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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乌鲁木齐市路鑫缘运输有限公司304路公交线路擅自停运事件处理的通报
各经营(委托)管理企业:
乌市路鑫缘运输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的304路公交线路在2008年9月12日未经批准擅自停运,市城市交通局于当日给路鑫缘运输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线路于当晚20:00恢复了营运。但是,2008年9月17日304路公交线路再次发生了擅自停运行为,这两次事件给市民出行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市城市交通局与该公司签订的《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规定,路鑫缘运输有限公司的擅自停运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协议内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为规范城市客运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广大乘客的利益,市城市交通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协议,决定对路鑫缘运输有限公司的擅自停运行为做出严肃处理:一次性扣除路鑫缘运输有限公司已缴纳的304路公交线路履约保证金贰万伍千元整,同时责令该公司就擅自停运行为做出书面检查和承诺,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如果该公司今后再发生擅自停运等严重违反《乌鲁木齐市公共汽车管理条例》及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撤消其线路特许经营权。
城市客运统管办要求全市各客运企业从此次304路公交线路停运事件中吸取经验教训和认真遵守《乌鲁木齐市公共汽车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影响城市客运行业的不稳定因素,做到早预防、早发现,切实将矛盾化解到企业内部处理,不得再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切实遵守我市城市客运行业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协议》中的各项约定,承担特许经营者的社会义务与责任,保证城市客运行业的安全稳定运营,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促进我市城市客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服务。
乌鲁木齐市客运统管办
二00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