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常识刑罚中的主刑和附加刑_山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2:28:2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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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常识-刑罚中的主刑和附加刑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山西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刑罚中的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

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要分为: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的刑罚,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拘役,对犯罪分子就近予以监禁,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有期徒刑,除《刑法》第55条、第69条规定外,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附加刑

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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