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工程标后监管细则”。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诚信履约,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应当依法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标后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非税收入资金、政府融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监督管理是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中标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第三方检测单位等。
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
(一)合同审查和履约的监管。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须载明履约担保的方式、额度、违约责任条款、解除合同、退还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中标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在签订合同前交纳履约保证金,拒绝交纳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各项目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应向分管县级领导汇报后,方可签订和
单位派员到现场与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工程建设过程中确需设计变更的,督促设计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派员到现场与建设、监理人员会商确认,必要时驻场服务。
(二)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主要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和合同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对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记录。
(三)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
(四)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审核。
(五)检查监理日志、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他监理资料,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记录是否签署意见及其他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六)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根据项目类别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其行政监督部门。
(七)做好并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收集整理招标投标、合同、签证、付款凭证、检查、验收等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人员违规变更、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违约责任条款。
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违规更换、脱离岗位及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追责,将主要人员违规变更、不认真履行职责情况按月书面报送行政监督部门。
因建设单位责任导致中标的施工、监理单位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无法进驻施工现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可提出部分人员变更要求,具体变更程序按照第四条的第五项执行。
第七条 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国土局作为房建、市政类、水利设施类、交通设施类、土地整理类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各自行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各行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 1.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部人员是否到位、在岗,是否与投标文件和合同一致;
2.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是否按其职务履行相应职责。
(二)工程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
1.建设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施工、监理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2.建设工程分包后,分包合同备案是否按第四条第一项执行;
3.投标文件注明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时到位。
(三)工程施工及质量、安全情况
1.施工、监理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情况;
关行政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与中标人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合同的;
(二)违反规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三)发现中标人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四)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设计或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五)违反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转移、侵占、挪用、骗取建设资金的;
(六)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报审项目决算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其他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项目类别由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将其不良行为在相关网站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三)设计单位不根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无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四)设计单位违反规定随意变更、提高或降低设计要求,造成预算失控或重大损失的;
(五)监理单位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文件资料或虚假监理报告的;
(六)监理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七)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的;
(八)提供虚假证明以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局等负责各自行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管,加大标后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监管不力、问题查处不到位或在履职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等的,一经查实,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