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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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前苏联击落韩国民航客机事件

1983年9月1日,韩国大韩航空公司波音747KA1007号民航客机在自纽约飞往汉城途中,在前苏联萨哈林岛近海上空被苏联飞机拦截并被两枚导弹击中后坠入日本海,机上240名乘客和29名机组人员,无一幸存。其中韩国人105名,外国人164名,外国人中有美国人64名,日本人28名。该机 被拦截时偏离航道500公里,进入了前苏联禁飞区。

韩国,美国,日本起初在事故发生的还上进行搜索和救援活动,但没有任何结果。于是便着手搜索飞机的残骸及牺牲者的遗体和遗物以及飞机的“黑匣子”。前苏联阻挠这些国家接近萨哈林岛近海,并且自己进行了搜索作业,经过搜索搜集到了飞机的残骸和牺牲者的物品,并将其转给韩国,但是始终没有找到黑匣子,因此查明事故的原因的工作没有多大进展。

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强烈的国际反应,韩国、美国、加拿大、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立即请求召集联合国安理会会议。根据该项请求,1983年9月2日召开了安理会会议,至9月12日讨论了大韩航空班机被击落的事件,46个国家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上除了包括前苏联在内的几个国家以外,有42个国家发言谴责前苏联击落民航班机的行为。美国、日本等17个国家提出了内容为指责击落大韩航空班机,并请联合国秘书长调查这一事件的决议案,但遭到前苏联的否决而没有通过。

国际民航组织在韩国和加拿大的请求下,于1983年9月15日、16日在蒙特利尔召开特别会议,通过了谴责前苏联的决议。该决议宣称,在任何情况下,都决不能允许击落民用航空器。决议敦促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调查和报告该事件的内容。同时,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度发生,提出修正《芝加哥公约》及附件。

由5名专家组成的调查组,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之后指出了下列情况:(1)该客机的驾驶员证件齐全,驾驶员的精神和心理没有受过打击。在从阿拉斯加安卡雷奇起飞后时,飞机证件和起飞条件合格,一切必要的航行和电子系统正常。飞机准时起飞,预计可按时到达汉城。韩国在当地时间6时命令该飞机按计划的航线飞行,从起飞到降落全程飞行时间7小时53分。(2)该机在起飞后不久就偏离了航线,后来继续向北偏离,终进入苏联领空。苏联认为这是对其领空的侵犯,苏联军用飞机曾两次对它拦截,没有证据证明驾驶员知道两次受到拦截。在18时27分飞机被苏联两枚空对空导弹击落。出事时飞机偏离指定航线以北300海里。(3)调查小组没有找到证据证明:(a)驾驶员已经知道飞机偏离航线,尽管它已经偏离了5小时26分钟;(b)偏离航线是有预谋的。调查小组假设有正确调整“习惯航线系统”,由于不够注意和缺乏警惕使飞机不自觉的偏离航线达5个半小时。调查报告还附上了苏联的“初步调查报告”。该报告指出了以下几点:(1)KA1007号飞机侵犯苏联边境;(2)苏联是在飞机终止飞行之后才知道它是韩国飞机的;(3)苏联证实该飞机在起飞前曾与美国侦察机RC135和地球轨道卫星Ferret接头,使该机的起飞时间比原定的时间延误了40分钟。苏联认为该机是故意闯入其领空的,因为:(a)该机偏离航线500公里。(b)驾驶员未利用机上雷达,否则他早该知道飞机进入的地方。(c)美国和日本一直监控着该飞机飞行,但没有通知驾驶员飞机已进入苏联领空。(d)该飞机没有接到苏联的拦截警告。(e)该飞机已经进入苏联的战略禁区。

韩国、美国等受害国家追究对该事件的国际责任。美国等国家政府向苏联政府请求赔偿损失。但是,前苏联不接受这些国家政府的公函,所以只好通过邮寄或托人送达。大韩航空公司支付了比《华沙公约》规定的每人7.5万美金更高的每人10万美金的赔偿,并与大部分遇难者家属达成了协议。

大韩航空班机被击落后事件发生后,要求严禁对国际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国际舆论

高涨,从而审议大韩航空班机事件的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于1983年9月16日接受法国的提议,决定召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审议以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为主要内容的《芝加哥》的修正案。

国际民航组织1984年3月6日通过决议,指责苏联违反国际法并谴责其使用武力。理事会认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根据这条习惯国际规则,国家具有合法权利在其领土上空限制航道,并对违反者根据本国法律予以惩罚。非私人航空器或有一国指挥的私人航空器闯入他国领空,构成违反国际法行为。不过,对这种违反行为的反应,国际法并不是没有限制,国际法上的“对称性原则”和国际民航组织颁布的特别规则已被接受为习惯规则了。国家有权对威胁其安全和侵入其领空的军用飞机加以拦截或击落,但对没有造成实际威胁的民用航空机予以击落,无论如何都是不符合对称性原则的,而属非法的反应。1984年4月24日至5月10日,在蒙特利尔举行了地25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在会议上,美国、法国、韩国等国家将重视民用航空器安全方面重点放在严禁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上,而前苏联则强调对领空的管辖权,从而发生了意见分歧。为使修正案获得通过,各方作出了让步,终于增加了以“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为主要内容的第3条的第2款。

《芝加哥公约》修正的内容包括:(1)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需拦截,以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饿航空器的安全为限;(2)每一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对未经许可而飞越其领土的航空器,如有合理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用途,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对该航空器发出其他任何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这时各国应使用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适当的方法,并将有关民用航空器拦截的国内规则妥为公布;(3)所有民用航空器应遵守领土过发出的命令;(4)每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禁止将在该国登记的或者在改过有主要营业所或永久居所的经营人所使用的任何民用航空器肆意用于与本条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但是,本规定不对禁止使用武器的(1)款产生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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