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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腐败现状与芬兰廉政建设的借鉴
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
腐败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是每个历史阶段必然存在的现象,是每个国家都面临的重大隐患,没有必要对此感到奇怪。中国也不例外,各个朝代都存在着腐败的影子,到近现代以来表现得更为明显,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逐利性更为大增,腐败问题显得尤为严重。腐败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党的机体,并且损害了党和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因此,解决腐败问题已经成为关系人心向背和当的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反腐败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必须牢牢的把廉政建设放在首要位置,以严厉的态度来打击腐败。
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反腐败建设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一起确定为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这是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全局高度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在中共“十八大”中,明确提出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第七项任务:不移反腐败,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第一次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了党的五大建设的第四位,第一次在党代会的报告中提出了建设廉洁政治的目标,第一次在党代会报告中把党的纪律建设作为一个专门的问题来阐述、进行要求。这些都表明了十八大主张态度鲜明的反腐倡廉。尤其是十八大以来,一大批阻碍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腐败分子纷纷落马,从大官入手,更表明了中国共产党惩治腐败的信念和决心,从中我们也可以感受到中共反腐倡廉的目标正逐渐实现。
从中国的国情来看,我国目前党内腐败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腐败的群体性特征明显,涉案人员众多,并且他们都形成了具有紧密人身依附关系的关系网,同时在经济上相互利用,成为利益共同体。由于中国特殊的历史环境,“人情”在社会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以至不少官员都形成了紧密特殊的社会关系,使反腐败工作的进行阻碍重重。第二,腐败官员官职越来越大,致使上梁不正下梁歪,许多机构的“一把手”腐败问题严重,导致其下属产生行贿等腐败行为,同时向下蔓延,使腐败成为一条链式的恶性结构。第三,腐败犯罪开始走向国际,许多官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敛得资金,为避免在国内引起嫌疑,转向外国,通过各种手段淡化其腐败行为,另外,国际关系也成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障碍。第四,腐败分子的手段越来越多,回避的途径也越来越多,使反腐败工作开展困难。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处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时期,腐败问题不仅使经济建设面临危害,甚至对社会主义建设领导能力产生损害。因此,反腐败问题需要放在社会主义建设的突出位置,打击腐败以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因此,需要针对腐败问题的特点制定可行策略,以遏制腐败。
从国外廉洁制度和国家控制腐败的措施入手来探讨全球腐败控制的基本要素,可得到许多启示,并更好地借鉴他国经验,促进和完善我国控制腐败的制度建设。2012年12月1日,“透明国际”发布的年度清廉指数排行榜中,中国大陆在180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到了80名,可以看出我国的腐败现象比较严重。从排行榜中还可以看出,欧洲、北美、澳洲以及亚洲的新家坡河我国的香港属于比较链接的国家或地区,这些廉洁国家或地区在控制腐败措施上对我国反腐败制度建设具有重要建设意义。其中,北欧式世界上最廉政的地区之一,瑞典、芬兰等在透明国际廉政评比中基本处于最廉洁的10个国家中,芬兰以90的指数与丹麦、新西兰并列第一,芬兰的廉政建设取得如此重大的成就对其他国家或地区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芬兰政府能够保持廉洁,有众多方面的原因。社会秩序,监督体制,薪酬待遇等都发挥了重大的作用。首先,芬兰的廉政文化在社会上形成了良好的文化氛围。举个简单的例子,在某年春节时期,中国驻芬兰大使馆向芬兰官员赠送了一瓶茅台和一筒茶叶,最后芬兰官员
只得花钱买下了礼物。芬兰具有十分全面的监督体系,这是芬兰廉政建设的保证。议会、舆论以及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芬兰各国政府官员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尤其是舆论监督的地位,这与中国的部分地区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芬兰,政府档案馆以及公共部门的所有档案材料不仅对专家和研究院开放,而且也对新闻界和公众开放,总统门口没有警卫,只有负责接待的秘书。这对我国来说,短期内是难以实现的,虽然现在正贯彻着阳光政府,政府透明的政策,但是实际发挥的作用的确太小。另外,工薪和福利水平也是影响廉洁程度的重要因素,在北欧国家,公务员是很受欢迎的职业,其社会地位、工资水平较高,通常能过上当地中上水平的生活。公务员退休后的保障也很好,不需为日后生活操心。但是,公务员如果因腐败受贿被揭发,就会从整个工作、社会生活圈子中被剔除,代价高昂。因此公务员对自己的工作都比较珍惜,工作也很敬业。
通过对芬兰廉政建设的研究,我们可以借鉴以下芬兰的成功经验。
(一)健康的道德价值意识是廉洁政府的文化依托
芬兰公务员的廉洁行政和克己奉公的官场风气不是偶然的, 那里普遍存在着的路不拾遗、诚实守信、遵守法纪的民风才是其根源, 而政府的官场道德又反过来成为社会伦理的示范, 且向善的宗教信仰和公民教育、公务员教育在这个环境中同时起到穿针引线的加固作用。比较而言, 我国公民道德体系中普遍存在着人情文化。这指的就是相对于国家法规等正式规则而言被称为潜规则的中国人情传统。它虽不见成文却能深入人心, 虽不登台面却是约定俗成。因此, 针对我国的社会道德文化传统, 围绕廉政进行教育是非常必要的。要积极推行道德立法, 对公共行政部门人员的职业道德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和强化, 以提高他们的道德水平, 强化道德内约。政府机构是一个代表人民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机构, 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比其他职业更高的道德水准, 通过把职业道德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 保证员工身体力行地执行, 保证公共权威机构的纯洁性, 使政府人员对腐败产生免疫力。
(二)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 约束权力规范运行严密的制度设防是防腐的治本之策, 这是芬兰反腐败的基本经验。芬兰高度重视权力监督制度建设, 经长期努力形成了以分权制衡为总原则的多层次、全方位、纵横交错的权力监督网络。这个监督网络由议会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公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部分构成, 形成了严密的监督制度体系。19世纪英国著名的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经说过,权力倾向于腐败, 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失去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这是被历史反复证明了的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因此, 对正处在体制转轨的进程之中的中国来说, 对此要十分重视, 采取种种措施, 初步建立包括党的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内的权力监督制度, 形成合理配置权力的结构, 使权力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制约关系, 消除因权力高度集中、失去制衡而容易产生腐败的机会。一方面需要加快立法进程, 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更要加强执法力度, 并重视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提高对权力使用的约束。
(三)设立专职反腐机构, 独立行使反腐职权
芬兰为了更有效地惩处腐败行为, 排除反腐败的各种干扰,建立了专职反腐机构。独立、超然的地位是专职反腐机构避开外界干扰、公正执法的基本前提。比较我国而言, 虽然我国也有相应的反腐败机构, 但是数量太多, 既有党内的也有行政的, 既有经济的也有法律的,既有舆论的也有社会的, 并且这些机构未形成合力, 造成监督效能的低下, 其结果可能出现乱监、滥监、空监、漏监, 削弱了监督制约机制整体功能的发挥。在地位上也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存在监督机构受制于监督对象的情况,因此, 我国应该更好地借鉴北欧国家设立专员公署的经验, 整合我国的监督机构。增强监督机构监督的独立性, 这是我国进行监督机构改革的当务之急。
芬兰法制健全完善, 政务公开透明, 管理规范, 有着良好的道德教育和社会环境, 因此较少发生腐败案件,在反腐败方面是非常成功的, 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当前, 我国已经将反腐败提高到关系我们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的高度, 借鉴北欧国家的经验对于开展这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