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民族奖学金评定细则12年9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大连民族大学最新毕业”。
经济管理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根据《大连民族学院奖学金实施办法》,结合经济管理学院实际,为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充分调动班级和广大学生参与学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发挥专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先进班集体评定办法
先进班集体评选的种类、评选比例依据《大连民族学院奖学金实施办法》,评选条件、标准在学校规定的基础上进行量化考核,并按照班级综合分数以年级、专业为单位进行排序,择优选出优秀标兵与优良学风先进班集体,以综合分数与前一学年比较进步幅度排序则产生学风进步先进班集体。量化指标(100分)如下: 1.学习成绩【40】
1.1.优秀率:20*班级学生90以上门次/(考试科数*班级人数);【20】 1.2.及格率:20*班级学生60以上门次/(考试科数*班级人数);【20】 相关项以参评奖学金课程为准。2.出勤【5】
2.1.5*(早操出勤率+课堂出勤率+晚自习出勤率)/3; 2.2.5*(课堂出勤率+晚自习出勤率)/2; 2.3.5*课堂出勤率;
以学校、辅导员、学生会检查结果为准;
2.1、2.2、2.3依据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由辅导员选定其一。3.过级【15】
3.1.CET-4(或日语二级)通过率:5*累计通过人数/班级人数;【5】 3.2.CET-6(或日语一级)通过率:5*累计通过人数/班级人数;【5】 3.3.计算机二级(包括国家、省)通过率:5*累计通过人数/班级人数;【5】 4.科技创新或社会实践活动(市级以上级别)【10】 4.1 一等奖获奖率:5*获奖人次/班级人数;【5】 4.2 二等奖获奖率:3*获奖人次/班级人数;【3】 4.3 三等奖以下获奖率:2*获奖人次/班级人数;【2】 5.寝室卫生【10】
5.1寝室卫生合格率:10*七分以上寝室数/班级寝室总数;
寝室卫生依据学校卫生检查结果,并参考学院学生会生活部检查结果。6.教评学【5】
6.1学校质量评价中心评价为A;【5】 6.2学校质量评价中心评价为B;【3】 7.校、院活动【5】
7.1校级活动参与率:5*参与人数/班级人数;【5】7.2院级活动参与率:3*参与人数/班级人数;【3】;
日常活动表现:以辅导员、团委学生会日常掌握情况为准; 8.其他【10】
8.1班级干部整体表现:A=
3、B=
2、C=0;【2】 8.2班级凝聚力:A=
3、B=
2、C=0;【2】 8.3团支部建设:A=
3、B=
2、C=0;【2】 8.4运动会精神文明班级:A=
2、B=0;【2】 8.5班级同学被通报批评情况:A=
2、B=0;【2】 各项均以辅导员和班导师综合评定; 以上各项分为A、B、C级或A、B级;
8.3项参考先进团支部及优秀团日活动获奖情况; 8.4运动会精神文明班级:以学生会评选结果为准; 8.5项以学院通报批评为准。9.取消先进集体评选资格
9.1校级查课:出现1次出勤率未达到90%者; 9.2寝室卫生平均分
9.3违纪:班级同学受到校级(含校级)以上处分者; 9.4教评学:学校质量评价中心评价为C者。
二、学生个人奖学金评定办法
学生个人奖学金的种类、等级、金额和比例依据《大连民族学院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对个人奖学金的基本要求在学校规定的基础上进行量化考核并积分,即为个人日常操行测评成绩。每学年根据学生个人学习成绩和个人操行测评成绩进行综合排名,按照评定奖学金的种类、等级和比例依次产生。
(一)、综合测评成绩公式:综合测评成绩=(平均学分绩点+5)*10*0.85(占85%)+操评成绩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该课程绩点系数)/∑课程学分
考试成绩≧60分时,学分绩点=(分数-60)/10+1 考试成绩﹤60分时,学分绩点为0。
注:实验课成绩优(90分以上)、良(80分-90分)、中(70分-80分)、及格(60分-70分)、不及格(60分以下)。绩点分别按4.0、3.0、2.0、1.0、0计。
举例:某同学本学年必修课有A、B、C三门课程,学分分别为1分、2分、3分,成绩分别为70,75,80,该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如下:
{ [(70-60)/10+1]*1+[(75-60)/10+1]*2+[(80-60)/10+1]*3}/(1+2+3)
(二)、日常行为操行测评积分办法
1、科研创新
(1).参加国家级以上学科竞赛或科技发明,获特等、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3分、2.5分、2分、1.5分、1.2分。(2).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或科技发明,获特等、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2.5分、2分、1.5分、1.2分、1分。
(3).参加市级以上学科竞赛或科技发明,获特等、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2分、1.5分、1.2分、1分、0.8分。
(4).参加学校、学院级学科竞赛或科技发明,获特等、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1.5分、1.2分、1分、0.8分、0.5分。
(5).由政府部门组织的竞赛,按证书等级(国家、省、市)根据以上1—4给与加分;由社会企业和协会组织的竞赛,在获奖证书等级(国家、省、市)基础上降一级给与加分。如:由某协会组织的国家级竞赛,获一等奖按以上第2项省级一等奖计分。
(6).加参与以上各学科竞赛或科技发明但未获奖者,需提供证明,可根据竞赛级别加0.2-0.5分,参与分与获奖得分不累加。
(7).学生在正式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论文者,每篇加1分;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者,每篇加2分。收入论文集或以汇编形式的论文不加分。
(8).同一类性质的竞赛不得累积计算加分,取同一性质奖项最高的竞赛加分。(9).参加其他类竞赛获奖者,可参酌以上标准执行。
(10).以上各项奖励均以证书、期刊原件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文件或证明为准。
2、组织管理
(1).学院团委、学生会和社联部长级以上的学生干部评分值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根据工作实际和平时表现由学院团委书记组织学生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分,一部分由学院全体辅导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分,其中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社联主席最高不超过5分,学生会副主席最高不超过4分,各部部长最高不超过3分。
(2).学院团委、学生会、社联其他成员得分在团委书记指导下,以部门为单位由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和社联主席组织学生会部长级以上成员以无计名投票方式评分,最高分不超过2分。
(3).各班班长、团支书、班委会、团支部成员的评分值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本班同学打分取平均分,另一部分由辅导员评分,班长、支书、学委最高分为3分,其他成员最高为2分,两部分取平均分即为评分值。
(4).担任学院以外工作的学生干部需提供所任职部门出具的鉴定并加盖公章,最高不超过2分。
(5).在星级社团工作的学生,社团负责人加1.5分,部长级学生干部加0.5分,干事加0.2分;在非星级社团工作的学生,负责人加1分,部长级学生干部加0.2分。(需提供所任职部门出具的鉴定并加盖公章)。
注:以上各项不重复加分,同系列活动取高(运动成绩除外);
学生干部优秀组织个人参与多项活动累计;
工作不到一学期不加分,超过一学期但不到一学年加该项得分的1/2。
3、文体特长
(1).参加有组织的文艺、体育、摄影、演讲、辩论等活动,国家级以上比赛获前六名,分别加2.5、2、1.8、1.5、1、0.8分;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文体比赛但未获奖的需提供证明一次加0.4分。(2).参加有组织的文艺、体育、摄影、演讲、辩论等活动,省、市级比赛获前六名,分别加2、1.8、1.5、1、0.8、0.5分;代表学校参加省市文体比赛但未获奖的需提供证明一次加0.3分。
(3).参加有组织的文艺、体育、摄影、演讲、辩论等活动,校级比赛获前六名,分别加1.5分、1.2分、1分、0.8分、0.5分、0.3分;参与比赛但未获奖的需提供证明一次加0.2分,累计加分。
(4).参加有组织的文艺、体育、摄影、演讲、辩论等活动,院系级比赛获前六名,分别加1.2分、1分、0.8分、0.5分、0.3分、0.2分;参与比赛但未获奖的需提供证明加0.1分。
(5).由院系及校级组织的集体比赛,获一、二、三等奖和参与者,每个成员的加分分别为0.4分、0.3分、0.2分、0.1分。
(6).由政府部门组织的文体竞赛,按证书等级(国家、省、市)根据以上1—4给与加分;由社会企业和协会组织的问题竞赛,在获奖证书等级(国家、省、市)基础上降一级给与加分。如:由某协会组织的国家级竞赛,获一等奖按以上第2项省级一等奖计分。
(7).运动会破校记录一项者加2分,两项及两项以上者加3分;打破省市记录一项加2.5分,两项及两项以上加3.5分。同一成绩打破校级及省市级记录者取最高加分。
(8).替补队员加单项得分的1/2;文体比赛采取特等、一、二、三等奖形式的,参照以上名次相近的分数标准确定加分值。
(9).需排练5天以上的大型集体活动酌情加0.3-0.8分,例如:团体操,运动会训练等及学院指派的相关活动。
(10).同一类性质的活动及比赛不得累积计算加分,取同一性质奖项最高或参与分最高的加分。
(11)社团内部的活动比赛不加,代表学校加。(12)学院统一安排的活动的观众加0.1分。
(13)参加省市校院级文艺汇演活动,国家级0.5分,省市级0.4分,校级0.3分,院级0.2;例如:新老生联欢会等。
4、资格认证
(1).评定奖学金当年通过大学外语四级者加0.5分,通过大学英语六级或日语国际一级者加1分。
(2).评定奖学金当年参加辽宁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C)通过者加0.5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通过者加1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通过者加1.5分。
(3).评定奖学金当年学生参加各种社会、政府承认的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资格考试获得职业资格或技能资格者(普通话证书、驾照除外)加1分;注册会计师或国际注册会计师通过一门加1分。
5、寝室卫生及其他(1).寝室加分
依据《经济管理学院寝室卫生检查奖惩制度》执行。(2).献血者(需要提供献血证),加1分,最高不超过2分。
(3).积极参加学院或团委学生会组织的义务劳动,根据劳动时间和劳动量累计记录,由辅导员推荐酌情加0.3-1分。
(4).担任新生代理班长者加1分。
6、有下列情形的,可酌情给予减分
(1).在学校及学院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报告会,全校性活动、劳动、军训等),未经请假不参加者,每次减0.3分,三次以上奖助学金在原有基础上降等直至取消当年奖助学金评比资格。
(2).上课或早操迟到者每次减0.1分,三次迟到视为一次旷课或旷操减0.3分。(3).未经请假擅自旷课、旷操、旷晚自习及寝室晚归者,每次减0.3分,三次以上奖助学金在原有基础上降等直至取消当年奖助学金评比资格。未经请假擅自旷寝每次减0.5分,旷寝三次以上奖助学金在原有基础上降等直至取消当年奖助学金评比资格
(4).寝室卫生差将予以减分,依据《经济管理学院寝室卫生检查奖惩制度》执行。(5).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者(以学校、学院发布的红头文件为准)或在学校各类检查中被通报或点名批评者,每人每次减0.5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者每次减1、1.5、2、3分,并取消当年奖助学金的评比资格。
(6).无正当理由故意拖欠学费、住宿费(家庭特别困难学生除外),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者,减2分并取消当年的奖助学金评比资格。
(三)关于奖学金评定的几点说明
1、参与评定奖学金的科目为必修课和限选课,任选课、选修课不计入奖学金评选科目。
2、所有奖学金都不能有不及格情况,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校内综合奖学金、社会资助奖学金评选标准按照综合测评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产生。(注:励志、社会资助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在辽宁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数据库中)
3、单项奖学金与综合奖学金不兼得,除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外,其他单项奖学金按照综合测评成绩排序从高到低,直至规定评选比例。
4、在班级综合排名比上年度前进10名以上可以申请参评“学习进步奖学金”;学生干部工作表现突出,师生认可,综合排名在本专业22%,可参评“优秀学生干部”一等奖学金,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50%,可参评“优秀学生干部”二等奖学金。
5、对学院有突出贡献者可破格参评单项奖学金。
6、未经请假擅自离校或未按时返校者一律取消评定奖助学金资格。
7、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附:经济管理学院寝室卫生检查奖惩制度
经济管理学院 201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