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新媒体时代的司法公开方面面临问题的思考_法院司法公开调研报告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4:59:0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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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 法院在新媒体时代的司法公开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廖健薇

新媒体是普通大众通过信息化手段分享和提供他们自身思想的途径,是平民化的传播者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的人传递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近几年来,随着QQ、微信、微博在国内的迅速发展,网络媒体已经全面进入新媒体时代。在新媒体时代,不再只有主流媒体的声音,草根们的声音逐渐增强,人们不再接受“统一的声音”,而是自己从独立获得讯息中作出对事物的判断。新媒体时代,舆论开始由平民百姓主导;新媒体时休,舆论的传播速度非常迅捷,分妙间,分享世界大小事; 新媒体时代,舆论容易一边倒,而将事实真相及法律法规淹没在愤慨中。正是这样的背景下,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这一基本宪法原则和诉讼制度,在法制建设中虽然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在一个自媒体时代,公众的话语权越来越重要的今天,我们不能忽视司法公开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一、司法公开的时间不及时。在些案件之所引起网民的不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司法公开的滞后,面对网民的要求,司法机关迟迟不能给出合理解释,使得很多少产生质疑。这除了是因为应急机制的落后外,还因为存在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如法院在对外公布司法信息时,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层层手续的批复势必影响到司法公正的时间。

二、司法公开范围受到限制。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但新媒体时代下,网民往往对一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关注较多,而这类案件牵涉面广、影响大,法院或法官出于各种顾虑而拒绝公开,进而产生司法信息获取的供需矛盾。

三、司法公开内容及途径不够合理。在实践中,司法公开的相关事项并无明确细致的程序性规定,司法公开的内容和渠道也因人因事而异,选择性公开因此成为成常态。

四、现行司法队伍素质没有真正达到司法公开的要求。法官的职业能力与道德水平没有同步提高,司法腐败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公开的推进力度。

五、在目前行政管理模式下,司法机关受到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干预,执法者执行更多的指示和命令,难以真正独立思考,现行行政管理模式制约了司法公开的改革。

六、司法的外部环境还不够理想。一方面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关系”社会,当事人打官司仍然热衷于找熟人、托关系,司法不能完全发挥定纷止争作用。另一方面,维护稳定任务淡化了司法公开,这种对司法公开的政治要求,淡化了司法公开的热情,消弱了其本来的意义。

新媒体时代的司法公开在上述困境之下,难免产生以下负面影响:

一、导致司法不公。由于舆论的不稳定及其内容存在偏倚,新媒体时代的网络舆论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产生司法不公的后果。舆论对司法发生影响具有偶然性,同样的案件可能因为有无公众关注便受到不同的处理。网络舆论往往不被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所参与,其内容存在偏倚。网络环境容易推动网民陷入盲目,不利于少数人正当合法权益保护,导致司法不公正。

二、丧失司法独立性。新媒体时代司法公开面对的群体不再是单纯的接受者,众多网民通过微博、论坛、网络视频等形式,将视点过分集中偏离案件本身的社会敏感热点问题上,讨论和争辩已经脱离法律裁决的范围。司法公开的信息一旦不能满足民众的需求,往往成为触发矛盾的导火索。特别是对法律缺乏基本认知、无视法律程序的公众,试图突破法律框架,以道德代替法律使得司法的独立性受到影响,甚至有的沦为“道德审判”。

三、损害司法公信力。新媒体时代,司法监督的深度和广度大大提高,但司法的权威性也面临挑战:一方面如果因为司法队伍素质不高,造成的司法公开信息不及时,不准确,网民在很短时间内会形成一种强势的“预先审判”,这种设定往往与无罪推定、罪行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不符。另一方面,在网民广泛关注某个案件后,相关党政领导出于维护社会稳定、服判息诉,甚至完成政治任务等缘由对法院施加压力,使司法机关不得不对社会舆论进行妥协;或者即使司法审判与“舆论审判”的结果相吻合,民众也会认为司法机关是摄于媒介和舆论的威力,如此一来更削弱了司法权威。

面对新媒体时代司法公开的种种问题,我们的对策是:

一、加强立法,实现司法公开的法制化。司法公开的法制化是司法公开持继稳定推行,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相应出台了多项文件,为司法公开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但目前司法公开主要依靠法院内部文件予以推动,无恒定标准,导致各地法院司法公开的效果大相径庭。

二、定期公开,实现司法公开的常态化。司法公开首先是司法过程的公开,司法机关应加大资金投入及设备更新,使司法的过程公开有可靠的技术支持,使司法公正有迹可循,实现司法信息的有效共享和良性化。

三、创新方式,实现司法公开的多元化。通过网络载体向社会及时发布法院工作方方面面的信息,真正实阳“阳光司法”。

四、提高素质,实现司法公开人员的专业化。增强司法公开意识,着力提高司法队伍的办案能力、水平和质量,使依法公开的各项内容经得起检验和监督,消除审判人员对司法公开接受媒体监督的心理畏惧。加强网络公开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及时了解网民意见,掌握舆论动向,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网络舆论监管队伍,及时向社会发布最新信息,妥善处理网络公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网民意见及时回应。

五、建立快速回应机制,实现司法公开的高效化。拓宽网络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快报、互联网等司法公开渠道,使人民群众在第一时间了解案件真实情况,避免法院在媒体进行不实报道后进行反驳和澄清的被动局面,并通过实时跟踪,主动掌握舆情,及时消除各种猜疑,增加人民群从对法院工作的信任感。建立媒体的良性沟通交流机制,要允许的范围,人如实为媒体提供宣传资料,赢得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和满意。

司法公开作为我国的宪法原则和基本诉讼制度,对于实现社会公众对司法知情权和监督权,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增强司法公信力有着重要的意义。新媒体时代的网络舆情与司法公开是相互包容,相互监督,相互完善,相信我们的法治会更加健全、社会会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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