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材配套教学案例_经济法教学案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3:14:4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经济法教材配套教学案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经济法教学案例”。

课堂案例练习

1.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2.中国证监会在组织对A上市公司(本题下称“A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以下事实:

(1)在A公司申请配股期间,持有A公司5.5%非流通股票的B企业认为A公司的股票将会上涨,便于2009年8月以每股8.65元的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A公司股票50万股,使其持有A公司的股票达到6%。随后,A公司的股票价格连续攀升。同年9月,B企业以14.89元的价格抛出所持A公司的50万股流通股票。

(2)为A公司出具2009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李某,在该报告公布日(2010年3月16日)后,于2010年5月购买该公司4万股股票,并于6月抛出,获利6万元。

(3)C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钱某认为A公司的股票仍具上涨潜力,遂于2010年6月购买A公司股票2万股,其购买的股票被深幅套牢,亏损严重。

根据上述所述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B企业、李某、钱某买卖A公司的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某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1/4,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2012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董事长李某在2012年4月1日发出召开2012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含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1)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2)改选公司监事二人。出席会议的有90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80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3/5,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为什么?(2)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3)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 4.A公司、B公司于3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按期供货后,自行决定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B公司于3月20日接到付款通知,3月21日填制拒付理由书拒绝付款,认为合同中未事先约定明确的结算方式,且托收承付凭证中未注明合同号,后经双方协商改为汇票结算方式。B公司于4月1日向A公司开具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50万元。A取得汇票后不慎被C盗窃,4月10日,C在与D的买卖合同中,伪造A公司的公章,以A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D又背书转让给E,善意当事人D、E取得票据时均已支付对价。持票人E于汇票到期日向B提示付款,B以A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E取得拒付理由书后,向D发出书面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票据金额5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费用2万元。D以追索金额52万元超过票据金额,此外汇票未注明背书日期,票据要件不全,因此拒绝承担责任。A以该票据被 C变造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B对托收承付的拒付理由是否充分?并说明理由。(2)B对到期票据拒付的理由是否充分?并说明理由。(3)D不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是否充分?并说明理由。(4)C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其应承担哪些责任?(5)A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6.李某的咖啡厅,从商场购买10台吊扇,某日,万某等一行8人到咖啡厅聚会,喝咖啡,吊扇突然脱落,造成万某等5人受伤,共花去医疗费10000元。事后,5人找到李某要求赔偿,李某认为事故纯粹是由于安装公司安装不当所致,自己亦是受害人,拒绝赔偿。后查明,这10台吊扇全系不合格产品。

本案中,哪些当事人是消费者呢?说明理由。

7.职工陈某原在一家企业工作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陈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未予答复。过了10天,陈某就被一家合资经营企业招用,又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陈某走后,原企业生产受到影响,要求陈某回厂上班。同时,与陈某所在的合资经营企业联系,希望让陈某回厂,但合资经营企业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

(1)陈某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2)合资经营企业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 8.甲公司为偿还乙公司的货款,向乙公司出具一张支票。该支票是用蓝色圆珠笔填写,而且还没有填写出票日期、付款人名称、付款地和出票地四项内容。此外,该汇票上只有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签名,没有加盖甲公司的公章。

上述案例中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9.某城市商业银行于2009年初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亿元。2011年该商业银行总资产达到100亿。2011年2月20日,该商业银行为了减少柜面工作量和避免存款流失,在营业窗口贴出告示:从3月1日起,本行个人客户每周只能提款一次,每次只能支取1 000元。同时,为了扩张规模,该行于2011年9月决定拨付20亿资本金设立5家分支行,并投资5 000万购买某高档小区的20套住宅,坐等升值后转卖赚取差价。

(1)该城市商业银行设立时的注册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2)该城市商业银行上述运营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10.2011年4月5日,黄×到××大道××超市对面的公交IC卡服务点,给其公交IC卡充值。当她拿出一叠5角的零钱时,负责充值的中年妇女马上拒绝接收这叠零钱。黄×觉得甚是不解:“我这钱没什么问题,不缺不烂的,为什么不收?”而该中年妇女始终坚持不肯收。最后大家闹得不欢而散,黄×的公交IC卡也无法充值。后来了解得知,该公交公司财务要求充值员“化零为整”后再上交充值款,充值员就干脆不收零钱,而且收了一定数目的零钱后,充值员也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去清点这些零钱,工作量也相应增加。

公交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11.甲乙两厂均为某市生产饮料的企业,使用在饮料上的商标分别注册为A和B。其中甲厂是老企业,乙厂是后起之秀。由于乙厂饮料质优价廉,销路很好,导致甲厂的经济效益下降。甲厂为在竞争中取胜,在该市电视台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广告词中称目前本市有一些厂家生产同类产品,与本厂生产的保健饮料在质量上有根本上差别,系本厂的仿制品,唯有本厂生产的A牌饮料不含化学成分,才是正宗,特提请广大消费者注意,购买保健饮料时请认准A牌商标,谨防受骗上当。甲厂的广告在市电视台播出后,许多经营乙厂保健的客户纷纷找乙厂退货,称其为仿制产品,致使乙厂生产严重滑坡,造成1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乙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要求处理。

(1)甲厂行为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乙厂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损失额应如何计算?

12.2011年7月,A市奥龙健身馆与B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地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11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龙健身馆向其所在地的A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奥龙健身馆担心B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了案。

(1)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原告奥龙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 13.某日,一位青年手持一张空白转帐支票,来到某市电子商厦售货人员发货以后,以此转帐支票前往银行转帐,但是,因为票据文字书写错误遭到银行退票。商厦售货人员遂按支票上的印鉴找到开具支票的某商务公司,但是,商务公司否认曾来商厦购买大宗物件,声称这张转帐支票已经声明作废,拒绝支付贷款。经查,这张空白转帐支票是该商务公司为报关而开具,一个月前遗失,商务公司曾经登报声明作废。但是,支票已经被人捡拾冒用。电子商厦因向商务公司追讨贷款不成,随即起诉商务公司。

问:(1)根据我国《票据法》,商务公司对于丢失的支票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2)本案中的商务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14.丁某从市场买回一只高压锅,一开始高压锅能正常使用,未有异常。2月后的一天,丁某做饭时,高压锅发生爆炸锅盖飞起,煤气灶被损坏,天花板被冲裂,玻璃震碎。发生事故后,丁某找高压锅的生产厂家某日用品厂要求赔偿。日用品厂提出,丁某买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早已过了规定的保修期。因此对发生的损害不负责任。丁某与日用品厂进行多次交涉未果。

该日用品厂的理由是否成立?

15.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1)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课堂案例练习参考答案

1.(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钓束。本例中,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

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内作出。

(2)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例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2.首先,B企业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为非法,因为,B企业持有A公司5%以上的股票,其属于内幕信息单位,其不以收购为目的,在A公司申请配股期间买卖该公司股票即为非法。其次,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合法,因为,尽管李某是为A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但其在该报告公开5日以后的时间买卖该公司的股票,即为合法。第三,钱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非法,因为凡是证券从业人员在其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3.(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③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案中,公司亏损占股本总额的1/4,未达到法定未弥补亏损占股本总额1/3;而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系董事长李某的决定而非董事会决议。因而,该公司不符合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定条件。

(2)《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案中,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时间不符合法定条件,通知发出人应为董事会而非董事长李某,且应提前15天发出。尤为严重的是,该通知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不允话小股东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严重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本案中,通知中是讨论解决公司目前亏损问题,而会议议程又增加了讨论改选公司监事2人的任务,与通知规定不符。

(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计算表决权应依照持有股份,不应依人数。本案中解散公司决议未得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多数同意,因而是无效的。此外,公司的解散应由股东大会决议,而不能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本案的公司解散由董事会决议,因而也是错误的。

4.(1)B拒付理由成立。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当事人必须签订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否则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以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此外,A公司在签发托收承付凭证时,未记载合同名称、号码,银行应不予受理。

(2)B对到期票据拒付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凡是善意的、已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在本案中,持票人E属于善意的、已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其票据权利不受其前手A、B之间抗辩的影响,因此B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3)D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追索金额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此外,背书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票据上记载,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4)C的行为属于票据的伪造。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由于伪造人在票据上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5)A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伪造在法律上不具备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因此即使持票人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A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5.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6.首先,万某等人是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损害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时,消费者享有安全权和求偿权。该题中,万某等人在接受李某咖啡厅所提供的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万某作为消费者理应受到赔偿。其次,李某是购买吊扇的消费者。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该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损害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时,消费者享有安全权和求偿权。该题中,李某所购买的吊扇为不合格产品,存在威胁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隐患,因此,吊扇销售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可以向吊扇生产者及销售者要求追偿。

7.(1)陈某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未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要件。陈某只以口头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同时企业对其要求未作答复,因而协商解除合同也不成立。

(2)我国《劳动法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合资经营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违法之处如下:①支票签发必须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不得用蓝色圆珠笔填写。②签发支票时,付款人名称和出票日期是必要记载事项,若未记载,则该支票无效。③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必须加盖该法人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二者缺一不可。本案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属于违法。

9.(1)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而本案中该城市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为30亿,因而符合法定要求。

(2)首先,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取款自由原则,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为此,该商业银行限制储户的提款次数和数额是违法的。其次,商业银行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本案中该城市商业银行拨付20亿资本金设立5家分支行,超过其总行资本金的60%,因而是违法的。第三,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因而该城市商业银行炒房产的行为是违法的。

10.公交公司IC卡服务点拒收零钞的行为违法。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我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尽管5角的零钞是辅币,但也是国家的法定货币,同样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为此,公交公司IC卡服务店拒收零钱属违法行为。

11.(1)甲厂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属于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甲厂作为乙厂的竞争对手,在乙厂产品质优价廉、销路比自己的产品好时,通过电视广告宣称只有自己的产品是正宗的,其他产品均系仿制品,质量有本质差别。虽然甲厂在广告里没有指明乙厂,但是消费者都能推知其所指是乙厂,并要求乙厂退货,从而造成了乙厂的经济损失。故此,甲厂的行为系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构成了对乙厂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侵害。

(2)乙厂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甲厂侵害了乙厂的商誉,应当赔偿乙厂因此造成的损失。损失额的计算应当以乙厂在甲厂侵权期间所受的损失为准,即10万元。同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同一条文的规定,有上述侵权行为的经营者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故甲厂应当同时赔偿乙厂为调查此次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12.(1)仲裁条款无效。因为该仲裁条款未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致使无法履行而无效。(2)双方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因为该协议指明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3)起诉不正确。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有效,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13.(1)我国《票据法》:“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诉讼三种补救方法。本案中的商务公司可以采用这三种补救措施。

(2)商务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因为电子商厦作为售货单位通过对价关系取得支票,其票据的取得行为是合法的,具有票据权利,有权要求出票单位云集贷款。商务公司由于开具空白转帐支票,就给支票遗失并被他人冒用提供了可能性,对此商务公司是该并且可能预见的,故应当为其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所以尽管商务公司未在电子商厦购买货物,但是也要无条件地支付贷款。(如果查获冒用支票的人,商务公司可以向其追偿。此外,冒用他人支票构成金融诈骗犯罪行为,属于刑事法律关系范畴,应该另案处理。)

商务公司以曾登报声明支票作废为由辩称自己已无票据责任,是无效的。我国现行金融法律法规没有任何规定涉及票据声明作废。单方面地声明支票作废,既不能为他人设定义务,也不能为自己免除责任,支票作废声明只是一种提示,没有法律效力,不能构成《票据法》上的抗辩理由。而且,商务公司开具空白转帐支票,并且因丢失造成支票失控,应该承担过错责任。所以,商务公司有责任按支票金额向电子商厦付款。

14.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后,受害人必须在2年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就丧失了损害赔偿的胜诉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本案中丁某购买的高压锅虽然超过了保修期,但并不影响产品的诉讼时效。丁某购买的高压锅仍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丁某有权就高压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要求日用品厂赔偿损失。日用品厂应当赔偿丁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15.(1)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客体是买卖的标的、货物。内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

下载经济法教材配套教学案例word格式文档
下载经济法教材配套教学案例.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