招聘进入C公司工作,问王某2009年的年休假该怎么休。

答:首先,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凡是在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适用该办法。所以,在王某在AB公司的工作时间,均可计入年假要求的工作时间,但是个人做生意的3年,不能计入。

第二,法规规定,年假天数的计算以工作年限为准,工作满1年以上,不足10年的,可休5天年假;工作10年,不足20年的,可休10天年假;20年以上的可休15天。王某工作累计16年,所以,王某在C单位整年的年假应该有10天。

第三,由于是3月份进入C公司,所以,2008.3-2009.3期间内,有10天年假,2009.3-2010.3期间内也有10天年假。

11答:根据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此题中,如果是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在一个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需按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停工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的,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如果争议是因为劳动者方面的原因,造成停工,则应根据劳动合同以及公司具体的规章制度来办理,一般认为,权利和义务对等,如果劳动者不付出劳动,则公司可以不支付工资。

12,答:不应支持。

首先,劳动者离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聘用的,应当签订聘用协议,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再是劳动关系。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在聘用协议中约定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报酬应当遵循聘用协议,聘用协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未约定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决定。

其次,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是否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目前的劳动法规还没有具体规定,因此聘请离退休人员支付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是允许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工作岗位及具体表现支付劳动者工资。

13,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题中,因为公司已经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所以李某在心单位工作的时间为三年,不符合第一条;在适用第二条时,因为不明确李某是否当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所以无法支持;在使用第三条款时,因为李某和新单位只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所以也不适用。综上,公司可以不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14答:根据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本题中,放假并非因为劳动者的原因造成的,而且在一个支付周期内,所以,这一个月的工资应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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