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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 “引进人才工作证”
关于进一步做好 “引进人才工作证”
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引进人才工作证”和《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制度的政策衔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于按照《上海市引进人才工作证实施办法》(沪人[2000]33号)办理了“引进人才工作证”的人才,可以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市政府第122号令)以及相关政策,申领《居住证》;
2、对于持有“引进人才工作证”,要素分值没有达到申领居住证要求的,由本市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并出具相关考核证明或续聘合同的,给予办理1年有效期限的《居住证》;
3、持有“引进人才工作证”的人才申领《居住证》,由原办理“引进人才工作证”的部门受理,或者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受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请各有关部门按本通知精神做好相关工作,并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上海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
二ΟΟ二年九月二十四日