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陈村镇勒竹社区居民自治章程_社区居民委员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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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陈村镇勒竹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保障居民依法实行自治,充分保证居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居民会议是本社区最高权力机构,决定社区内所有事项;居民代表会议行使经居民会议授权事项。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内事项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居民会议4-

(七)加强社区社会管理,促进居民团结和家庭和睦,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照顾五保户、低保户、军烈属和残疾人。

(八)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社区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居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九)促进社区公共服务,发展公益事业,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十)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完善社区文化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居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居民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6-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职务补贴。补贴方案根据镇人民政府补贴标准指导意见、本社区经济状况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制定,交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经费由社区集体经济收益和镇人民政府补贴解决。

第十一条

本社区下设4个小组。每个居民小组设组长一人。

第十二条

居民小组组长应当及时收集本居民小组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居民小组在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小组会议和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召开居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社区居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

居民小组长的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主持,由居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居民小组

长与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居民小组长。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于当日或者次日内在居民委员会和各居民小组所在地公告,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居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推选居民小组长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本居民小组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采用户代表投票的,户与户之间不能委托投票。

第十六条

居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户的代表,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本居民小组长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居民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召开居民小组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并于五日内在居民委员会和该居民小组张榜公告。

第十七条

居民小组长可以向居民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居民委员会受理。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居民小组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9-

表提议,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居民会议。召集居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居民。

召开居民会议,应当有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的过半数,或者本社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居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对召开居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二)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社区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审议决定本居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决定从居委会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居民委员会讨论确定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后,书面通知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和居务监督委员会;

(四)居民代表应在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前就有关议题向居民收集意见;

(五)居民委员会召集主持会议,居务监督委员会派员列席会议;

(六)提议人说明议题;

(七)与会人员讨论发言;

(八)由居民代表会议成员逐项投票表决有关事项,表决事项实行一事一议;

(九)表决结果应于当日或次日在居民委员会和各居民小组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天。

(十)在公示期内,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居民委员会应在30日内将有关事项提交居民会议重新表决;否则,公示期结束,居民代表会议决议生效,居居民委员会应按决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

社区内一般事项,由社区组织、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于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第(一)项、第(三)至第(八)项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行使职权事项,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形成共同意见后,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要尊重居民意愿,按照大多数居民的意见办理。社区组织、居民委员会及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所作的每一项决定、决议,都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实行居务公开制度。根据要求,本社区在居民委员会设立规范的居务公开栏,同时设置居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及时公布以下事项:

(一)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三)居民委员会的一般性事项每季度公布一次,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决议情况、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征地、工程招投标等事项)应及时公布。

居务公开资料一式两份,一份在公布栏公开,一份留档保存。居务公开资料要指定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建立居务公开档案,妥善保管,随时接受检查和居民查阅。

各居民小组设立规范的公布栏,对涉及事项进行公开。

第二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居务公开事项全面、准确、真实,并接受居民查询。

第三十条

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居务监督委员会,其职责如下:

(一)监督居委会事务民主决策;

(二)监督居民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

(三)对居民委员会在居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进行民主监督;

(四)参与审查本社区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本社区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五)审核财务、账目;

(六)受居民委托,对居民质疑的本社区集体的财务账目进行查阅、审核,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七)向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居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

(八)收集、听取居民对居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凡新、改、扩建民房都必须执行申请、报建、审批手续,交纳文明施工押金2000元,方可发给建房许可证,并按如下要求做好:

(1)报建时需具备合法的图纸,包括四置平面图、外立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大样等图纸。

(2)动工开线时需提前两天通知社区主管建房领导小组,并一齐实地开线,按批准范围面积兴建,按图施工,并要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队进行承建,以策安全。(3)建房过程中,必须按安全用电规定申办安装电表、漏电开关、供水设施、水表等。

(4)申请建房者一定要规范建筑料堆放,要摆放整齐,沙石请用面料覆盖,建筑垃圾不能随便倒放,要日铲日清。顺德区美城行动检查人员针对上述问题,不定时到社区检查拍照,若被拍到照片的将会处罚建房者并罚款300元/次,若我社区工作人员发现问题并告知建房者而不及时处理的处以罚款300元/次,若建房者不配合我社区卫生管理员或工作人员的告诫也会处以300元/次的处罚,所有的处罚金额都会在文明施工保证金里扣除。如扣除完毕后,仍未有清理完的,社区将停止协助办理相关竣工验收手续。

(5)建房竣工后,必须要将周边的建筑材料垃圾全部清理干净,则按金退回,如果未按规定清理剩下的建筑材料垃圾,则按金不退回。

第三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按照镇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因被罢免或者辞职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

结果应当在被罢免或者辞职正式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因任期届满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居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居民小组长被提出罢免或者居民小组长提出辞职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对其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三条

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顺德区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运作。社区集体资产每年审计一次,由镇审计小组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居民公布。

第三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行政账和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日常500元以下的小额开支,除经办人签名外,必须经社区党委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签署后才能开支,500以上和3000以下的开支除经办人签名外,必须由社区党委书记和副书记和居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签署同意后才能开支,3000以上至30000以下的开支除经办人签名外,必须经全体社区党委成员和居民委员成员签署同意后才能开支,重

大建设、投资项目及30000元及以上的特大额开支,经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应纳入预算开支计划并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才能开支。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工程造价15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报镇招投标中心或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工程造价15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居民委员会可自行组织公开招投标,报镇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备案。

对本社区集体自行招标投资的项目,由居民委员会提出招标方案,经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再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经上述程序表决通过的招投标项目,由居民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方案,并按规定时间开标。开标会由竞投者、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和居务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以及受邀居民代表参加,开标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本居原有规章制度、居规民约如与本章程相抵触,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2017年9月8日居民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之日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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